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开设赌场
案 号 (2020)苏0412刑初1298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一部刑诉〔2020〕1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8月4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租用船只,伙同他人通过为赌客提供接送、场所、赌具等服务,在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村附近水域组织赌客杨某等人使用牌九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万余元,涉案赌资人民币5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杨某、高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尚未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云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高 婷
书 记 员 岑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