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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7刑更131号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18   阅读: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案  号    (2021)闽07刑更131号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2018)闽0402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闽04刑终123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8)闽0402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卢某1的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卢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27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1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并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某1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累计获考核分1520.5分,获2次表扬。2020年6月5日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20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缴款凭证、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卢某1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1年6月1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建忠

审判员林俏

审判员陈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郑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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