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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902刑初440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27   阅读:

案  由    开设赌场    

案  号    (2020)桂0902刑初440号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第一部刑诉〔2020〕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1、苏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3日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1、苏某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日至4月9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1、苏某某2、庞启江、陈山、李壮、陈远贵(后四人已判刑)等人聘人在玉林市玉州区名山街道朱砂村戏台及一在建的建筑物等处,开设赌场,召集赌徒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取渔利,共获利32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1于1997年5月29日被玉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2

六年。被告人苏某某2于2012年5月18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7月29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1、苏某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微信支付明细证明,人像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同案犯庞启江、李壮、陈山、陈远贵、梁伯雄、黄晖峻以及被告人陈某某1、苏某某2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1、苏某某2各缴纳罚金3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苏某某2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1、苏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陈某某1、苏某某2与同案共同开设赌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某1、苏某某2均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各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某1、苏某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均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陈某某1、苏某某2有犯罪前科,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陈某某1、苏某某2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3000元,其余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苏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3000元,余下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 榆

人民陪审员  蒋华君

人民陪审员  钟范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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