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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刑终356号开设赌场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21   阅读: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案  号    (2019)豫17刑终356号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1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豫170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东来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张玉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17年7月份以来,张某1(甲)开始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国内代理,并在国内发展下级代理,组织人员进行“龙虎斗”赌博等违法活动。2017年下半年,张某1(甲)向被告人张某1介绍可通过平台押注的形式参与赌博并可提取赌资返点,并把赵某介绍给张某1,由赵某给张某1开通赌博平台账号,并约定给张某15%~7%的赌资返点。

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1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老市委家属院及天腾盛世租房设立重庆时时彩龙虎斗赌博代理点,并建立若干微信群、组织群成员利用重庆时时彩的开奖号码以龙虎斗的形式参与赌博。期间,张某1雇佣任军长、丁某、张某2等人作为赌博群的操作员,并使用张某1本人的浦发银行卡、兴业银行卡,李某的兴业银行卡、张某2的兴业银行卡用于赌资的收取、上分、接受返点和提现。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1使用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共计接到参与赌博人员转款6,464,831.87元,向上线人员赵某的账户转款1,390,000元用于购买分值,收到赵某返点361,592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证人张某1(甲)、张某1、刘某、邵某、张某2、丁某、葛某、曹某、赵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电子数据,书证,鉴定意见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据此,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被告人张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对被告人张某1违法所得361,592元,依法予以追缴。

上诉人张某1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张某1认罪、悔罪;张某1积极缴纳罚金并上缴违法所得;张某1居住社区同意对张某1实施社区矫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张某1判处缓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某1的亲属已代为缴纳罚金4万元,上缴违法所得36.1592万元。上述事实有张某1的辩护人当庭提交并质证的缴纳罚金、上缴违法所得的票据予以证实。

另,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群众工作处出具对张某1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意见为:张某1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并经一审、二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某1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经二审审理查明,张某1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二审期间积极缴纳罚金,上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结合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群众工作处对张某1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根据张某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维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70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即:对被告人张某1违法所得361,592元,依法予以追缴(已缴纳)。

二、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70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即:被告人张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上诉人张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崔 峰

审判员 薛运魁

审判员 程自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石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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