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开设赌场罪
案 号 (2018)粤06刑终656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1、魏某某2、钟某某3、包某某4、严某某5、杨某某6、陈某7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8)粤0606刑初14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钟某某3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2月初,被告人李某某1与苏某(另案处理)及苏某的一名朋友商量好在苏某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鸡洲苏家大巷住宅西北面苏某农场内开设赌场并抽水,大家各自找一些人参与赌博。当晚20时许,李某某1找来被告人钟某某3负责发牌和抽水,被告人严某某5、杨某某6、陈某7三人负责参与赌博充撑场面。事后,李某某1从抽水款中拿出人民币1500元给苏某作为场地费,余下抽水钱由李某某1及苏某的朋友平分。后李某某1分给钟某某3人民币300元,剩余的抽水钱与严某某5、杨某某6、陈某7平分。
2018年2月的一天晚上,李某某1及苏某的朋友再次召集上述人员在苏某的农场内开设赌场,但李某某1与苏某的朋友因水钱分配问题发生矛盾,赌博开始后十多分钟便散场,钟某某3分得500元的报酬,严某某5、杨某某6、陈某7三人各分得100元水钱。
2018年2月7日下午,苏某介绍被告人魏某某2与李某某1合伙在其农场内开设赌场。当天21时许,李某某1召集严某某5、杨某某6、陈某7为赌场撑场,钟某某3为赌场发牌抽水,魏某某2叫来被告人包某某4与钟某某3一起轮流发牌和抽头渔利。至当晚22时许,上述赌场被查获,当场抓获12名涉嫌赌博人员,现场缴获赌具扑克牌一副、麻将台一张。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某1、魏某某2、钟某某3、包某某4、严某某5、杨某某6、陈某7的供述;证人周某、易某、李某、伍某、刘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和辨认、指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移交涉案财物清单、处理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根据以上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1、魏某某2、钟某某3、包某某4、严某某5、杨某某6、陈某7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接受他人投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某1、魏某某2、钟某某3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对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4、杨某某6、陈某7、严某某5在各自所参与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2、钟某某3、包某某4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某2之前因犯开设赌场罪已两次承担刑事责任,不思悔罪,再次犯开设赌场罪,足见其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1、魏某某2、钟某某3、包某某4、严某某5、杨某某6、陈某7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魏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三、被告人钟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被告人包某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五、被告人严某某5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六、被告人杨某某6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七、被告人陈某7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钟某某3上诉提出其只负责发牌,不是主犯,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钟某某3、原审被告人李某某1、魏某某2、包某某4、严某某5、杨某某6、陈某7开设赌场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某某3、原审被告人李某某1、魏某某2、包某某4、严某某5、杨某某6、陈某7开设赌场接受他人投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李某某1、魏某某2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对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钟某某3是主犯的意见,经查,根据上诉人及各原审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上诉人钟某某3受雇于李某某1,负责在赌场内发牌,在李某某1处领取报酬,其相对于李某某1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原判认定上诉人钟某某3为主犯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原审被告人包某某4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原审判决认定杨某某6、陈某7、严某某5是从犯的意见,经查,杨某某6、陈某7、严某某5与李某某1均是赌场的"股东",有权对赌场收益进行分配,且该三人均参与了本案各次开设赌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不是从犯,原判认定有误,但基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对原判关于该三人的判罚不做改判。上诉人钟某某3、原审被告人魏某某2、包某某4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上诉人钟某某3、原审被告人李某某1、魏某某2、包某某4、严某某5、杨某某6、陈某7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未认定上诉人钟某某3为从犯错误,致对上诉人钟某某3的量刑稍重,本院予以纠正;对于上诉人提出其是从犯、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刑初1411号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六、七项及第三项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刑初1411号刑事判决第三项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钟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审判长 唐毅军
审判员 达 琳
审判员 李寿桥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