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开设赌场
案 号 (2020)浙0327刑初894号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一部刑诉〔2020〕3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2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以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董慧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份至12月下旬期间,被告人孙某在闲聊APP内组建赌博群,供群成员以温州茶苑的龙港麻将等方式进行赌博。该赌博群持续期间群成员一百余人,每天参赌人员二三十人,群内赌资为人民币700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获利600元以上。
因孙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公诉机关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黄某1、黄某2、林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及同案犯黄金扇的供述、扣押清单、赌博群成员及聊天数据、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检查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是起意者、组织者,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关于适用缓刑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孙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胜
人民陪审员 夏敬福
人民陪审员 潘松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方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