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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404刑初29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10   阅读:

审理法院: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0404刑初2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1-19

审理经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9〕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25日至8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谢家集区唐山镇西城嘉园小区的家中,利用扑克牌以“比鸡”的方式开设赌场,其间陈某、孟某、戚某、江某、蔡某等人多次到赌场内参赌,王某某按照事先约定的见“喜”进行抽头,前后渔利合计2000元。2019年8月5日下午3时许,公安机关依法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参赌人员8人,扣押扑克牌一副,收缴赌资4365元。

2019年8月6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5日至8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淮南市谢家集区西城嘉园小区6号楼3单元205室的家中,利用扑克牌以“比鸡”的方式开设赌场,其间陈某、孟某、戚某、江某、蔡某等人多次到该赌场参赌,王某某按照事先约定的见“喜”进行抽头,前后渔利合计2000元。2019年8月5日15时许,公安机关依法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参赌人员8人,扣押扑克牌一副,收缴赌资4365元。

2019年8月6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清单、归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人陈某、孟某、戚某、江某、蔡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开设赌场,提供给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20年2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依法予以追缴,扣押的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葛新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代)张泽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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