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开设赌场罪
案 号 (2020)吉刑申51号
李某:
你因开设赌场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8刑终65号刑事判决,以二审判决追缴你和李肖违法所得重复计算、对你量刑畸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你和李肖自2017年1月开始经营“银河汇”动漫城赌博机,自2018年3月开始经营豪祥动漫城赌博机。《司法会计检验报告》根据《烟酒水日报价表》证实:银河汇二楼、银河汇三楼、豪祥、百家乐2018年3月16日至2018年7月12日近4个月期间“纯利”和净收入总计13,257,853.00元。其中,“银河汇”动漫城非法获利9,575,030.00元;豪祥动漫城非法获利3,682,823.00元,李肖、李某非法获利100余万元。因“银河汇”动漫城赌博机实际经营时间为18个月,《司法会计检验报告》鉴定时间仅为案发前4个月,据此认定“银河汇”动漫城赌博机违法所得数额已充分体现有利被告人原则,且黄勇、黄榕材、王立波、徐洪涛、史君工作时间均早于鉴定时点,五人违法所得数额不应从李某、李肖违法所得数额中扣除。原审认定李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某为赌场投资者、组织者,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无不当。
综上,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