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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刑更3668号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21   阅读: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案  号    (2019)闽01刑更3668号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港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原判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同案共同退出的违法所得11343.1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被告人的作案工具百悦台式电脑主机一台、小米手机二部予以没收。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港刑执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2014)港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庄某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庄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20日押送福州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庄某某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4个。

另查明,该犯已累计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庄某某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庄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庄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卫民

审判员  连 萍

审判员  李 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晓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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