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开设赌场罪
案 号 (2017)鲁15刑终4号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鲁1502刑初34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赵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赵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3月至2015年11月份,被告人赵某在MGM网络赌博平台担任代理,注册账号并发展多名会员在该平台上利用“重庆时时彩”的开奖信息,实施网络赌博活动。其间,赵某共获利25万余元。赵某的违法所得209000元,在公安侦查阶段已被追缴上缴国库。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王某的证言;书证MGM网络平台截图及MGM网络赌博平台电子数据一宗、银行清单明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办案说明、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及赵某的户籍证明及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收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抽头渔利25万余元,属情节严重。鉴于赵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违法所得大部分已被追缴上缴国库,对赵某可从轻处罚。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赵某非法所得未退赃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人赵某以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辩护人认为赵某系从犯,量刑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相同。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赵某交纳罚金60000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会员,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赵某在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期间获利25万余元,属情节严重。赵某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通过发送链接信息的形式发展会员,并非赌博网站的投资者或参股人,不参与赌博网站的日常管理,对赌博网站的资金运作、管理和分成无决定权,在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中处于次要地位,系从犯,同时考虑赵某退赃及二审期间积极交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赵某及辩护人认为系从犯,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刑初345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定罪及罚金部分及第二项,即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交纳);被告人赵某非法所得未退赃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二、撤销该判决的第一项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三、改判上诉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文峰
审判员 李中栋
审判员 李令庆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付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