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建湖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0925刑初38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10-26
审理经过
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诉刑诉〔2020〕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项某及其辩护人肖兆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项某通过“闲聊”APP软件建立“嘎嘎俱乐部”聊天群,在群中利用“哒哒麻将”APP设立“抛百搭”打麻将和“跑得快”打扑克的赌博方式组织100余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项某在此期间抽头渔利数额共计人民币172653元。案发后,被告人项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罪行,退出人民币100000元暂扣于建湖县公安局。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项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项某的辩护人辩护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项某构成开设赌场罪无异议,被告人项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初犯、偶犯的量刑情节,请求对被告人项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审理期间,被告人项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2653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项某的基本信息、案底查询单、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闲聊群ID9000802773聊天记录、被告人项某闲聊ID账号交易明细、电子交易照片、收红包明细等书证,证人李某、胡某、周某、阮某的证言,被告人项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项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项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项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项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项某的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项某的违法所得17265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时庆海
人民陪审员颜立志
人民陪审员王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