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开设赌场
案 号 (2020)闽03刑更639号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8)闽0583刑初1165号刑事判决书,以该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闽05刑终160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黄某某于2019年1月14日送莆田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20年7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内累计获得1528.5分,表扬2次。
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原判刑期执行已超过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青山
审判员邱园园
审判员柯萍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吴嵚崟
书记员何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