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开设赌场罪
案 号 (2019)豫03刑终253号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涂某某、何某某、梅某某、王某某、耿某某、乔某某、程某某、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8)豫0302刑初23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涂某某、梅某某、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2017年10月初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涂某某、何某某、梅某某、王某某四人共同出资,在洛阳市老城区道南路隋唐城小区门面房15-1号洛阳陶韵酒业商贸有限公司二楼开设赌场,购买麻将桌、麻将牌、纸牌、娱乐卡等赌博用具,组织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王猛(在逃)在该赌场内放高利贷,为赌博提供条件。梅某某负责记账收钱。该赌场内有麻将(杠次)、纸牌(跑得快)、推饼子等多种赌博方式。王某某参与一个多月后提前退出。该赌场经营期间,抽头渔利数额共计120000元,其中被告人涂某某、何某某、梅某某均获利35000元,王某某获利15000元。
2、2018年6月初,被告人涂某某、耿某某、乔某某等共同出资,租赁洛阳市西工区香榭里阳光小区4号楼1单元201室开设赌场,购买麻将桌、麻将牌、纸牌、捕鱼机等赌博用具,组织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耿某某、乔某某均负责记账收钱。赌场开设后不久,程某某、张某某出资1.2万元入伙,约定参与捕鱼机的分红。该赌场有麻将(杠次)、纸牌(跑得快)、推饼子、捕鱼机等赌博活动。该赌场经营期间,涉案赌资数额为333545元,其中:程某某、张某某、山鹏亮、王新亮、张志国、刘明参赌赌资共计122845元;其他参与捕鱼机赌博的人员赌资为190700元;案发当天查获的推饼子赌资数额为20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赌场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涂某某、何某某、梅某某、王某某、耿某某、乔某某、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证人刘某、李某证言及转账记录等证据在卷资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何某某、梅某某、王某某、耿某某、乔某某、程某某、张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招引多人进行赌博,从中营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涂某某、何某某、梅某某、王某某在第一起犯罪事实中系共同犯罪,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涂某某、耿某某、乔某某、程某某、张某某在第二起犯罪事实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涂某某、耿某某、乔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涂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梅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耿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乔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涂某某、何某某、梅某某的违法所得各3.5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1.5万元,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手机、麻将牌、麻将桌、捕鱼机、主板、打码器、纸牌、筹码、色子、账本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上诉人涂某某上诉称:其参与的赌场是一个封闭场所,并不公开对外营业,只是身边的朋友之间玩耍,开设时间都比较短暂,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小;其系初犯、偶犯,被抓获后如实坦白,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诉人梅某某上诉称: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上诉人王某某上诉称:其并未参与赌场实际经营,赌博与放贷行为与其无关;原判认定其获利1.5万元,其中有其投入的5千元;原判认定第二起开设赌场与其无关,不应作为量刑依据;其系初犯,在犯罪中未起主要作用,且如实坦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梅某某的亲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3.5万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涂某某、梅某某、王某某、原审被告人何某某、耿某某、乔某某、程某某、张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招引多人进行赌博,从中营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关于上诉人梅某某、王斌提出的系从犯的意见,经查,涂某某、何某某、梅某某、王某某四人共同出资开设赌场,从中营利,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关于上诉人涂某某提出的其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涂某某、梅某某、王某某提出的原审量刑重的意见,经查,原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坦白、初犯等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各被告人量刑适当。上诉人梅某某的亲属在二审期间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涂某某、王某某、原审被告人何某某、耿用峰、乔某某、程某某、张某某的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2刑初230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即被告人涂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耿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乔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2刑初230号刑事判决的第三、九项,即被告人梅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涂某某、何某某、梅某某的违法所得各3.5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1.5万元,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手机、麻将牌、麻将桌、捕鱼机、主板、打码器、纸牌、筹码、色子、账本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三、上诉人梅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上诉人涂某某、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的违法所得各3.5万元,上诉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1.5万元,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手机、麻将牌、麻将桌、捕鱼机、主板、打码器、纸牌、筹码、色子、账本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宏谋
审判员 李丽君
审判员 孔海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叶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