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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113刑初397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25   阅读: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案  号    (2020)吉0113刑初397号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九检一部刑诉(2020)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在长春市宽城区以“吉林快三”开奖结果为依据,以乔红石(另案处理)向群内出售的“吉林快三”走势图为帮助,利用微信号“囍S小帅S囍”、“小财主”依靠“信誉第一15群”微信群,组织在长春居住的高某、刘某2等人以网上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将参赌人员投注数额上报给微信号为“赵德柱”、“甜甜”、“飞行员”的上庄,从中获取流水提成。王某接受参赌人员投注金额达人民币332639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高某、于某、刘某2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指定管辖决定书、银行流水、微信记录截图、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等证据。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高某、于某、刘某2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指定管辖决定书、银行流水、微信记录截图、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但量刑建议书中主刑部分量刑不适当,不予采纳,罚金刑部分量刑适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2020年6月11日至2020年6月17日监视居住7天,折抵刑期4日,刑期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4年6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亚岩

审 判 员  刘靖宇

人民陪审员  崔丽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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