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开设赌场罪
案 号 (2020)粤19刑终244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1、徐某某2、李某某3、何某4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19)粤1972刑初4377刑事判决。徐某某2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经阅卷及讯问上诉人徐某某2,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全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9年6月至7月13日,毛清华、张鹏、“老表”、封新祥(四人均另案处理)作为赌场组织者,纠集被告人刘某1、李某某3、徐某某2、何某4以及李节田、吴永志、黄沅人、刘阳(后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东莞市********内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赌博,并抽头渔利约13万元。其中,毛清华、张鹏等人作为门头参赌;刘某1、李节田、封新祥作为赌场管理人员,负责搬运赌场所需的凳子、矿泉水等物品,并安排人员负责看风和接送赌客,每次获利300-500元;李某某3、徐某某2、小胖、小罗等人负责持对讲机在赌场附近看风,每次获利200-300元;何某4、吴永志、黄沅人、刘阳作为司机负责接送赌客,每次获利500元。7月12日晚至13日凌晨,毛清华等人继续在大岭山镇森林公园马山附近纠集多人开设赌场,遇民警巡逻而分散逃离。后民警在现场缴获桌子、扑克、对讲机等物,在现场附近抓获何某4,又于7月15日抓获李某某3、徐某某2,于7月16日抓获犯刘某1。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采纳了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评估表,证人刘某宏、何某清、刘某亮、何某和、黄某洪、黄某文、黄某枝、马某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鉴定书,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录像光盘,被告人刘某1、徐某某2、李某某3、何某4的供述和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徐某某2、李某某3、何某4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3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1、徐某某2、李某某3起次要作用,被告人何某4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1、徐某某2、李某某3、何某4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还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二、被告人徐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三、被告人李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四、被告人何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上诉人徐某某2提出上诉意见:不服一审判处其罚金比李某某3更重,请求改判。
上诉人徐某某2没有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采纳的证据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某2、原审被告人刘某1、李某某3、何某4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刘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在共同犯罪中,刘某1、徐某某2、李某某3起次要作用,何某4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刘某1、徐某某2、李某某3、何某4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徐某某2所提上诉意见,经查:徐某某2和李某某3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相同,均是在赌场附近看风,二人领取的报酬亦相当,二人归案后认罪态度亦相当。现有证据证明徐某某2大约自2019年6月20日开始参与,李某某3大约自2019年6月13日开始参与。徐某某2参与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时间晚于李某某3近一个星期,且其系初犯,相对李某某3有故意犯罪前科的情节,一审对徐某某2判处罚金刑重于李某某3显属不合理。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刘某1、李某某3、何某4量刑适当,但对徐某某2量刑不当。徐某某2所提上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刑初4377号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对刘某1、李某某3、何某4定罪量刑部分及第二项对徐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刑初4377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徐某某2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徐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运祎
审判员 黎梓材
审判员 郑寒草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陈拓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