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开设赌场
案 号 (2020)黔0423刑初194号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镇宁检刑诉〔2020〕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3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8日、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3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底至2020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3与林某1、郭某4、李某3、李某4(该4人均在逃)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位于贵州省安顺市镇宁自治县募役镇新发村、斗糯村、、桐上村及沙子乡河边村等地附近的山坡上,采取秘密的方式开设野外赌场。
上述被告人经过选择赌博地点、提供赌具、联系赌客、安排车辆接送赌客等准备,安排郭某1(已判刑)和张某(已判刑)负责“背钱”、翟某(已判刑)负责赌场“杀赔”、郭某2(已判刑)负责开工作车接送赌客等工作,同时,被告人王某3负责在赌场上“弹宝”和“杀赔”,帮助林某1、郭某4、李某3、李某4对赌场进行组织和管理。
该赌场赌博采取“毛钱宝”的方式,以两枚硬币猜单双定输赢,同面为双,不同面为单。赌客来自贞丰县、镇宁自治县、安顺市西秀区幺铺镇等地,每日参赌人数达数十人不等,赌博时赌客以数十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现金入股打庄,庄家在赌客下注后对赌客猜单双的结果进行赔付,并在每把赌博中对赢钱的赌客按向其赔付的金额抽取10%作为水钱,当日赌博结束,庄家向赌客发放车费、赌角费及赌场工作人员工资等费用。
2020年5月8日,该赌场在镇宁自治县山坡上散赌后,于当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机关抓获参赌人员19名,查获赌资人民币137970元。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贵州省人口信息系统信息、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李某1、程某、王某1、陈某、郭某1、郭某2、翟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3的供述与辩解,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以被告人王某3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流动的方式多次在野外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3对起诉指控无异议,未提出任何辩解。
辩护人以被告人王某3坦白、从犯,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底至2020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3与林某1、郭某4、李某3、李某4(该4人均在逃)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位于贵州省安顺市镇宁自治县募役镇新发村、斗糯村、、桐上村及沙子乡河边村等地附近的山坡上,采取秘密的方式开设野外赌场。
上述被告人经过选择赌博地点、提供赌具、联系赌客、安排车辆接送赌客等准备,安排郭某1(已判刑)和张某(已判刑)负责“背钱”、翟某(已判刑)负责赌场“杀赔”、郭某2(已判刑)负责开工作车接送赌客等工作,同时,被告人王某3负责在赌场上“弹宝”和“杀赔”,帮助林某1、郭某4、李某3、李某4对赌场进行组织和管理。
该赌场赌博采取“毛钱宝”的方式,以两枚硬币猜单双定输赢,同面为双,不同面为单。赌客来自贞丰县、镇宁自治县、安顺市西秀区幺铺镇等地,每日参赌人数达数十人不等,赌博时赌客以数十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现金入股打庄,庄家在赌客下注后对赌客猜单双的结果进行赔付,并在每把赌博中对赢钱的赌客按向其赔付的金额抽取10%作为水钱,当日赌博结束,庄家向赌客发放车费、赌角费及赌场工作人员工资等费用。
2020年5月8日,该赌场在镇宁自治县山坡上散赌后,于当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机关抓获参赌人员19名,查获赌资人民币1379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贵州省人口信息系统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3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3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无投案自首情节。
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
(1)对涉案车辆及车辆驾驶人人身进行搜查:对吴某驾驶的“贵GQ5560”车辆进行搜查,车内未搜查出涉案物品及资金,对吴某人身进行搜查,搜查出赌资11350元,苹果手机一部;对伍某驾驶的“贵G×××××”面包车进行搜查,车内未搜查出涉案物品及资金,对伍某人身进行搜查,未搜查出赌资及其他涉案物品;对韦某驾驶的“贵G×××××”车辆进行搜查,车内未搜查出涉案物品及资金,对韦某人身进行搜查,搜查出赌资1000元,搜查出蓝色“VIVO”手机一部;公安机关已对搜查出的物品进行扣押。
(2)对人身进行搜查:从张某身上背着的迷彩背包内搜查出赌资109620元人民币,经当场口头询问被搜查人张某,张某供述被搜查出的109620元赌资为赌场的庄钱,同时在背包内搜查出普通瓷碗一个,碗内装有两枚硬币,硬币国徽面被人为涂成黑色,从张某身上搜查出银色三星手机一部;从郭某3身上搜查出白色苹果手机一部,赌资550元人民币;从刘某2身上搜出黑色OPPO手机一部,赌资70元人民币;从翟某身上搜出黑色OPPO手机一部、黑色现代车钥匙一把、塑料项链一条、赌资150元人民币;从王某1身上搜出黑色华为手机一部,赌资620元人民币;从程某身上搜出白色魅族手机一部,赌资10元人民币从蒋某的身上搜出红色VIVO手机一部,赌资230元人民币;从方某的身上搜出银色金立手机一部,赌资1840元人民币;从李某2身上搜出黑色荣耀手机一部,赌资3680元人民币;从张荣庆的身上搜出白色VIVO手机一部、银色手镯一个、红色手链一条、赌资100元人民币;从周某身上搜查出手表一块,赌资2300元人民币;从陈某身上搜查出黑色OPPO手机一部,赌资1500元;从黄某身上搜查出白色OPPO手机一部,赌资2790元;从李谊彪身上搜查出蓝色OPPO手机一部,赌资1160元;从王某2身上搜查出黑色华为手机一部,赌资1390元;从刘某1身上搜查出黑色手机一部,赌资150元;公安机关已对搜查出的物品进行扣押。
4、发还物品清单,证实王某1被扣押的黑色华为手机已发还王某1;程某被扣押的白色魅族手机已发还程某;蒋某被扣押的红色VIVO手机已发还蒋某;方某被扣押的银色金立手机已发还方某;伍某被扣押的黑色OPPO手机已发还伍某;李某2被扣押的黑色荣耀手机已发还李某2;韦某被扣押的贵G×××××白色白汽幻速轿车、蓝色“VIVO”手机已发还韦某;张荣庆被扣押的白色VIVO手机、银色手镯一个、红色手链一条、银色项链一条已发还张荣庆;周某被扣押的黑色手表一块已发还周某;陈某被扣押的黑色OPPO手机已发还陈某;黄某被扣押的白色OPPO手机已发还黄某;李某1被扣押的蓝色OPPO手机已发还李某1;王某2被扣押的黑色华为手机已发还王某2;刘某1被扣押的黑色手机已发还刘某1。贵G×××××白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已发还伍廷艳(伍某驾驶)。
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3因吸食海洛因于2010年7月18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5日,并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3年,自2010年12月24日至2013年12月24日;因吸食海洛因于2010年10月30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15日,并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2年,自2011年11月13日至2013年11月13日。
6.刑事判决书,证实郭某1、郭某2、翟某、张某已被判刑,其中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郭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郭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证实王某3在该赌场中“杀赔”“弹宝”的犯罪事实已经该判决确认。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王某2参赌两次,第一次是和李某1、黄某及一个不认识的男子一起来的,赌场在募役镇斗糯村附近一山坡上,第二次赌场在山坡上,在赌博回来的路上被公安机关查获。赌场有专门接送赌客的工作车,王某2不认识赌场的庄家,第一次赌博现场大约6、70多人,参赌的大约三四十人,第二次的人数和第一次的差不多。赌场赌博的方式俗称“亢宝”,即用两个同一面被涂成黑色的一角的硬币,由弹宝人用手将硬币弹转起来之后,再用碗将硬币亢住,由参赌的人来猜单双,打开碗以后两个硬币是同一面花色的为双,不一样的为单,根据结果来确定输赢。赌场抽取水钱的方式一样的,庄家是按赢取赌资的百分之十来抽取水钱,一百元包括一百元以上抽10%水钱,一百元以下不抽水钱。
2、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李某1和王某2相约赌钱,二人驾车到镇宁县,一个五十多岁的男子开一辆银色工作车接两人上山,到坡上大约下午3点,人很多,有四十多人围在一张木板上赌单双,赌场上放一块木板,拿一个小碗,两枚硬币,将硬币弹转,用小碗盖住转的硬币,赌钱的人就开始下注,猜硬币的单双方式赌博。下注从50元到100元不等,最高有下注上千元的。庄家是按赢取赌资的百分之十抽取水钱,100以上包括100元抽10%,100元以下不抽水钱。李某1参加赌博两次。
3、证人程某证言,证实程某参与赌博三次,是林某1叫其来玩的,说是他开的,叫其来捧场。赌博的方式俗称“亢宝”,即用两个同一面被涂成黑色的一角的硬币,由弹宝人用手将硬币弹转起来之后,再用碗将硬币盖住,由参赌的人来猜单双,打开碗以后两个硬币是同一面花色的为双,不一样的为单,根据结果来确定输赢。100元以下不抽水,100元以上抽10%的水钱。这个赌场庄家有分工的,有两个人负责弹宝,还有五个人负责杀赔,还有四个专门开车运送赌钱的人,一个人负责背庄钱,一个人负责传钱。
4、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林某1告诉王某1他在募役下面开设赌场,让其开车带赌客到山上赌钱。后其约了王某4、李某5等人去赌钱,其没有参与赌钱,只是开车接送赌客,总的接送了3次,林某1给了其500元的好处费。
5、证人陈某证言,证实陈某参赌2次,赌场都是在镇宁县募役镇新发村猪场坝组山坡上,只是位置不同。赌博的方式俗称“亢宝”,即用两个同一面被涂成黑色的一角的硬币,由弹宝人用手将硬币弹转起来之后,再用碗将硬币盖住,由参赌的人来猜单双,打开碗以后两个硬币是同一面花色的为双,不一样的为单,根据结果来确定输赢。100元以下的不抽水,100元以上的抽10%的水钱,最低下注五十,上不封顶。这个赌场庄家有分工的,另外还有工作人员。负责弹宝的有两个人,负责杀赔的两个人,还有开工作车拉赌客上山的人。
6、证人韦某证言,证实赌博的方式俗称“亢宝”,即用两个同一面被涂成黑色的一角的硬币,由弹宝人用手将硬币弹转起来之后,再用碗将硬币盖住,由参赌的人来猜单双,打开碗以后两个硬币是同一面花色的为双,不一样的为单,根据结果来确定输赢。每次到这个赌场赌钱,抽取水钱的方式都一样的,即100元以下的不抽水,100元以上的抽10%的水钱。韦某一共参与三次赌博,每次都是在募役镇,但是地点都不一样,第一次在斗糯村附近山坡上,第二次在吴胜村附近的山坡上,第三次就是昨天在新发村猪场坝组附近的山坡上。赌场的庄家有分工,也有工作人员,郭兴平和小波负责弹宝,有一个男子杀赔和发路费,忠龙和讲普通话的男子负责杀赔的,文平和小霞是开工作车的,有个头顶有点秃的高个子和一个小胖子是背黑色包包的,包包是用来装钱的。赌场有人放哨,有两个车专门接送赌客。赌场大约开了10天。赌钱的人多的时候四、五十人,一般三四十人。
7、证人伍某证言,证实伍某不知道这个赌场是谁开设的,也没有进入赌钱的地方过,只负责把赌钱的人拉到指定地点。伍某开的是一辆白色的五菱七座面包车,车牌号是贵G×××××,是一个叫小江的男子让其开的,每天给110元钱的酬劳。
8、证人方某证言,证实方某去赌博了3次,3次的地点都不是在同一个地点。赌场负责弹宝的有两个人,一个年轻点的叫他小波;负责杀赔的两个人,其中一个人是说普通话的,另外一个是个小胖子,30多岁,开工作车拉赌客上山的人是小霞。
9、证人蒋某证言,证实蒋某一共参与赌钱四次,第一次是在距离公路2-3公里的上坡上,第二次是在斗糯村的小白岩距离公路约3公里的山坡上,第三次在桐上村的黄花哨距离公路约3公里的山坡上,第四次就是在新发村猪场坝组距离公路约3公路的山坡上;赌场的郭某4(别名郭兴平)和王某3(人称小波)负责弹宝;林某1、陈宇和翟某负责杀赔;文平开车牌为贵G×××××的工作车负责拉赌具;吴某在赌场坐着,不参与赌钱;张某负责背庄钱;王某1偶尔开车接送赌客;吴某是庄家之一,专门接送赌客的一个郭某2开的白色北京面包车,车牌是贵G×××××,另一个是文平开的一辆灰色五菱面包车,车牌号为贵G×××××.
10、证人胡某证言,证实赌场是林某1开的,胡某到赌场放哨是林某1叫去的,每天100元钱和一包富贵香烟,李某3(小忠龙)发过一百元钱和一包富贵香烟给胡某,同胡某一起放哨的还有肖老三。
11、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李某2去赌场参与赌博三次,都是吴某带去的,开设赌场的人李某2只知道有三个弹宝的,分别是王某3、郭兴明,另一个是穿白衣服瘦瘦的姓刘男子,这些人的名字都是在赌场听其他人这么喊的,杀赔的有六个,王某3、郭兴明、林某1,其中一个是穿红衣服的男子外地口音,另外一个穿白衣服、矮胖矮胖的人,还有一个叫忠龙。赌场从2020年4月20日左右开到5月8日,开设赌场的都是一伙人,开工作车的就是会哥和一个开车尾号是218的人,吴某在上面放高利贷,赌场上赌钱的人输完现金后,赌钱的哪些人就用微信转钱给吴某,吴某就拿现金给哪些人赌。
12、证人黄某证言,证实开设赌场的是林某1,负责弹宝的是一个叫“扁嘴”的男子,负责杀赔的两名男子一个是讲普通话的男子,还有一个是白衣服短发的男子。
13、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刘某1到赌场赌过两次钱,开设赌场的人是同一批人,弹宝、杀赔、开工作车的人都没有变。
14、证人周某证言,证实周某参与赌博四次,第一次是在募役镇5、6公里的附近山坡上,第二次是在镇宁县募役镇出去几公里的地方,第三次也是在募役镇街上出去的5、6公里的山坡上,最后一次就是在离募役街上四公里的地方;穿红衣服讲一口普通话的男子和李某4(小卢生)是在赌场杀赔,郭兴平负责弹宝,林某1有时候在赌钱,有时候又看到他在杀赔,每天抽取的水钱是张某(别名小勇)保管。赌钱散场后是林某1发的车费,05月07日是李某4(别名叫小卢生)下午散场后也同样给开车的人发了两百块钱的车费。
15、证人吴某证言,证实吴某只是拉人去赌场赌钱,开赌场工作车的是小会,开设赌场的有林某1、郭兴平、小卢生,林某1在赌场内赔钱、数钱,郭兴平在弹宝,小卢生发车费;吴某总的得了400元费用。
16、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刘某2去赌场赌钱过2次,都是坐郭某2的白色面包车,赌场庄家就是林某1,其他人是赌场的工作人员;林某1是老板,负责发参赌赌徒的“赌角费”,也就是路费,翟某和王波是负责杀赔,赌场还有放哨的人,但是不知道是哪些人,刘某2去赌场的这两天看到郭兴平是负责弹宝;李某3在赌场里面的,不知道他在里面的角色定位是什么。
17、证人郭某3证言,证实郭某3是林某1叫去赌场的,开设赌场的人员有林某1、付宏、忠龙、郭兴平、小卢生;弹宝的有郭兴平和六马镇小王波、还有六马镇的小波我看见弹个几次、小卢生负责发车费,付宏、忠龙长期在赌场的;林某1、忠龙、李某4、付宏、陈宇、张庭富都杀赔过。
18、证人郭某1证言,证实郭某1在镇宁县募役镇的一个山坡上和一个叫小勇的胖子给林某1开设赌场守钱,赌场上玩的赌博是“毛钱宝”。“毛钱宝”就是用两个一毛钱的硬币,有统一花色的其中一面涂成黑色,然后将硬币弹转起来,旋转的时候用碗盖住,然后就押钱猜单双,同面为双、不同面为单。押中的押多少庄家赔多少,没押中的就是庄家赢。赌场从2020年4月19日左右开始开设,一直到2020年5月8日被公安机关捣毁。赌场的庄家有林某1、忠龙、郭某4、李某4,平时都是这几个负责赌场内的大小事宜。赌场由林某1发起组织的,林某1主要负责整个赌场,郭兴平、王某3负责“弹宝”,翟某和陈宇负责杀赔,郭某2负责开工作车(车牌号:218),还有一个叫文平的也开了一辆五菱宏光作为工作车,工作人员的每日报酬基本上都是200元,有时候庄家赢钱了就会多给100元,但是庄家输的话也会相应的给得少一些。按照下注金额的百分之十抽取。下注赢了的话就直接被庄家抽取百分之十的金额,最低单注可以下注100元,最高单注上不封顶。基本上每把都是3000元左右。赌场人多的时候有六七十人,少的时候有四五十人。赌博工具有硬币、碗、桌子、板凳。赌场上的事一般都是林某1说了算。2020年4月18日赌场设在募役乡斗糯村小白岩一处山坡上;4月19日在砖厂旁的一座山坡上;5月8日在处山坡上,基本都是在这三个地方换来换去的开设赌场。郭某1给赌场看钱一共得了2500元人民币左右。
19、证人郭某2证言,证实赌场是林某1和白飞和一个年轻男子、郭某4(郭兴平)、李某4(小卢生)、王某3(老鳖)、吴某(小江江)、忠龙、付宏(摇头龙)几人合伙开设赌场的。郭某2没有参加开设赌场,是林某1叫其去的,负责开工作车,按要求将赌钱的人拉倒指定地点,赌玩以后又接赌钱的人下山送到路上,每天500元作为报酬,钱是一天一付,由小卢生、忠龙将现金当面交给郭某2,截止到5月7日一共获得3000元报酬。赌博的方式俗称“亢宝”,即用两个同一面被涂成黑色的一角的硬币,由弹宝人用手将硬币弹转起来之后,再用碗将硬币盖住,由参赌的人来猜单双,打开碗以后两个硬币是同一面花色的为双,不一样的为单,根据结果来确定输赢。赌场抽取水钱的方式都一样的,即100元以下的不抽水,100元以上的抽10%的水钱。赌场有四个工作车,郭某2开一辆贵G×××××的白色北汽面包车,文平开一辆贵G×××××的灰色五菱面包车,还有一个沙子乡的年轻小伙开一辆尾号是633的白色五菱面包车,沙子乡的王江(王某1)开了一辆车牌尾号178的棕色的面包车,车顶上安了一个喇叭。开工作车的报酬是每人500元钱。工作车的工作一般是小卢生安排,偶尔是忠龙安排,主要是安排接人的时间地点,都是在募役镇辖区内。赌钱的地方一天换一个地方,郭某2记得的地方有小白岩,斗糯村(吴胜堡),花山,黄花哨,新发村猪场坝组山坡上等。林某1、郭某4(郭兴平)、李某4(小卢生)、王某3(老鳖)、吴某(小江江)、忠龙、付宏(摇头龙)几个人都是经常赌钱的人,他们几个是庄家,赌场由郭某4(郭某2四叔郭兴平)和王某3负责弹宝,剩余林某1、李某4、忠龙、付宏几个负责杀赔,吴某也是庄家,白飞和另一个年轻男子在旁边看,偶尔赌一下,参与赌博的还有负责背钱的胖子,郭某1(郭老三)用袋子背一块铁板,防止有人耍赖,他的报酬是300元钱。赌场每天都是六十多人。每把100元起注,一般一把牌三四千元,多的时候七八千元。庄家每一把都要抽赢家的钱,100元抽10元,以此类推。庄家的钱和抽水的钱由一个胖子负责用一个黑底带花的手提袋负责背钱,他的报酬是300元钱。沙子沟的胡某和画眉孔的肖老三(小名)两人负责放哨,每人一天300元钱,胡某开了一个车牌尾号1980的红色越野车的在现场。
20、证人翟某证言,证实翟某在镇宁县募役镇的一个山坡上给林某1开设的赌场杀赔,赌场上玩的赌博是“毛钱宝”,“毛钱宝”就是用两个两分钱的硬币,有统一花色的其中一面涂成黑色,然后将硬币弹转起来,旋转的时候用碗盖住,然后就押钱猜单双,同面为双、不同面为单。押中的押多少庄家赔多少,没押中的就是庄家赢。赌场庄家只有林某1,但是林某1请来的工作人员就很多了,赌场是林某1发起组织的。因为林某1欠翟某一万块钱,林某1便将这一万元入股,但翟某从来没有赢过,后林某1让其帮忙杀赔,翟某就答应了。林某1、郭兴平、王波负责“弹宝”,林某1还负责发参赌赌徒的路费,有发100元的,有的发200元,翟某负责杀赔,赌场有人放哨的,工作车不知道有多少个,赌场的钱是林某1安排小勇背。赌场里面有抽头盈利,庄家抽取10%的水钱。最低单注可以下注50元,最高单注可下一万八千元,还有就是下注低于100的就不抽取10%的水钱。赌场每天有三、四十个人。赌博工具有硬币、碗、桌子、板凳、篷布。赌博工具是林某1管理。赔宝、放哨、开工作车的人员是林某1安排,想换谁就换谁。赌场里面的具体事宜是林某1负责安排和指挥。负责选取赌博地点的人都是林某1安排。
21、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张某是2020年5月2日开始参与开设赌场的。开设赌场的是林某1、郭兴平、小卢生、忠龙、王波、付宏、小波、翟某、小涛妹、白飞、高与能和郭某3等人,主要负责的是林某1和郭兴平、小卢生、忠龙四个人。是林某1叫张某去他开的赌场帮忙的,每天能得到300元。第二天去到赌场林某1就安排张某每天负责背钱,就是负责对庄家入股的赌资进行保管,负责在上山和下山时保管庄钱,到赌场上以后就交给郭兴平的三哥郭老三,后来在赌场上也是由其保管庄钱了。赌场的赌博方式是“毛钱宝”,就是用两个一角或两分的硬币,把同一面涂成黑色,然后由“宝官”负责用手将两个硬币同时在桌面上弹旋转起来,又用一个碗将两个正在旋转的硬币盖住,接着由赌客开始下注猜单双,等大家都下注结束,宝官就打开碗,如果两个硬币是同一个颜色就是双,反之为单,对赢钱的赌客抽取百分之十的水钱,抽出来的水钱就是庄家的盈利。这个赌场是2020年4月下旬开设的,大约开了半个多月。张某总共参与了七次。第一天是5月2日,在募役镇斗糯村下面红旗桥左边一条小路进去几公里的一处山坡上;5月3日,在募役镇银角陇红砖厂右边一条小路进去几公里的一处山坡上;5月4日,在募役镇快到斗糯村旁边水库右边一条小路进去几公里的一处山坡上;5月5日是在募役镇吴胜堡出口右边一条小路进去的一个小竹林里面;5月6日在募役镇斗糯村下面小白岩左边沥青拌合站后面的一处山坡上;5月7日和5月4日是同一个地点,是在斗糯村旁边水库右边一条小路进去几公里的一处山坡上;5月8日就是被抓的当天,是在募役出去不远的右边一条小路,穿过一个寨子的山顶上。赌场是一万元为一股,大概有20股,股东们每天赌完都要算账,张某知道郭兴平入了3股,也就是3万元,其中1万是翟某的;林某1和付宏一起入了3股,一人一半;王波1股、小涛妹3股、郭某31.5股、忠龙1股、小卢生1股、高与能2股、小波3股、白飞1股。在赌场开赌期间根据赌场的输赢情况会上下钱,上钱就是赌桌上庄家的钱少了,不够赔付,庄家就会叫负责传钱的周某来张某这里拿一部分钱到桌子上去。下钱就是庄家赢钱或抽取的水钱比较多以后庄家也会叫周某从赌桌上拿出一部分钱来交给张某保管。
林某1负责管钱、算账,发赌客的车费和一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忠龙和小卢生负责找赌场地点、安排工作车和放哨的人,这部分的人员费用也是他们两个人负责去发;郭兴平、王波、小波三个负责弹宝,但是弹宝的人主要是王波;付宏、翟某负责杀赔,如果人手不够,林某1也会来临时参与杀赔;小涛妹、白飞、高与能和郭某3只是入股打庄,参与赌博,不参与赌场管理。我们这个赌场的工作人员有宝官、杀赔、背钱、传钱、开工作车、放哨,赌场有4个工作车,工作人员每天都有工资的,庄家要参与管理的才有工资。宝官每天至少是500元的工资,也看见他们拿过600或700元的,林某1每天是固定拿1000元;杀赔的人员不管是庄家还是工作人员,每个人都固定拿300元的工资;背钱和传钱的每天固定领取300元工资;开工作车的总费用是2200元,交给小卢生或忠龙,由他们去分配,找赌场地点和收拾赌博用的桌子板凳的要多得一点;放哨的总费用每天固定1700元,也是交给小卢生或忠龙,由他们去分配。这个赌场多的时候有50人左右,少的时候大约也有30人。用于赌博的硬币都是郭兴平负责提供。张某记得第一次背钱上山是18万元,昨天下山被抓的时候是109000余元,经侦查人员清点,实际金额是109090元。
(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王某3供述与辩解,证实2020年4月中下旬,郭兴平到王某3开的水果摊来买水果,说他和别人在募役的山上开了个赌场,叫其去赌场帮忙,顺便拿点水果,他会发点费用给王某3。王某3去赌场的时候一般是拿背篓背上水果和小吃,坐班车到募役镇,然后郭兴平就会安排工作车来接我进入赌场。这个赌场是用“毛钱宝”的方式进行赌博,毛钱宝又叫弹宝,就是用两个一两分的硬币,把同一面涂成黑色,然后由“宝官”负责用手将两个硬币同时在桌面上弹转起来,又用一个碗将两个硬币盖住,由赌客下注猜单双,如果两个硬币是同一个颜色就是双,反之为单。根据开出来的结果,赌桌边上的“杀赔”就负责收集赌桌上的赌资,并抽取水钱以后再进行赔付。赌场每把抽取赢家10%的水钱,这个赌场是2020年4月份开设的。王某3在赌场上卖点水果,平时郭兴平他们喊的时候就去弹宝。王某3的费用是林某1和郭兴平发,200-300元一天。这个赌场去过很多点,都是在镇宁募役的野外。王某3去过的有贾角山水库的一片小树林,的一个小山坡上,桐上村的一个小山坡上,新发村养猪场的山坡上,这十几天大约去过5、6处野赌的点有些地方是赌一天就换一个地方,有些地方最多赌三天就要换地方,是怕被公安局的查。除了林某1、郭兴平赌场还有小卢生、小忠龙他们在场上。赌场上是郭某2负责开工作车,王某3经常联系郭某2,坐他的车去赌场。赌场一天少的时候有二三十人参加,多的时候有四五十人,每次下注少的时候大约几百千把元,多的时候每把有七八千元。赌场上其他工作人员的费用多少我不知道。听说参与打庄一股是一万元,半股五千元,最低半股起注,其没参与打庄。
(四)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吴某辨认出林某1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野外的山坡上赌博赌场中负责“杀赔”的人,郭兴平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野外的山坡上赌博赌场中负责“弹宝”的人,文平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野外的山坡上赌博赌场中负责开“工作车”的名叫小会的人,李某4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野外的山坡上赌博赌场中负责发放车费费用的名叫小卢生的人。
郭某1辨认出林某1、郭某4、李某4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附近的山坡上开设赌场的庄家,李某3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附近的山坡上开设赌场的庄家名叫忠龙的人,郭兴平、王某3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附近的山坡上赌博赌场中负责“弹宝”的人,陈宇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附近的山坡上赌博赌场中负责“杀赔”的人,郭某2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附近的山坡上赌博赌场中负责开“工作车”的人,文平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附近的山坡上赌博赌场中负责开“工作车”的人,张某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附近的山坡上赌博赌场中负责“背钱”的一个胖子名叫小勇的人。
郭某2辨认出郭某4就是2020年4月底以来在镇宁县募役镇开设赌场的郭兴平,付宏就是2020年4月底以来在镇宁县募役镇开设赌场的摇头龙,白飞就是2020年4月底以来在镇宁县募役镇开设赌场的白飞,刘某2就是郭某2开工作车接送的人,李某3就是2020年4月底以来在镇宁县募役镇开设赌场的忠龙,吴某就是2020年4月底以来在镇宁县募役镇开设赌场的小江江,王某3人就是2020年4月底以来在镇宁县募役镇开设赌场的老鳖,林某1就是2020年4月底以来在镇宁县募役镇开设赌场的林某1,李某4就是2020年4月底以来在镇宁县募役镇开设赌场的小卢生。
翟某辨认出林某1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野外的山坡上赌博赌场中的庄家,郭某4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野外的山坡上赌博赌场中负责“弹宝”的名叫郭兴平的人,王某3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野外的山坡上赌博赌场中负责“弹宝”名叫王波的人吗,张某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野外的山坡上赌博赌场中负责“背钱”的名叫小勇的人。
刘某2辨认出林某1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野外的山坡上赌博赌场中的庄家,翟某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野外的山坡上赌博赌场中负责“杀赔”的人,王某3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野外的山坡上赌博赌场中负责“杀赔”的名叫小波的人,郭某4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野外的山坡上赌博赌场中负责“弹宝”的名叫老郭的人,郭某2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野外的山坡上赌博赌场中负责开“工作车”的人。
郭某3辨认出林某1、李某4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附近的山坡上开设赌场的庄家,郭某4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附近的山坡上开设赌场的庄家名叫郭兴平的人,李某3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附近的山坡上开设赌场的庄家名叫忠龙的人,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附近的山坡上开设赌场的庄家,刘某2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附近的山坡上赌博赌场中负责“弹宝”的名叫小波的人,付宏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附近的山坡上赌博赌场中负责“杀赔”的名叫摇头龙的人,陈宇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附近的山坡上赌博赌场中负责“杀赔”的名叫小毛毛的人,张庭富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附近的山坡上赌博赌场中仅负责“杀赔”一天的名叫小鸿林的人,文平、郭某2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附近的山坡上赌场中负责开“工作车”的人,王某3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附近的山坡上开设赌场的庄家名叫王波的人。
张某辨认出林某1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附近的山坡上开设赌场的庄家名叫林某1的人,郭某4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附近的山坡上开设赌场的庄家名山郭兴平的人,李某4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附近的山坡上开设赌场的庄家名叫小卢生的人,李某3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附近的山坡上开设赌场的庄家名叫忠龙的人,王某3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附近的山坡上开设赌场的庄家名叫王波的人,付宏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附近的山坡上开设赌场的庄家名叫付宏的人,刘某2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附近的山坡上开设赌场的庄家名叫小波的人,翟某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附近的山坡上开设赌场的庄家名叫翟某的人,吴涛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附近的山坡上开设赌场的庄家名叫小涛妹的人,白飞、高与能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附近的山坡上开设赌场的庄家,郭某1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附近山坡上赌博赌场中负责“背钱”的郭老三,周某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附近山坡上赌博赌场中负责“传钱”的周某,陈宇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附近山坡上赌博赌场中负责“杀赔”的小毛毛,张庭富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附近山坡上赌博赌场中负责“杀赔”的小红林,文平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附近山坡上赌博赌场中负责开“工作车”的名叫会哥的男子。
蒋某辨认出在镇宁县募役镇、斗糯村、新发村猪场坝组等地山坡上参与赌博赌场中负责“弹宝”的郭某4、王某3、陈宇、翟某,林某1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斗糯村、新发村猪场坝组等地山坡上参与赌博赌场中负责“杀赔”的林某1,文平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斗糯村、新发村猪场顼组等地山坡上参与赌博赌场中负责开“工作车”拉赌具的文平,郭某2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斗糯村、新发村猪场坝组等地山坡上参与赌博赌场中负责开“工作车”的郭某2,王某1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斗糯村、新发村猪场坝组等地山坡上参与赌博赌场中负责开“工作车”接送赌客的王某1,张某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斗糯村、新发村猪场顼等地山坡上参与赌博赌场中负责“背钱”的张某,吴某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斗糯村、新发村猪场坝组等地山坡上参与赌博赌场中的庄家吴某。
韦某辨认出郭某4就是镇宁县募役镇参与赌博赌场中负责“弹宝”的名叫郭兴平的男子,王某3就是镇宁县募役镇参与赌博赌场中负责“弹宝”的名叫小波的男子,林某1就是镇宁县募役镇参与赌博赌场中负责“杀赔”的叫不出名字的男子,李某3就是镇宁县募役镇参与赌博赌场中负责“杀赔”的名叫忠龙的男子,翟某就是镇宁县募役镇参与赌博赌场中负责“杀赔”讲普通话的男子,文平就是镇宁县募役镇参与赌博赌场中负责开“工作车”的名叫文平的男子,郭某2就是镇宁县募役镇参与赌博赌场中负责开“工作车”的名叫小霞的男子,郭某1就是镇宁县募役镇参与赌博赌场中负责“背钱”的头顶秃顶的高个子男子,郭某1就是镇宁县募役镇参与赌博赌场中负责“背钱”的背黑色包包的小胖子男子。
王某1辨认出林某1就是开设赌场的人。
李某2辨认出翟某就是在镇宁县募役乡三处山坡上参与赌博赌场中负责“杀赔”的穿红衣服,说话是外地口音的男子;辨认出郭某4就是在镇宁县募役乡三处山坡上参与赌博赌场中负责“杀赔和弹宝”的郭兴平,林某1就是在镇宁县募役乡三处山坡上参与赌博赌场中负责“杀赔”的林某1,刘某2就是在镇宁县募役乡三处山坡上参与赌博赌场中负责“弹宝”的穿白衣服的刘姓男子,文平就是在镇宁县募役乡三处山坡上参与赌博赌场中负责开“工作车”的会哥,王某3就是在镇宁县募役乡三处山坡上参与赌博赌场中负责“杀赔”的王某3,李某3就是在镇宁县募役乡三处山坡上参与赌博赌场中负责“杀赔”的叫忠龙还是什么的男子。
黄某辨认出郭某3、林某1就是在镇宁县募役乡两处山坡上的赌场内杀赔自称是开设赌场的男子,王某3人就是在在镇宁县募役乡两处山坡上的赌场内“弹宝”的男子;辨认了翟某人就是在镇宁县募役乡两处山坡上的赌场内“杀赔”的男子。
程某辨认出李某4、林某1、翟某就是在赌博时负责杀陪的男子,郭某2就是在赌博时负责开车运送赌客男子,张某就是在赌博时负责背钱的男子,郭某4、王某3就是在赌博时负责弹宝的男子。
刘某1辨认出郭某4、王某3就是在镇宁县募役乡两处山坡上参与赌博赌场中负责“弹宝”的人,翟某人就是在镇宁县募役乡两处山坡上参与赌博赌场中负责“杀赔”的人,文平人就是在镇宁县募役乡两处山坡上参与赌博赌场中负责“开工作车”的人。
方某辨认出林某1人就是在镇宁县募役乡三处不同山坡上的赌场内“杀赔”名叫“小胖子”的男子,郭某2就是在接送方某去赌场开“工作车”的男子,翟某人就是在镇宁县募役乡三处不同山坡上的赌场内“杀赔”讲普通话的男子,郭某4就是在镇宁县募役乡三处不同山坡上的赌场内“弹宝”年纪较大的男子,王某3人就是在在镇宁县募役乡三处不同山坡上的赌场内“弹宝”名叫小波的男子。
陈某辨认出郭某4就是在镇宁县募役乡三处山坡上参与赌博赌场中负责“弹宝”的长头发中年男子,王某3就是在镇宁县募役乡三处山坡上参与赌博赌场中负责“弹宝”的年轻男子,李某4就是在镇宁县募役乡三处山坡上参与赌博赌场中负责“条赔”的30多岁的小胖子,林某1就是在镇宁县募役乡三处山坡上参与赌博赌场中负责“杀赔”的一名短发男子。
王某2辨认出文平就是其在镇宁县募役乡斗糯村附近及募役乡新发村猪场坝两处山坡上参与赌博赌场中负责“开工作车”的人。
周某辨认出郭某4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附近的山坡上参与赌博赌场中负责“弹量”的郭兴平,李某4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附近的山坡上参与赌博赌场中负责“杀赔”的李某4,翟某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附近的山坡上参与赌博赌场中负责“杀赔”的说一口普通话的男子,林某1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附近的山坡上参与赌博赌场中负责“杀赔”的林某1,张某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附近的山坡上参与赌博赌场中负责“背钱”的张某。
胡某辨认出林某1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开设赌场的介绍其到该赌场中负责“放哨”的名叫林某1的人,李某3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赌博赌场中给其发放“工作费”名叫李某3的人,肖国平就是在镇宁县募役镇赌博赌场中负责“放哨”的名叫肖老三的人。
李某1辨认出翟某就是在在镇宁其募役乡两处山坡上的赌场内说普通话负责“杀赔”的男子,文平就是在在镇宁县募役乡两处山坡上的赌场负责开“工作车”的男子,王某3人就是在在镇宁县募役乡两处山坡上的赌场负责“弹宝”的男子,郭某4就是在在镇宁县募役乡两处山坡上的赌场负责“弹宝”的男子。
伍某辨认出伍朝元就是在2020年5月4日与2020年5月8日期间,雇佣其在镇宁募役镇公路附近至山坡上负责驾驶车辆贵G×××××白色五菱面包车运送参赌人员的人。
王某3辨认出张某就是在赌场上背庄钱的人,赌场的老板林某1、郭兴平及在赌场工作的小卢生是李某4、小忠龙是李某3。
郭某3辨认出张某就是在赌场上背庄钱的人。
2、辨认照片,证实张某对赌场上用于“弹宝”的硬币、“亢宝”的碗、存放赌资的“背包”进行辨认。
3、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吴某辨认出镇宁县募役镇新发村猪场坝组山坡上、镇宁县募役镇斗糯村贾角山水库后山脚、镇宁县募役镇斗糯村小白岩组后坡、镇宁县募役镇斗糯村贾角山水库后山就是野外赌场的地点。
郭某1辨认出镇宁县募役镇斗糯村小白岩组后坡、镇宁县募役镇斗糯村贾角山水库后山脚、镇宁县募役镇新发村猪场坝组山坡上、镇宁县沙子乡河边村关口组路边树林、镇宁县募役镇吴胜村纳坡组山坡上、镇宁县募役镇斗糯村贾角山水库后山、镇宁县募役镇桐上村黄花哨组坡上就是野外赌场的地点。
郭某2对镇宁县后坡的赌博点进行了辨认。
翟某辨认出镇宁县募役镇斗糯村小白岩组后坡、镇宁县沙子乡河边村关口组路边树林、镇宁县募役镇新发村猪场坝组山坡上、镇宁县募役镇斗糯村贾角山水库后山脚、镇宁县募役镇斗糯村贾角山水库后山、镇宁县募役镇吴胜村纳坡组山坡上、镇宁县募役镇桐上村黄花哨组坡上就是野外赌场的地点。
刘某2辨认出镇宁县募役镇斗糯村贾角山水库后山、镇宁县募役镇新发村猪场坝组山坡上就是野外赌场的地点。
郭某3辨认出镇宁县募役镇新发村猪场坝组山坡上、镇宁县募役镇吴胜村纳坡组山坡上就是野外赌场的地点。
张某辨认出镇宁县募役镇斗糯村小白岩组后坡、镇宁县募役镇新发村猪场坝组山坡上、镇宁县沙子乡河边村关口组路边树林、镇宁县募役镇斗糯村贾角山水库后山、镇宁县募役镇吴胜村纳坡组山坡上、镇宁县募役镇桐上村黄花哨组坡上就是野外赌场的地点。
综合以上证据,王某3负责在赌场上“弹宝”和“杀赔”,帮助林某1、郭某4、李某3、李某4对赌场进行组织和管理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王某3供述及辩解,有证人李某1、程某、王某1、陈某、郭某1、郭某2、翟某、张某等人证言能相互印证,并有贵州省人口信息系统信息、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王某3的供述与辩解,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在卷佐证。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为依法取得,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备证据体系,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3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流动赌场,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3以其未对赌场进行经营和管理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3在赌场“弹宝”“杀赔”,对赌场经营管理活动起到帮助作用,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3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应当从轻判处,其辩护人以被告人具有从犯,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9月9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3犯罪所获赃款人民币2500元,依法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贵南
审 判 员 赵文博
人民陪审员 李大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