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叶光良、检察员黄清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间,应某甲(已判刑)等人注册成立浙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家公司)。亿家公司成立后推出“万家购物”网站平台,采用“消费满500返500、满1000返1000”、“消费=存钱=免费”、“一元返利”计划等虚假宣传手段,吸引社会公众到网站注册成为公司的普通会员或百业联盟加盟商,之后以消费后高额分红、积分返利、代理佣金等返利或者奖励方式为诱饵,通过设立区域代理(又称特级金牌代理商)、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VIP会员、普通会员等级,诱使会员通过发展下线会员或加盟商的形式以提升自身级别来获取更多的积分奖励,公司则通过要求加盟商必须缴纳会员消费金额的16%给公司的方式变相要求加入者交纳费用。其中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层级的会员可以获取其所发展的会员消费额或加盟商经营额0.2%或者0.4%的积分奖励,区域代理可以获得其所属区域内的所有百业联盟加盟商家营业额1.5%提成作为奖励。此外,2011年10月之前获批的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还享受六代计酬待遇,即可获得六代间接发展的会员消费额或加盟商经营额0.2%或者0.4%的积分奖励。
被告人张某于2011年6月注册成为“万家购物”网站会员(会员账号:zhangyyy),并于同年8月申请成为金牌代理商,后成为柘荣区域代理(特级金牌代理商),系享受六代计酬金牌代理商。之后,张某注册成立了柘荣县万家网络购物咨询服务中心作为“万家购物”网站的联络、宣传点,大肆宣传“万家购物”传销活动,开班讲座,发展下线人员及加盟商家。至2012年6月案发,柘荣“万家购物”传销网络共发展下级商家114名,金牌代理13名,VIP会员66名,普通会员77名,间接发展VIP会员及普通会员4259名。通过“万家购物”传销活动,被告人张某作为柘荣区域代理获取区域代理佣金合计人民币1277793.42元(其中缴纳税款人民币74551.03元),另其使用享受六代计酬金牌代理商账号,获取个人消费返利积分、金牌代理商佣金积分等合计472929分,购物消费人民币226336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1月16日到柘荣县公安局投案,并退出赃款人民币11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人游某、陈某、吴某甲、吴某乙、应某甲、林某、杨某、叶某、邵某、廖某等人的证言,金华市公安局提供的浙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区域代理及享受六代积分人员详细资料、农业银行卡合并明细打印清单,柘荣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存款凭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一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张某是依照其与浙江亿家公司签订的区域代理合同进行宣传和市场推广,其佣金所得是合同约定获得的报酬,是合法所得。二是被告人张某不是亿家公司的决策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有犯罪事实,是自首,归案后主动退赃11万元,是初犯,依法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间,应某甲(已判刑)等人注册成立亿家公司。亿家公司成立后推出“万家购物”网站平台,采用“消费满500返500、满1000返1000”、“消费=存钱=免费”、“一元返利”计划等虚假宣传手段,吸引社会公众到网站注册成为公司的普通会员或百业联盟加盟商,之后以消费后高额分红、积分返利、代理佣金等返利或者奖励方式为诱饵,通过设立区域代理(又称特级金牌代理商)、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VIP会员、普通会员等级,诱使会员通过发展下线会员或加盟商的形式以提升自身级别来获取更多的积分奖励,公司则通过要求加盟商必须缴纳会员消费金额的16%给公司的方式变相要求加入者交纳费用。其中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层级的会员可以获取其所发展的会员消费额或加盟商经营额0.2%或者0.4%的积分奖励,区域代理可以获得其所属区域内的所有百业联盟加盟商家营业额1.5%提成作为奖励。此外,2011年10月之前获批的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还享受六代计酬待遇,即可获得六代间接发展的会员消费额或加盟商经营额0.2%或者0.4%的积分奖励。
被告人张某于2011年6月注册成为“万家购物”网站会员(会员账号:zhangyyy),并于同年8月申请成为金牌代理商,后成为柘荣区域代理(特级金牌代理商),系享受六代计酬的金牌代理商。之后,张某注册成立了柘荣县万家网络购物咨询服务中心作为“万家购物”网站的联络、宣传点,大肆宣传“万家购物”传销活动,开班讲座,发展下线人员及加盟商家。至2012年6月案发,柘荣“万家购物”传销网络共发展下级商家114名,金牌代理12名,VIP会员54名,普通会员77名,间接发展VIP会员及普通会员4475名。通过“万家购物”传销活动,被告人张某作为柘荣区域代理获取区域代理佣金合计人民币1277793.42元(其中缴纳税款人民币74551.03元),另其使用享受六代计酬金牌代理商账号,获取个人消费返利积分、金牌代理商佣金积分等合计472929分,购物消费人民币226336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1月16日到柘荣县公安局投案,并退出赃款人民币11万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且系初犯,对被告人张某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被告人张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张某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有犯罪事实,是自首,归案后退出部分赃款,是初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在柘荣县公安局和本院分别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万元和60万元予以追缴;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719578.39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清)。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在柘荣县公安局和本院分别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万元和60万元予以追缴;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719578.39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徐良忠
审 判 员 章树清
人民陪审员 谢绍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