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开设赌场
案 号 (2020)苏0118刑初389号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高检一部刑诉﹝2020﹞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杨某与吴国富(另案处理)经商议,安排杨绍伟等人(均另案处理)接送参赌人员、望风,分别在××山庄、××街道××村、××集镇××路、××街道××村被告人杨某经营的养鸡场等地,召集赌博人员王海兵、蒋彬彬等人参赌,开设赌场40余场次。被告人杨某与吴国富共同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20000余元,其分得人民币10000余元。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杨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撤销本院(2019)苏0118刑初30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杨某判处缓刑一年部分,与前罪应执行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1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商开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迎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