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开设赌场罪
案 号 (2020)晋09刑终8号
宁武县人民法院审理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1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晋0925刑初9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1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阳、晋萌悦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某1及其辩护人王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1代理手机赌博APP“大赢家”和“梦幻国际”,其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内发布赌博APP自动生成的二维码(王某1专属),以此发展下线和招募玩家,发展的玩家以1:1的比例在APP内用人民币与赌博金币进行兑换,并使用金币进行赌博,赌博赢取的金币可直接兑换为人民币。王某1在上述两个赌博APP内发展下线约16人、玩家200余人,赌博APP后台通过其发展的下线和玩家的赌博情况给予王某1抽头,王某1个人抽头收益通过APP后台查询、统计、提取,王某1共获利11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王某1手机截图、银行流水、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利用手机微信散布赌博APP二维码,发展下线和招募玩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于情节严重。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二)依法向被告人王某1追缴其违法所得一万一千元,上缴国库;(三)作案工具K1蓝紫色OPPO手机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宁武县公安局负责处理。
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1提出上诉,理由如下:原判认定上诉人犯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与法律规定不符,量刑畸重。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判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某1家属代其主动退交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1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通过微信散布赌博APP二维码发展下线、招募玩家的方式,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上诉人王某1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违法所得数额未达到3万元以上,一审判决认定王某1犯罪情节严重属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案发后,上诉人王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二审期间,王某1家属主动代其退交全部违法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诉人王某1的犯罪事实、情节,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上诉人王某1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宁武县人民法院(2019)晋0925刑初93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即作案工具K1蓝紫色OPPO手机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宁武县公安局负责处理;
二、撤销宁武县人民法院(2019)晋0925刑初93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被告人王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二)依法向被告人王某1追缴其违法所得一万一千元,上缴国库;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1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泳江
审判员 郎丽英
审判员 侯 亮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胡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