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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3刑初19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10   阅读:

审理法院:灌云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0723刑初1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1-16

审理经过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刑一刑诉[2019]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检察官助理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6日至2019年2月2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在灌云县圩丰镇镇政府南侧自己家中等地开设赌场,以麻将斗牛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累计达人民币8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邢某、黄某甲、黄某乙、杜某、焦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徐某、黄某丙、卞某、郑某、张某的证言,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3月7日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现存于灌云县公安局扣押款专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现存于灌云县公安局扣押款专户),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龚成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季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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