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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刑终687号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21   阅读: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案  号    (2019)粤06刑终687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9年5月7日作出(2019)粤0605刑初14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显子岗大坑庄村兴隆街某号士多店,接受群众“六合彩”赌博投注,将赌博投注款上交给“上家”,按赌博投注款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收取提成。2018年10月11日20时许,民警在上述士多店抓获王某某和杨某1、孔某1等投注人员,扣押王某某赌博投注款人民币1350元、3张记数表、4本“磅码单”(赌博投注单)、1本“送货单”(用作记录赌博投注)、1本“收据”(用作记录赌博投注)、5本记数薄。至被抓获时止,王某某共接受赌博投注款人民币152598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另外,被告人王某某在原审庭审时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扣押的投注款人民币135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上诉提出,其接受赌博投注款共152598元,即使全按投注款的百分之十的提成计算,所得提成也只有15200元;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且是初犯。综上,原判判处的刑期过重、罚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王某某归案后能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根据上诉人王某某的犯罪的事实、性质,归案后能供述其罪行等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而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期,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王某某提出原判判处的刑期过重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处刑期适当,但根据原判认定的上诉人王某某的犯罪数额及犯罪所得等情节,原判判处的罚金过重,依法应予纠正,对上诉人提出原判判处的罚金过重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刑初1405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和主刑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刑初1405号刑事判决的附加刑部分。

三、上诉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林永春

审判员  古加锦

审判员  陈南春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梁巧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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