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0)渝0111刑初403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10   阅读:

审理法院: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渝0111刑初40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9-24

审理经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足检刑诉[2020]Z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1、龚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审理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冷崇文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1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龚某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初,被告人龚某某2、曾某某1先后在网上下载“大亨互娱”赌博软件,进入该赌博平台进行赌博,并成为合伙人。二人成为该赌博平台的合伙人后,组织赌客到该平台进行赌博,并为赌客提供上下积分服务,价格0.1元人民币为1个赌博积分。如果合伙人拉入该平台的赌客赢得积分,则系统将自动按照分数的相应比例进行抽头后,再按抽头的一定比例返点给合伙人,二人以此获利,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1以“大亨互娱”赌博平台合伙人的身份组织20余名赌客到该平台进行赌博,当其拉入的赌客赢得积分,系统自动扣取赢得积分的5%-7%作为平台的抽头后,再以抽头积分的95%返点给曾某某1的上级合伙人,其上级合伙人又将该抽头积分的88%返点给曾某某1。因部分赌客向曾某某1反映抽头比例过高,曾某某1又将自己获得的抽头按自己的喜好和与赌客的亲疏关系,以20%-80%不等的比例部分返还给赌客。在此期间,曾某某1从平台获得抽头11万余元,部分返还给赌客后,个人获利5万余元。其中:(1)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曾某某1成为辜好男(另案处理)在“大亨互娱”赌博平台的下级合伙人,二人组织赌客在该平台赌博并从中获利3万余元,曾某某1获利2万余元。(2)2020年4月,被告人曾某某1成为被告人龚某某2在“大亨互娱”赌博平台的下级合伙人,二人组织赌客在该平台赌博并从该平台获得抽头5万余元,龚某某2将上级分红的93%返点给曾某某1后,个人获利500余元,曾某某1将此分红部分返还给赌客后,个人获利1万余元。(3)在此期间,被告人曾某某1在该赌博平台还通过与其他上级合伙人合作组织赌客赌博,抽头3万余元,其本人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龚某某2在该赌博平台除与曾某某1合作外,还与其他下级合伙人合作组织赌客赌博,个人获利9500余元。

2020年4月24日、25日,被告人曾某某1、龚某某2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龚某某2处查获作案所用的手机三部,从曾某某1处查获作案所用的手机两部,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曾某某1的家人向公安机关退赃5万元。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龚某某2的家人向公安机关退赃1万元。经本院委托被告人所在的司法机关评估,二被告人均符合社区矫正。

以上事实,被告人曾某某1、龚某某2在庭审中无异议,曾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曾某某1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辜某某、徐某、万某某、沈某、龙某、陈某、唐某某、苏某、徐某、陶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曾某某1、龚某某2的供述与辩解,搜查、扣押笔录及照片,微信截图、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手机截图、游戏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到案经过,二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1、龚某某2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组织赌客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在其共同犯罪中性质、作用相当,可不区分主从,对于曾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曾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赌博平台的顶层而言,其处于较低层级,应认定为从犯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1虽然处于较低层级,但其邀约、组织赌客参与赌博,亦是共同犯罪中最重要的一环,不宜区分主动犯,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结合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曾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龚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对被告人曾某某1所退的违法所得50000元,被告人龚某某2所退的违法所得10000元上缴国库;

四、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被告人曾某某1的两部手机,被告人龚某某2的三部手机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孝松

人民陪审员陈中万

人民陪审员钱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卢炫霖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