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开设赌场罪
案 号 (2018)粤03刑终2797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某某1、郑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粤0304刑初106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某某1、郑某某2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查卷宗,讯问上诉人林某某1、郑某某2,本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自2018年初开始,被告人林某某1利用他人提供的六合彩赌博网站及账号、密码,接受赌客投注六合彩赌博,上家按特码投注额的百分之三、生肖投注额的千分之一返还给林某某1。被告人林某某1除了自己接受他人投注外,还发展被告人郑某某2作为下家接受赌客投注六合彩赌博,林某某1按特码投注额的百分之三、生肖投注额的千分之一返还给郑某某2。
2018年6月1日,民警将被告人林某某1、郑某某2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原审认证的被告人林某某1、郑某某2的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说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银行账单交易记录,短信截图,赌博网站截图等书证;被告人林某某1、郑某某2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林某某1、郑某某2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系初犯,可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参与时间、所起作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郑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缴获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二台、手机五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某某1上诉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希望二审轻判。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一致。
原审被告人郑某某2上诉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希望二审轻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原审所采信的证据已当庭出示、宣读并质证,经本院审理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某某1、郑某某2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罚。二人均认罪、认罚,系初犯,可从轻处罚。上诉人林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原审判决对上诉人林某某1的量刑适当,上诉人林某某1关于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郑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结合上诉人郑某某2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上诉人郑某某2关于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刑初106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及第三项;
二、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刑初1064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中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2的定罪部分;
三、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刑初1064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中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2的量刑部分;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 南
审判员 肖 艾 新
审判员 邱 彩 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哲彧(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