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开设赌场罪
案 号 (2018)浙03刑终34号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7)浙0327刑初116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钟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伙同林元勋、苏其棒、孙某、吴某(均已判刑)等人在陈某1、陈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开设的苍南县莒溪镇赌场内负责望风、通风报信。该赌场每天设早场、上午场、下午场和晚场,每场参赌人员达二十人以上。钟某某在赌场望风约半个月时间,共获利人民币600余元。
原审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与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追缴被告人钟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原审被告人钟某某上诉称,其仅为赌场望风四五天,且系初犯,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二审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同案犯林元勋、苏其棒、孙某、吴某、陈某2的供述,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以上证据与二审审理查明的证据一致,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同案犯林元勋、苏其棒、吴某的供述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共同证实钟某某在赌场望风时间达半个月以上,故钟某某辩称在赌场仅望风四五天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在案证据,本案并非在被告人前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依法不应数罪并罚,原判数罪并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钟某某系从犯,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结合撤销数罪并罚实际增加钟某某的服刑时间,可以再予减轻处罚,钟某某要求二审再予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判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7刑初1160号刑事判决主文的第二项,即追缴被告人钟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撤销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7刑初1160号刑事判决主文的第一项,即被告人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与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七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三、被告人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国智
审判员 胡海疆
审判员 方彬微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夏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