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开设赌场罪
案 号 (2020)琼刑再5号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海南省万宁市人,住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新海社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9日被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窝藏罪、包庇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开设赌场一案,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以(2017)琼9006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起抗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生效以后,侦查机关提取了新的证据,新证据证明原判可能有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