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桂平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桂0881刑初50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11-12
审理经过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20)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1、曾某某2、甘某某3、李某某4、蔡某某5、王某某6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1、曾某某2、甘某某3、李某某4、蔡某某5、王某某6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1与王冲等人经商量后,决定在桂平市江口镇平石村××小学附近的竹林处开设赌场。随后被告人王某某1出资5000元、曾某某2出资3000元、甘某某3出资3000元、李某某4出资3000
元、蔡某某5出资5000元等人一起出资入股赌场。该赌场于2020年4月29日开始在平石村××小学附近的竹林处成场,赌场利用扑克牌以“三公”的形式进行现金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被告人王某某1负责保管股金并分配抽取的水钱,其他股东在赌场内赌博以吸引更多的赌徒前来参赌,赌场聘请被告人王某某6做“贺利”负责赔注及抽取水钱。还聘请其他人看守道路。2020年5月24日下午,该赌场正在开赌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被告人王某某1、曾某某2、甘某某3、李某某4、蔡某某5、王某某6也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自2020年4月29日至5月24日,该赌场开场时,每天均吸引十多个前来参赌,赌场共从中抽头渔利三万多元,被告人王某某1、曾某某2、甘某某3、李某某4、蔡某某5各分得6000多元,被告人王某某6分得1650元。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在逃证明、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证人陆某、陈某1、陈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1、曾某某2、甘某某3、李某某4、蔡某某5、王某某6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1、曾某某2、甘某某3、李某某4、蔡某某5、王某某6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1、曾某某2、甘某某3、李某某4、蔡某某5、王某某6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提出六被告人开设赌场的情节严重,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认为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1、曾某某2、甘某某3、李某某4、蔡某某5、王某某6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1、曾某某2、甘某某3、李某某4、蔡某某5共同出资开设赌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6积极参与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1、曾某某2、甘某某3、李某某4、蔡某某5、王某某6如实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庭审后均已退清其所得的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六被告人参与开设赌场的时间、获利情况等犯罪情节,认定其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无法律依据,对六被告人应按开设赌场罪一般情节予以惩处。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人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2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曾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2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甘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2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李某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2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蔡某某5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2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六、被告人王某某6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3,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七、被告人王某某1、曾某某2、甘某某3、李某某4、蔡某某5、王某某6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16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覃江健
人民陪审员韦榕耀
人民陪审员陈少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韦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