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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29刑初143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08   阅读:

审理法院:赞皇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冀0129刑初14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8-25

审理经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一部刑诉[2020]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2020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连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份至5月8日,被告人闫某某利用名为“开心就好”的微信群,组织该群成员利用“大唐河北麻将”软件平台,通过手机网络以计分(20元/分、50元/分、100元/分)形式进行麻将赌博,每局渔利十元,被告人闫某某开设赌场共获利945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主动退赃,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闫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未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份至5月8日,被告人闫某某利用名为“开心就好”的微信群,组织该群成员利用“大唐河北麻将”软件平台,通过手机网络以计分(10元/分、20元/分、50元/分、100元/分)形式进行麻将赌博,每局渔利十元,被告人闫某某开设赌场共获利9450元。

另查明,被告人闫某某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闫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闫某某主动退缴涉案赃款人民币94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微信群“开心就好”全部群成员、群规定、利用App软件进行赌博、组织赌博者及管理者渔利图、组织渔利者身份信息;河北中君汇信源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书;赞皇县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及到案证明;中国共产党赞皇县委员会组织员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赞皇县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证明;赞皇县赞皇镇南关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证人白某、董某、刘某1、闫某、郝某、刘某2、戎某、武某、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闫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软件平台,建立微信群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945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闫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闫某某主动退缴涉案赃款,对被告人闫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闫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闫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祁晶晶

人民陪审员田竹园

人民陪审员许瑞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冯子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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