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开设赌场
案 号 (2020)苏0723刑初542号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0年11月28日本案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蒲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董道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份至2020年5月份,被告人董某某经“张某”(已起诉)介绍扫描其手机“万利游戏”二维码下载该赌博游戏,并用其朋友方亮名义及银行卡注册绑定手机,通过扫描该赌博游戏二维码的方式层层发展会员,并从赌博会员的赌资流水中获取佣金。至案发时,被告人董某某通过该赌博游戏平台发展直属下线93人,团队人数29836人,非法获取佣金人民币3257321.81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证言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其系坦白,从犯,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份,被告人董某某经“张某”(另案处理)介绍下载“万利游戏”手机APP赌博平台,为该平台担任代理发展下线,并按下线参赌人员赌资流水的一定比例获取佣金。至2020年5月,被告人董某某发展直属下线93人,团队人数29836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257321.81元。
另查明,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灌云县公安局从被告人董某某处扣押OPPO、美图手机各一部,苏A×××××宝马牌轿车一辆。被告人董某某向灌云县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78396.47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葛某、朱某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缴款清单,搜查笔录、网络在线提取笔录,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依法惩处,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其系坦白,从犯,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的剩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董某某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78396.47元(暂扣于灌云县公安局扣押款专用账户),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董某某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978925.34元,上缴国库。
三、灌云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手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华
人民陪审员 孙千祝
人民陪审员 黄跃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张 鑫
书 记 员 唐艳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