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川0181刑初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1-10
审理经过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日以都检公诉刑诉(2020)第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与曾小刚(已判决)商议在都江堰市胡磊(已判决)所经营的茶铺内摆放捕鱼机牟利。2019年2月,被告人杜某、曾小刚将一台四人座的捕鱼机和一台六人座的捕鱼机摆放在茶铺内供人前来赌博,后被公安机动查获。经鉴定,查获的两台捕鱼机均系具有赌博功能的游艺机。
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具有坦白情节,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杜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杜某对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在值班律师的参与、援助下,听取了在场律师的法律意见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员作用相当,故不划分主从犯。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判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杜某于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20年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林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程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