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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681刑初14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11   阅读:

审理法院:龙海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闽0681刑初1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1-15

审理经过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刑诉(2019)769号指控被告人何某某1、杨某某2、万某某3、陈某某4、熊某某5、陈某某6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彬,被告人何某某1及其辩护人赖木秋、被告人杨某某2及其辩护人郑国强、被告人万某某3及其辩护人郑跃川、被告人陈某某4及其辩护人吴雅玲、被告人熊某某5、被告人陈某某6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初至2019年3月27日间,被告人何某某1、杨某某2、万某某3合伙在漳州台商投资区开设“大发彩票网”赌博网站(网址××),提供北京赛车、时时彩、六合彩、幸运飞艇等赌博项目,接受蔡某、吕某、陈某、周某、魏某等参赌人员的投注,接受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989767.17元。期间,被告人何某某1负责出资,被告人杨某某2、万某某3负责赌博网站的具体运作。2018年11月中旬至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4受雇担任网站客服,其间该网站接受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989167.17元。2019年2月28日、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熊某某5、陈某某6分别受雇利用微信发展会员进入网站参与赌博,截至被抓获,该网站分别接受投注金额为人民币820309.14元,人民币82223.1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1、杨某某2、万某某3、陈某某4、熊某某5、陈某某6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魏某、林某、沈某、周某、贾某、蔡某、吕某、陈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1、杨某某2、万某某3、陈某某4、熊某某5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网站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某6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网站供他人赌博,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何某某1、杨某某2、万某某3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4、熊某某5、陈某某6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对被告人陈某某4、熊某某5,应当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某6,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六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综合评判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等,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2、万某某3是作用较小的主犯的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陈某某4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何某某1、杨某某2、万某某3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某4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某6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熊某某5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适当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万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熊某某5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陈某某6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4台、手机20部、银行卡12张、信用卡7张,由扣押单位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予以没收。

八、继续追缴被告人何某某1、杨某某2、万某某3、陈某某4、熊某某5、陈某某6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姚琼

人民陪审员谢元裕

人民陪审员谢冬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俊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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