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开设赌场罪
案 号 (2020)闽01刑更2745号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闽0702刑初9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6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闽07刑终24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另查明,罪犯张某某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财产缴纳收据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张某某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琼
审判员 高芸秀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