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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刑终298、299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08   阅读: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判决书

案  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高利转贷妨害作证容留他人吸毒绑架盗窃窝藏、包庇行贿 

案  号 (2016)粤刑终298、29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刑终298、299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高利转贷罪、妨害作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绑架罪、盗窃罪、窝藏罪、包庇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行贿罪,指控被告人陈某2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高利转贷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贿罪,指控被告人万某3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指控被告人朱某4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指控被告人邓某5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罪,指控被告人黎某15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指控被告人陈某16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指控被告人宋某17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指控被告人莫某6、黎某7、李某8、陈某9犯盗窃罪,指控被告人陈某10、柳某11、郭某12、谢某13犯开设赌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某33、陈某某、梁某14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33号、(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审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梁某14,原审被告人陈某1、陈某2、万某3、朱某4、邓某5、黎某15、陈某16、宋某17、陈某10、柳某11、郭某12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及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各被告人有以下犯罪行为: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1998年开始,被告人陈某1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陈某2、万某3、朱某4、邓某5、陈某16、黎某15、宋某17及同案人李某18(另案处理)、陈某19、王某20、邓某21、邓某22、彭某23、邓某24、李某25、郑某26、邓某27、李某28、陈某29、王某30、樊某31、吴某32(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在广州市荔湾区经营酒店、夜总会、游戏机室、棋牌室等涉黄涉赌涉毒场所,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形成了以被告人陈某1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陈某2、万某3、朱某4、邓某5、黎某15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陈某16、宋某17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人数较多,层级关系分明,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分工明确。陈某1对该组织事务有绝对决定权,组织成员都必须听从其指挥,陈某2负责组织资金管理,万某3负责组织经营管理,朱某4负责控制组织场所毒品,邓某5负责网络赌博,同案人陈某19负责管理组织打手维护场所秩序,同案人李某18负责盗窃电力。该组织纪律严明,组织安排的事必须无条件服从,规定组织打手必须听从组织场所总经理指挥,打人后谎称是客人与客人打架,打伤人由组织负责出面调解、赔偿。该组织以经营上述场所为依托,招募打手做黑保安扩大势力和地盘,有组织地实施了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容留他人吸毒、行贿、绑架、高利转贷、窝藏、包庇、妨害作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一系违法犯罪活动,长期为所欲为,为非作歹,称霸一方,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区域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公共秩序、经济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二、故意伤害案
(一)赖某33被故意伤害案
2003年12月31日凌晨,被害人赖某33、罗神灶、孔令尧、廖勇明等人在该组织经营的新焦点迪士高酒城庆祝生日,因跳舞问题与保安发生争执,遭到廖信萌等人(均另案处理)持械殴打,被害人赖某33被铁棍打击头部当场昏迷,被害人罗神灶、孔令尧、廖勇明也被殴打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赖某33的右颞部有钝器作用所形成的损伤,属重伤;被害人罗神灶的损伤属于轻伤。
(二)梁某14、梁某34被故意伤害案
2009年底,被害人梁某14在该组织经营的广州市荔湾区夜色歌舞厅消费时与组织成员叶锦君发生矛盾。2010年1月7日凌晨2时许,组织成员叶锦君、郑某26、吴翊伦、陈孔波、黄志荣、范启荣、瞿洪代、邓志盛、黄兆华、赖相发、林嘉斌(均已判刑)及**、“阿力”(均另案处理)等人从夜色歌舞厅出发,在广州市芳村大道西233号门前使用铁水管等作案凶器对被害人梁某14、梁某34进行殴打,致使梁某34死亡,梁某14轻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某34符合被钝物打击头部造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梁某14头部、左小腿有被钝器暴力所致的损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陈某1唆使投案人员不要向公安机关供述其他参与人,承诺向投案人员家属继续支付投案人员工资,并在明知郑某26、林嘉斌等人参与犯罪的情况下仍安排郑某26、林嘉斌等人在该组织经营的尚柏酒店工作。
三、盗窃案
(一)陈某1等人盗窃案
广州市花地酒店有限公司、夜色歌舞厅系被告人陈某1与吴广标(另案处理)共同成立的经营场所;广州家福酒家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地一居酒楼、广州市荔湾区夜宴酒吧均系被告人陈某1成立的经营场所,上述四场所股东有被告人陈某1、陈某2、朱某4、万某3、陈某16、邓某5及同案人李某18等人,每间场所都由被告人陈某1、陈某2占有50%左右的股份,其余股东股份配额由陈某1分配,各场所赢利由被告人陈某2负责管理。被告人朱某4、陈某16、万某3、邓某5通过出资或由被告人陈某1给予干股的方式分别取得家福酒家、尚柏酒店、地一居酒楼、夜宴酒吧5-10%的股份。被告人黎某15负责上述场所电力设备管理维护。
为牟取非法利益,经被告人陈某1、同案人李某18决定,被告人陈某2、万某3、朱某4、陈某16、邓某5等股东知悉并同意,由同案人李某18具体负责安排对组织各场所采用不同方法进行偷电。其中,安排被告人黎某15破坏夜宴酒吧的低压电表、更换地一居酒楼的高压电流互感器进行偷电;安排莫某6破坏花地酒店及夜色歌舞厅的低压电表进行偷电;安排被告人黎某15、莫某6、黎某7更换家福酒家的高压电流互感器进行偷电,直至2013年6月10日为逃避侦查才将电费计量装置恢复正常,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期间,被告人陈某1、陈某2、朱某4、陈某16、万某3、邓某5及同案人李某18等人参与分红。
经核算,尚柏酒店开业伊始从家福酒家拉电线供电从中偷电,家福酒家、尚柏酒店盗电期间盗窃电力共计7772663.5千瓦时,窃电金额为7847661.43元;地一居酒楼盗电期间盗窃电力共计1270170千瓦时,窃电金额为1246933.09元;夜宴酒吧盗电期间盗窃电力共计256037.5千瓦时,窃电金额为258206.19元;夜色歌舞厅盗电期间盗窃电力共计900077.3千瓦时,窃电金额为929866.68元;花地酒店盗电期间盗窃电力共计2116091.6千瓦时,窃电金额为2181852.9元。其中,被告人陈某1、陈某2所涉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2464520.29元;被告人万某3、朱某4、陈某16、邓某5、黎某15所涉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9352800.71元,莫某6所涉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3111719.58元,黎某7所涉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7847661.43元。
(二)李某8、陈某9盗窃案
被告人李某8于2010年9月开始承包经营广州市荔湾区东沙经济开发区145号自备商业高压电房(用户名为广州市东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李某8于2010年9月找到被告人黎某15为其更换电流互感器进行偷电,并要求被告人陈某9协助更换,除2012年9月至2012年10月因供电部门检查而将电流互感器更换正常停止偷电外,直至2013年6月均以同样方式进行偷电。经核算,被告人李某8、黎某15、陈某9盗窃电费共计人民币401792.74元。
四、寻衅滋事案
(一)被害人林某35等人
2006年12月10日21时许,组织成员王某20在该组织经营的本色II酒吧,以被害人林某35等人闹事为由,指使组织成员彭某23、邓某27等人使用伸缩警棍、刀等凶器对被害人林某35等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林某35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35头部创口累计达14厘米,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事后,组织成员王某20出面胁迫被害人林某35达成调解。
(二)停车位划线
2007年9月,广州电子泊车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广州振安交通设施制件有限公司在广州市荔湾区上市路、上涌直街划停车位。2007年9月18日16时许,被害人广州振安交通设施制件有限公司员工张志财、黄宏兴等人到该处划线划到该组织经营的地一居饭店(现已拆除)门口时,被告人陈某1、朱某4、邓某5、陈某16伙同他人以妨碍饭店经营为由阻止施工并撕烂施工批文,然后用刀、棍等工具殴打施工人员、毁坏施工车辆,使施工无法进行,导致广州电子泊车管理有限公司在该路段未能按批文划停车位,使该公司无法在该路段进行经营。
(三)被害人赖某36等人
2008年7月24日零时许,组织成员彭某23、李某28纠集组织成员汪某50、小常(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色II酒吧以被害人赖某36、毛某42、凌某43与酒吧厕所服务员发生纠纷为由,对被害人赖某36、毛某42、凌某43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赖某36的损伤程度属轻伤,被害人毛某42的损伤程度属有损健康的轻微伤,被害人凌某43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事后,被告人王某20出面胁迫被害人接受了调解方案。
(四)被害人曾某37等人
2008年9月30日零时许,组织成员王某20、彭某23等人在本色II酒吧门口,以被害人曾某37、陈某38、曾某39、金某40、龙某41与该酒吧女咨客发生纠纷为由,使用棒球棍等凶器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曾某37、陈某38、曾某39、金某40、龙某41受伤。
(五)被害人赵某44等人
2009年4月11日1时许,组织成员王某20在本色II酒吧因结账问题与被害人赵某、张某、林某东等人发生纠纷,王某20便纠集组织成员彭某23、李某28及汪某50、小常等人使用铁棍、木棒等凶器对被害人赵某44、张某46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赵某44、张某46身体多处受伤,同时将被害人林某45的小轿车车门及玻璃砸烂(维修费用为人民币710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44左耳及左面部有钝物作用所致的损伤,左面部损伤穿透颊部,其损伤程度属轻伤;被害人张某46左眼眉部裂伤,右眼下睑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事后,王某20出面胁迫被害人达成调解。
(六)被害人常某47等人
2009年11月12日凌晨,被害人常某47、郭某48、龚某49等人在该组织经营的夜色歌舞厅消费时,被组织内保人员邓某22、彭某23、李某28、汪某50(另案处理)等人用棒球棒等工具殴打,致被害人常某47受伤。经法医鉴定,常某47的损伤属轻伤。事后,夜色俱乐部经理吴翊伦出面胁迫被害人常某47接受了调解。
(七)被害人刘某51等人
2010年1月1日凌晨,组织成员樊某31、邓某21纠集内保人员在该组织经营的尚柏酒店使用警棍等凶器对被害人刘某51、杨某52、黄某53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刘某51受伤。
(八)被害人林健嘉等人
2011年2月10日凌晨2时许,组织成员陈某29因琐事纠集组织成员邓某27、邓某22、邓某24、王某30等人使用西瓜刀、铁棍、木棍等凶器在该组织经营的尚柏酒店门口对被害人林健嘉、关耀华进行殴打,致被害人林健嘉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健嘉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九)被害人陈志军等人
2011年9月14日凌晨2时许,组织成员樊某31在尚柏酒店以被害人卢怡杰、陈志军、曹振邦与该酒店服务员范某琴、黎某花发生争执为由,纠集组织成员邓某21、邓某27、李某25、吴某32等人对被害人卢怡杰、陈志军、曹振邦等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卢怡杰、陈志军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志军的头面部有被外力所致的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卢怡杰因钝物作用致头、面部损伤,其损伤程度属有损健康的轻微伤。
(十)被害人吴胜松等人
2011年7月5日中午,被害人吴胜松到该组织经营的家福酒家消费时,因弄坏该酒家的一个垃圾桶被该酒家员工拦住要求高价赔偿,遭到被害人吴胜松拒绝。在该酒家负责看场的组织成员伙同其他看场打手持凶器对被害人吴胜松进行殴打。后该组织出面协调并由家福酒家赔偿人民币5000元给被害人吴胜松。
五、开设赌场案
(一)陈某1、邓某5、陈某16、陈某10、柳某11、郭某12开设赌场部分
2008年起,被告人陈某1、邓某5从陈玉龙、崔伟业(均另案处理)处取得“CC六合彩”、“皇冠”、“永利高”赌博网站的总代理账号共同担任赌博网站代理,以广州市荔湾区为据点,招募下级代理同案人郭某12、柳某11、陈某16和周剑伟(另案处理)等人,由下级代理发展会员投注进行“赌波”“六合彩”等形式赌博,同时也直接接受会员杨任水的投注,从中非法获利。2008年至2011年4月,被告人陈某1、邓某5共与下线交收赌资55732683元。
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陈某1、邓某5聘请彭新辉、罗文生(均另案处理)为其管理的“CC六合彩”、“皇冠”、“永利高”等网络赌博账户统计参赌人员投注、输赢金额等数据以及进行赌资的交收。其中,彭新辉使用三个银行账户共与下线交收赌资10779668.8元。
2010年,被告人陈某16和陈某10从被告人陈某1、邓某5和李志柱(另案处理)处取得“永利高”、“皇冠”、“CC六合彩”等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后共同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黄某光、黄某聪、黄某棠等会员投注进行“赌球”、“六合彩”等形式的赌博,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经查,被告人陈某16和陈某10与下线交收的赌资共计人民币3554980.5元。
2009年,被告人柳某11、郭某12共同担任赌博网站代理,组织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同年,郭某12就赌博事宜向柳某11介绍了邓某5,柳某11从陈某1和邓某5处取得“CC六合彩”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并由柳某11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黄某军、柳某、陈某38等会员投注进行“六合彩”等形式的赌博,从中牟取非法利益。2009年至2011年1月,柳某11与下线交收赌资共计人民币24779420元。郭某12则通过从邓某5处取得的赌博网站代理账号发展了梁智能等下线从事赌博,与下线交收赌资共计人民币6261075元。
(二)郭某12、谢某13开设赌场部分
2012年11月,被告人郭某12、谢某13从“心姐”(另案处理)处取得“皇冠”和“CC六合彩”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后共同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麦某辉、杨某垣、杜某升、梁某能、麦某祥等会员投注进行“赌球”、“六合彩”等形式的赌博,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郭某12接受下线转入赌资共计为人民币376820元。
六、敲诈勒索案
2009年9月至2013年4月间,组织成员陈某19经被告人陈某1授意,指使组织成员邓某21、邓某22、王建立等人,以胁迫手段向在该组织经营的尚柏酒店、夜色歌舞厅、家福酒家、地一居酒楼内从业的服务人员强行收取保护费,并将敲诈勒索所得款项用于供养组织打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郑秀莲、曾淑娟被敲诈勒索案
2009年9月至2013年4月,组织成员邓某22、邓某21以胁迫手段向在尚柏酒店工作的被害人郑某莲、曾某37娟强行索取每人每月人民币1500元的保护费,共计人民币132000元。
(二)被害人张元盛被敲诈勒索案
2007年5月至2010年11月间,组织成员邓某22、王建立等人以胁迫手段向在夜色歌舞厅工作的被害人张元盛强行索取每月人民币1500元的保护费,共计人民币60000元。
七、妨害作证案
2003年12月30日晚,赖某33、罗神灶等人在新焦点酒吧消费时被新焦点保安廖信萌等人打伤,事后被告人陈某1指使新焦点保安经理李某25、保安队长罗享乐(另案处理)等人安排李盼东、周妃庆和赵雅杰、郑坤等人(均另案处理)向公安机关作伪证,将廖信萌等人打伤被害人赖某33、罗神灶等人的事实捏造成是客人之间的暴力冲突,为公安机关侦查制造障碍,导致此案的被告人长期逍遥法外,同时致使赖某33之父赖伟洲提出的民事诉讼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
八、容留他人吸毒案
2009年6月至2011年11月,为攫取更大的利益,被告人陈某1纠集骨干成员被告人陈某2、朱某4、万某3、邓某5等人在该组织经营的家福酒家六楼开设VIP嗨房,专门用于容留他人吸毒及消费,曾容留吸毒人员郭某12、柳某11、牛盈功等多人吸食毒品。
九、行贿案
2007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陈某2为了该组织经营的酒吧、夜总会等娱乐场所获得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对其场所违法犯罪行为的庇护,逃避打击,多次向时任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花地派出所治安中队长的黄毅峰(另案处理)行贿,共计贿送人民币23500元,黄毅峰则在处理该组织场所内发生的内保打人事件时偏袒场所一方,对相关案件降格处理,以维护组织场所利益。
十、窝藏、包庇案
2009年底,被害人梁某14在该组织经营的广州市荔湾区夜色歌舞厅消费时与组织成员叶锦君发生矛盾。2010年1月7日凌晨2时许,组织成员叶锦君、郑某26、吴翊伦、陈孔波、黄志荣、范启荣、瞿洪代、邓志盛、黄兆华、赖相发、林嘉斌等人从夜色歌舞厅出发,在广州市芳村大道西233号门前使用铁水管等作案凶器对被害人梁某14、梁某34进行殴打,致使梁某34死亡,梁某14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1唆使投案人员不要向公安机关供述其他参与人,承诺向投案人员家属继续支付投案人员工资,并在明知郑某26、林嘉斌等人参与犯罪的情况下仍安排郑某26、林嘉斌等人在该组织经营的尚柏酒店工作,为他们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他们逃匿,躲避公安机关的侦查抓捕。
十一、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案
在家福酒家、地一居酒楼经营期间,被告人陈某1授意家福酒家、地一居酒楼会计被告人宋某17等人将家福酒家及地一居酒楼日常收入支出等原始单据核对后销毁。被告人宋某17在陈某1授意下,将家福酒家、地一居酒楼的日常收入支出凭证核对并制作统计表后予以销毁。现查明的家福酒家2010年至2012年和地一居酒楼2011年至2012年销毁的会计凭证涉及的营业收入共计人民币97564615.62元。
十二、高利转贷案
2013年年初,被告人陈某1通过周述坚、伍志康(均另案处理)了解到广东省肇庆市的林小娟需要借大笔资金,遂通知陈某2在2013年3月4日以陈某2名义,利用虚构的“家福酒家”与“澳中酒业”购买酒类的购销合同向广州市农商银行贷取款项500万元,连同该组织经营获取的现金450万元,存入账户并带至肇庆,在2013年3月5日以5%的月息高利转贷给林小娟。被告人陈某1、陈某2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21万元。
十三、绑架案
1998年7月6日晚,被告人陈某1伙同李志平、李伟雄、刘永明等人(均另案处理)以被害人李汉华用假筹码在陈某1经营的赌场内骗钱为由将李汉华抓住并搜身、殴打,然后用皮带捆绑李汉华押解到李汉华暂住地搜查,在未搜到钱财后,陈某1等人又用尼龙绳捆绑李汉华并用汽车将其押解到花地酒店某房继续关押并殴打。期间,陈某1威胁李汉华写下3.5万元的欠条,并要求被害人打电话叫亲朋好友送钱赎人,后李汉华于次日上午9时被公安人员解救。
十四、该组织实施的其他违法行为
(一)2003年8月26日4时许,被害人林某讯、林某周等人在该组织经营的新焦点消费后离开时,时任新焦点保安经理的组织成员李某25以他们打烂麦克风为由索赔,遭到被害人林某讯、林某周等人拒绝,李某25便纠集李盼东等十几个保安和工作人员对被害人林某讯、林某周等人进行殴打并致被害人受伤。
(二)2008年9月30日零时许,被害人张某华、袁某等人在该组织经营的夜色歌舞厅消费时与该舞厅工作人员杨维兴发生纠纷,后该酒吧总经理吴翊伦纠集看场的打手、员工十几人对被害人张某华、袁某等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受伤。
(三)2002年7月26日凌晨,该组织经营的花地酒店夜总会容留吸毒人员罗某、娄某真、汤某伟、严某均等人吸毒时被广州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经尿液检测,罗某、娄某真、汤某伟、严某均的尿液甲基安非它命呈阳性。
(四)2003年3月31日晚上至4月1日凌晨,该组织经营的花地酒店容留吸毒人员郑某杰、史某雄、梁某洪等人吸毒,并组织该场所的推销酒女、陪酒女蒋某、廖某容、罗某等人陪酒和吸食毒品,致陪酒女廖某容吸毒后现场晕倒,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化验检验:廖某容的血液、尿液中均检出3,4-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成分,其血中的MDMA含量为1.2微克/毫升。经鉴定:死者廖某容系因脑干灶性出血,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五)2004年8月17日凌晨5时许,该组织前营的新焦点容留吸毒人员张某霞、张某丽、刘某国、冉某九、陈某惠、龙某香、马某英、平某等人吸食毒品时被广州市公安局现场抓获。经尿液检测,张某霞、张某丽、刘某国、冉某九、陈某惠、龙某香、马某英、平某尿液摇头丸定性阳性。
(六)2004年8月17日凌晨4时许,该组织经营的花地酒店容留吸毒人员伍某明、曾某37田等人吸毒时被广州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经尿液检测,伍某明、曾某37田尿液摇头丸定性阳性。
(七)2006年6月30日凌晨,该组织经营的本色I酒吧容留吸毒人员邓家某、邓仲某、邓伟某、林某材、李某佳、方某贞、卢某辉、林某生、李某辉、龙某伟、何某鸿等人吸食毒品时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民警现场抓获,当场缴获氯胺酮1.1克,从何某鸿身上缴获氯胺酮0.7克、甲基苯丙胺1.4克等毒品。经尿液检测,邓家某、邓仲某、邓伟某、林某材、龙某伟尿液氯胺酮呈阳性,李某佳、方某贞、卢某辉、林某生、李某辉尿液摇头丸呈阳性。
(八)2011年11月20日凌晨,该组织经营的尚柏酒店夜总会容留未成年人唐某、梁某、李某、卢某、林某和吸毒人员麦家辉、侯嘉亮等人吸食毒品时被现场抓获,从梁某身上缴获氯胺酮0.13克,从林某身上缴获氯胺酮2.26克。现场尿液检测:唐某、梁某、卢某、李某、林某尿液呈K粉阳性,麦家辉、侯嘉亮尿液呈K粉阳性、冰毒阳性。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物证、电子数据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原审判决对附带民事部分认定如下: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某33,因本案犯罪行为致重症开放性颅脑损伤,呈植物状态,极重度智能减退,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评定为壹级伤残。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亦鉴定为壹级伤残。法定代理人赖伟洲,系赖某33之父。赖伟洲提供了身份材料、户籍材料、治疗支出材料等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系被害人梁某34和梁某14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14,系本案被害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1)穗荔法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1)穗荔法刑初字第1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9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确认致梁某34死亡、梁某14轻伤的加害人应向陈某某赔偿人民币635296.33元、向梁某14赔偿人民币67690.13元,在历次诉讼中已向陈某某赔偿31万元,尚需向陈某某赔偿325296.33元、向梁某14赔偿67690.13元。原告人提交了身份材料、出院记录、上述判决书等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1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多人轻伤;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多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指使他人作伪证,情节严重;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情节较轻;盗窃国家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情节严重;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高利转贷罪、妨害作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绑架罪、盗窃罪、窝藏、包庇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行贿罪。陈某1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某2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盗窃国家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高利转贷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贿罪。陈某2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陈某2在盗窃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对其所犯的盗窃罪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万某3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盗窃国家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万某3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万某3在盗窃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对其所犯的盗窃罪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4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盗窃国家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朱某4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朱某4在盗窃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对其所犯的盗窃罪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邓某5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盗窃国家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邓某5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邓某5在盗窃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对其所犯的盗窃罪可以减轻处罚。邓某5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黎某15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盗窃国家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黎某15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黎某15在盗窃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对其所犯的盗窃罪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16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盗窃国家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陈某16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陈某16在盗窃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对其所犯的盗窃罪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宋某17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宋某17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莫某6盗窃国家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莫某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黎某7盗窃国家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黎某7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8盗窃国家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某8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9盗窃国家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9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10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陈某10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柳某11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郭某12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谢某13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谢某1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可以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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