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1)豫13刑终62号开设赌场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26   阅读: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案  号    (2021)豫13刑终62号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某1、朱某某2、舒某3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20)豫1330刑初35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某某2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2,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间,明长清(已判决)伙同被告人朱某某1、朱某某2、舒某3等人在湖北省随县小林镇“狼狗山”以麻将牌推饼的形式开设赌场,抽头盈利。朱某某1供述本人获利60000元,朱某某2供述本人获利20000元,舒某3供述本人获利23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1、舒某3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各退缴违法所得30000元。审理中,被告人朱某某1、舒某3各缴纳罚金200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朱某某1、朱某某2、舒某3的供述及同案犯明长清、居生权、喻海军等人的供述,证人王和某、常某、汪某、涂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证明,前科情况查询及刑事判决书,三人身份信息表等

据此,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1、朱某某2、舒某3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朱某某2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舒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朱某某2虽主动投案,但未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舒某3被抓获到案,被监视居住期间在逃被上网追逃,后又主动归案,不具备自首具有的自愿接受处罚的本质要求,其行为不构成自首,主动到案的情节,可酌情考虑。故判决:一、被告人朱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20000元);二、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3刑初64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朱某某2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中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朱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前罪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三、被告人舒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四、被告人朱某某1违法所得60000元(已缴纳30000元)、朱某某2违法所得20000元、舒某3违非法所得23000元(已缴纳),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2上诉及辩护人辩称:事实不清,应认定为自首;量刑不均恒,对朱某某2量刑过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同,且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2及原审被告人朱某某1、舒某3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朱某某2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舒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朱某某2虽主动投案,但未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舒某3被抓获到案,被监视居住期间在逃被上网追逃,后又主动归案,不具备自首具有的自愿接受处罚的本质要求,其行为不构成自首,主动到案的情节,可酌情考虑。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2上诉及辩护人辩称:“事实不清,应认定为自首”的理由,经查,朱某某2虽主动投案,但未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2上诉及辩护人辩称:量刑不均恒,对朱某某2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原审人民法院对朱某某2的量刑偏重,本院予以调整,故上诉人上诉及辩护人辩护理由中,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不当,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桐柏县(2020)豫1330刑初356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三、四项,即:一、被告人朱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20000元);二、被告人舒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三、被告人朱某某1违法所得60000元(已缴纳30000元)、朱某某2违法所得20000元、舒某3违非法所得23000元(已缴纳),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撤销河南省桐柏县(2020)豫1330刑初356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3刑初64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朱某某2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中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朱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前罪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三、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3刑初64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朱某某2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中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朱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前罪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朱某某1先行羁押37日,刑期即自2020年8月2日起至2023年12月26日止;朱某某2曾因合同诈骗罪及本罪被羁押45日,刑期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5月12日止;舒某3先行羁押33日,刑期即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未缴纳的罚金及违法所得部分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邓 勇

审判员 王飞舟

审判员 王成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洪浩

书记员沈驿昊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