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开设赌场罪
案 号 (2021)闽07刑更124号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未随案移送退出的非法所得8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并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俞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获1次表扬,间隔期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获考核分832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俞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21年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建忠
审判员林俏
审判员陈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方研婧
书记员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