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开设赌场
案 号 (2021)陕0112刑初77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王**、曹皓亮、王伟、张明侠、王超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承民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官助理刘方远协助出庭,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曹艳洁,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陆优杰、申飞飞,被告人曹皓亮及其辩护人王鹏,被告人王伟及其辩护人岳朝选,被告人张明侠及其辩护人韩亚辉,被告人王超及其辩护人李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12日夜晚至1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王**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市未央区北徐十字东200米天鹅湖艺术馆二楼开设赌场并组织人员以“推对子”方式进行赌博。同时雇佣被告人曹皓亮在赌场内收钱“抽水”、被告人王伟在赌场内收钱陪注、被告人张明侠在赌场内“放账”、被告人王超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将被告人杨某、王**、曹皓亮、王伟、张明侠、王超现场抓获,查获“水箱”内抽头渔利69600元,现场扣押毒资26100元。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王**、曹皓亮、王伟、张明侠、王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六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杨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2、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小;3、家庭困难,子女年幼。综上,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王**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非开设赌场的策划者、管理者、实施者,系从犯;2、系初犯,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3、家庭困难,且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低。综上,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曹皓亮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了被告人曹皓亮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系赌场雇佣人员,作用较小,系从犯;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综上,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伟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王伟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2、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3、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综上,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明侠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张明侠向杨某出借4万元的行为系为赌场提供帮助,且无利息;2、张明侠未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未收取参赌费;3、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4、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构成坦白;5、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无再犯可能;6、未获利,未造成严重后果;7、身患疾病需要治疗;8、自愿缴纳罚金。综上,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王超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了被告人王超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系初犯、偶犯;2、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轻,系从犯;3、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综上,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2日晚,被告人杨某、王**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西安市未央区北徐十字东200米天鹅湖艺术馆二楼开设赌场并组织人员以“推对子”方式进行赌博。二人雇佣被告人曹皓亮在赌场内负责收钱“抽水”、被告人王伟负责收钱赔付、被告人张明侠在赌场内“放账”、被告人王超负责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6月13日凌晨,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杨某、王**、曹皓亮、王伟、张明侠、王超抓获,并从现场“水箱”内查获抽头渔利69600元,现场扣押赌资26100元。
上述事实,六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前科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通话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其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王**、曹皓亮、王伟、张明侠、王超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六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明侠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放账一节,有同案犯供述、参赌人员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该事实,相关辩护意见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与前罪合并执行。被告人曹皓亮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开设赌场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王**起组织、策划作用,均系主犯,唯被告人王**所起作用稍小于杨某,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被告人曹皓亮、王伟、张明侠、王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当庭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的(2017)陕0525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杨某宣告缓刑的判决部分。
二、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前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已扣除2017年1月18日至2018年2月2日羁押的一年又十六天;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其中五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2023年6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曹皓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王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张明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王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2021年4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八、扣押的涉案赃款九万五千七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他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康彦波
人民陪审员 王玉林
人民陪审员 曹 鸣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 官助 理 吕华耕
书 记 员 闫 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