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绑架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开设赌场
案 号 (2020)湘刑申21号
杨某某、刘某某2:
你们因杨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绑架、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罪一案,不服桂阳县人民法院(2012)桂法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郴刑一终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及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0刑申14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