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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502刑初761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25   阅读: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案  号    (2020)黔0502刑初761号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刑诉(2020)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凤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指定辩护人兰继超、马应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闲聊”APP软件上建立聊天群,并将喜好赌博的人员拉入群内,然后在“麻友圈2”赌博APP软件上购买房卡开房间供群内人员赌博,并以收取参赌人员开房费的方式抽头渔利人民币61088元。

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如下证据: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强制措施文书;2、证明;3、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4、户籍证明;5、王某某病历;6、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7、到案经过;8、证人黎某、刘某、龚某、胡某、孙某、吴某1、徐某、藏诗映、姜某、付某、胥某、杨某、张某、董某、王某、阮某、叶某、吴某2、罗某、靳某等人的证言;9、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对王某某定罪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意见,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被告人王某某自身有严重疾病;有一未成年的小孩无人照看,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闲聊”APP软件上建立聊天群,并将喜好赌博的人员拉入群内,然后在“麻友圈2”赌博APP软件上购买房卡开房间供群内人员赌博,2019年7月份以来先后拉拢赌客209余名进入其微信、闲聊上组织群成员进行网上赌博,并以收取参赌人员开房费的方式抽头渔利人民币61088元。

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强制措施文书;2、证明;3、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4、户籍证明;5、王某某病历;6、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7、到案经过;8、证人黎某、刘某、龚某、胡某、孙某、吴某1、徐某、藏诗映、姜某、付某、胥某、杨某、张某、董某、王某、阮某、叶某、吴某2、罗某、靳某等人的证言;9、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取证合法,证据来源客观、真实,并互为关联,已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网络上提供场所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61088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且在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所提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王某某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在庭前主动缴纳罚金和违法所得,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所在社区愿意对其帮扶和帮教,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的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1088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书军

人民陪审员  李兴菊

人民陪审员  成文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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