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闽侯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闽0121刑初28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9-03
审理经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以侯检一部刑诉〔202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新冠疫情不可抗拒,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于2020年8月20日裁定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星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28日至12月3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一江西籍男子(另案处理)在闽侯县上街镇上街村赤塘15号门口的空地及上街村祠堂一山头上开设赌场,以“拔饼”方式招揽人员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杨某某系该赌场股东并占四成股份,从中牟利人民币6200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存在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一、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不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二、被告人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愿意交纳罚金;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下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8日至12月3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一江西籍男子(另案处理)在闽侯县上街镇上街村赤塘15号门口的空地及上街村祠堂一山头上开设赌场,以“拔饼”方式招揽人员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杨某某系该赌场股东并占四成股份,从中牟利人民币6200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被福州市分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人罗某、余某、陈某、黄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清单、辨认笔录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招揽社会不特定人员参赌,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62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200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坦白等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9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暂扣在福州市分局被告人杨某某的赃款人民币6200元,由收缴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福州市分局的赌具骰子三个、麻将一副,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剑飞
人民陪审员黄雅婷
人民陪审员吴巧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卓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