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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3刑初127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30   阅读:

案  由    诈骗罪   

案  号    (2020)京03刑初127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20]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12月18日以京三分检公诉刑追诉[2020]6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赵春凤、检察官助理赵瑞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炜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20]68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虚构有关系能买到比市场价格低的房源为由,以交付房屋定金、剩余房款、车位费、缴纳过户费等名义向被害人赵某(其妻潘某)、齐某、李某1、杨某、许某等人骗取人民币4100余万元,后在被害人追索下后归还1300余万元。后被抓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公刑追诉[2020]6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2019年,被告人周某某以帮助被害人赵某、潘某购买房屋、过户缴税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0万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某的辩解是:其没有诈骗李某1、杨某的钱款,与二人系借贷关系;其不认识齐某、许某;其也没有诈骗赵某,赵某尚欠其700万元钱款。

周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周某某系初犯、偶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系民间借贷。综上,建议合议庭本着尊重事实的原则,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

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虚构有关系能买到比市场价格低的房源,以交付房屋定金、车位费、过户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赵某(已死亡,其妻潘某)、齐某、李某1、杨某、许某钱款共计人民币4000余万元。后在被害人追索下归还钱款共计1300余万元。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第一部分:被告人周某某诈骗被害人赵某的证据

1.证人潘某的证言证明:其是通过爱人赵某认识的周某某。其爱人从周某某手上买了建国门某1小区2010和1102两套房子。周某某说这两套是贪官的国家查封的房子,便宜卖给他们。其现在手头有转账给周某某房款凭据的复印件,共计550万元买房款。赵某说给过周某某很多现金,其不知道具体给周某某多少钱。其之前问过周某某本人,她说一套房子490多万元,两套房子的房款赵某都交齐了,总共房款980万元。其爱人赵某2020年2月13日去世。他们2016年入住某1小区2010的房子,然后2017年2月,拿到某1小区1102房子的钥匙。2019年的时候,把2010的房子租出去了。今年爱人病故的时候也就是3月份左右,中介公司打电话说房东找2010中介要房租,后来某1小区1102真正的房东也找到了其,其才知道这两套房子是周某某从房东那里租下来卖给他们的。赵某生前说周某某说要把两套房子过户到其本人的名下,2019年10月的时候周某某要了过户的税款10万元,后来其本人来京办理过户手续,周某某一拖再拖不见。之后再联系周某某的时候,就找不到周某某了,再后来知道周某某被抓了。转账凭据中赵翠伦这笔80万元是借赵某1的钱买周某某说的房子的钱,赵某1是赵某的哥哥,他们为了买周某某说的房子借遍了所有亲戚。

2.证人马某1的证言及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等证明:周某某租住了其的建国门外大街16号某1小区3号楼1102,合同开始的时间是2016年1月25日至2018年1月24日,这个房子当时通过房屋中介某房地产公司出租的,当时的中介人员叫李某。到期之后没有签书面合同,但是周某某口头续了一年租赁合同,租金是年付,其记得是周某某农行卡给其转的租金。这个房子一开始是其父亲马某买的,2017年的时候父亲转给其,这个房子不是法拍房,也没有以租代卖的想法。出租给周某某期间,她一是经常不按时付房租,二是刚出租的时候让其不要联系住这个房子的人,不要来房子这里,也不要向住这个房子的人要房租。2019年年底,其最后一次联系周某某,周某某说自己很忙,没有时间打电话。2020年就联系不上周某某了。其联系李某,李某就给了其赵某老婆潘某的电话。其联系潘某,她说赵某去世了,她说一直以为这个房子是她老公的,周某某骗他们。

3.证人王某1的证言及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等证明:某1小区C座(3号楼)2010在张连祥名下。其跟张连祥是朋友关系,他委托其照看房子。其不认识周某某,是通过中介公司某房地产出租了这套房子,某房地产公司帮找的租户。其见过两个中介人员,一个叫刘某,一个叫李某。最后某房地产公司说租给了一个姓周的女士。这个房子不是法拍房。从2016年一直到2020年,都是租给姓周的女士。2020年3月5日其联系中介刘某,催交房租,3月6日刘某说还没有联系上,让同事联系,他也催一下。后来一直联系不上。3月18日其就上门去找住在这个房子里面的人了。这个人叫荆某,他说从一个姓潘的女的手里租的,他说他是一个姓赵的朋友,姓赵的现在死了。

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8年年底,其通过公司股东赵某认识周某某,赵某说他在周某某这里买房子,让帮他交100万元的税款给周某某。其当时没见到周某某,但是给她发了短信,她就给回电话了。其不知道赵某有没有买到房子,估计是被骗了。

5.潘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回单、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明: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赵某共计向周某某转账人民币550万元。2019年10月,赵某向周某某转账10万元。

6.潘某提供的赵某与周某某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赵某和周某某商量买房及周某某称要去房产交易大厅过户等情况。

7.潘某提交的户口簿、结婚证、村委会、身份证等证明:潘某系赵某妻子。赵某于2020年2月13日死亡。

第二部分:被告人周某某诈骗被害人杨某、许某的证据

8.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8月,其通过顾某认识周某某,周某某说她手上有一批房源,说是领导当初买的,现在查的紧,不敢住了着急便宜卖掉,比市场价便宜一半。其问她有没有某2小区和广渠某3小区的房子,她说有,某3小区的房子需要1500万元,一个车位30万元。周某某称一套房子定金300万元。因为温某也将周某某有房源的信息告诉了朋友许某,许某想购买一套某2小区的房子,后问她怎么交钱,她说要是搬进去就先交一半,不能转账,要现金。2017年9月4号,其和温某提现600万元,其中有其300万元,许某300万元,到周某某在朝阳区某1小区小区2号楼2610室的家里,将600万元现金给了周某某,温某帮其把钱提到周某某家门口就走了,钱给周某某的时候,顾某也在场。给周某某钱之后,周某某给写了一个600万元的借条,说某3小区的房子半年到十个月左右给办下来,让等通知,然后迟迟没有办,其也一直催,周某某就说快了。许某因为想搬进某2小区住,所以许某在这期间又支付给周某某560万元。2018年6月17日,周某某带其去看了一套广渠某3小区的房子,说感觉可以的话,就先住着,然后陆续给办过户手续,其后来就搬进去了,现在还在住,具体房源信息是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某3小区25号院1号楼1单元2501室(229平米,四室两厅三卫),其搬进直到现在,都没有消息,后来一直催,说再不给过户,就不买房子了,让退钱。2019年1月18日,周某某把许某的钱给退了,周某某说房子没问题,过完年就给过户。在还许某的钱之后,周某某把原来写的借条收回去了,重新给写了一张300万元的借条,然后到现在都没有给过户。后来其查到自己住的房子是租的,房主姓彭,说是2019年5月,周某某交了一年的房租,也就是租期到2020年5月。周某某后续一共还了其120万元,因为这房子一直过不了户,周某某在其一直逼着的情况下,才还的钱。许某买的是某2小区的房子,一共向周某某付款了1060万元,全是现金交易的。许某房子房款是其和温某一起给周某某的。2019年1月18日,周某某还了温某1060万元。

9.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明:2019年7月15日赴日旅行,因为这张卡绑定了支付宝,所以消费会使用。在日本期间2019年7月17日其消费使用的时候,提示卡被锁定,无法消费使用,后咨询银行,银行说被权力机关冻结了。其回国之后前往银行,银行告诉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冻结的,后来其就来到公安机关配合了解相关情况。冻结的银行卡2019年1月29日进账1000万元是温某给其的还款。2018年4、5月,温某说某2小区有一套房子挺适合其现在家庭人口情况,当时其也想换房子,后温某带其去某2小区看房,具体房号是某4小区7号楼2单元1502室,看了之后很喜欢,温某说帮办理后续手续。这套房子价值2000多万元。后其多次向温某转账1360万元,其中1300万元是购房款,60多万元车位费,2018年9月3日直接向周某某转账100万用于过户缴税在等消息的过程中,其从温某手里拿到钥匙就开始装修了,后来装修完毕。在装修完后一两个月左右,温某说这套房房东不卖了,其说这不行,因为装修了得给赔偿。2018年9月,其装修该房屋,期间房主刘某出现,刘某称该房从未出售,要其报警。2019年3月,其搬出该房,后共收到温某退款1460万元,温某答应赔200万元损失,已支付136万元。

10.证人温某的证言及工作说明等证明:其和许某的爱人石某是高中同学,和许某认识二十多年了,关系很好。其通过杨某认识的周某某。2017年10月左右,具体时间想不起来了,杨某称周某某受托出让某2小区的一套房源,售价2300万元左右,低于市场价。后其把这个情况告诉许某。许某看完房子说可以。后让其问对方购房付款的事情。杨某说周某某称要先付300万元定金。许某将300万元转到其中国银行账户。其将300万元取现给杨某,杨某将300万元给了周某某。后让周某某给一个具体办理房屋过户的时间,对方回复2018年6月之前办完,并提出要补齐房款的50%。2018年春节前,许某又给转了800万元,这个钱其部分取现给了杨某,部分转账给了杨某,后杨某提现给了周某某。之后杨某就将房子钥匙给其,其交给许某。许某办理了暂时入住手续,并对房子进行了装修。2018年6月,该房子一直没有过户。周某某称2018年10月可以过户。2018年10月,还没有办理,后其找杨某约见周某某,周某某又称很快办结,到了缴税阶段,需要缴纳100万元的税金,2019年春节前可以办完。许某又给周某某转了100万元。2019年春节前,其和杨某找到周某某,想确定能否在春节前办过户。周某某当时说延长到2019年4月,他们要求周某某写个借条。2019年3月底,如果办不结,就要退还1360万元,另外还有150万元赔偿金。后周某某称催得太紧,时间上无法保证,提出退款,要求许某一周之内从某2小区搬出去。后跟许某沟通,退款才能搬。2019年3月底,周某某退款1000万元,其转给许某。然后杨某又给转了260万元,其将260万元也转给许某。许某称赔150万元太少,得多赔100万元。2019年5月和6月,其又给许某转账100万元和150万元,这都是自己的钱。后期周某某通过他人归还现金20万元。

11.证人崔某的证言及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证明:某3小区25号院1号楼1单元2501是其的房产,在其老公彭某名下,于2017年左右购买。该房产在其购买后没有住过,出租过两次,最近一次出租是在2018年6月,租期到2020年6月17日。其于2020年6月1日将房源收回开始装修自己住,承租方是周某某,其和李某2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月租金45000元,押金45000元,一年一付,现已经解除租赁合同。该房产在其购买后,没有被法拍的情况。最近一次对外出租的居住人是一男子,姓杨,年龄大概50岁左右。

12.房屋租赁合同证明:甲方:刘某,乙方:李某2,甲方将位于朝阳区的房屋租赁给乙方,时间:2017年9月23日-2020年9月22日。月租金40000元。

1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等出具的许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宝街支行出具的温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花园支行出具的周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明:2017年9月4日至10月17日,许某转账1360万元给温某,2018年9月3日许某直接转账100万元给周某某,并备注“某2小区某4小区7号楼二单元1502代缴税”。2019年1月18日,周某某转给温某1080万元;1月29日,温某转账给许某1000万元。

14.杨某提供的《协议书》证明:甲方周某某,乙方石某于2017年9月3日就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2小区社区某4小区的7号楼2单元1502房屋达成口头买卖协议;甲方承诺2019年1月15日前办理过户。其余条款与前述协议书相同。见证人杨某、顾某。落款时间2018年12月31日等。

15.杨某提供的周某某手写借条证明:周某某于2019年1月18日向杨某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杨某人民币300万元”。

第三部分:被告人周某某诈骗被害人李某1、齐某的证据

16.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等证明:2019年1月,其知道周某某能办理法拍房子,就委托周某某给公司高管购买法拍房,周某某以购房需要交定金为由向其索要购房款,唐某及其朋友齐某、王某2通过关某购买了五套。周某某称有35套房源,她没有具体房源信息,就给了两张大致房源信息,其把房源表也给了关某。房是其出面和周某某谈,购买目标35套,总计定金3500万元,再加上五、六百万的税,共计4100万元左右,后共计交了2100万元定金给周某某。房子给了其几套,其中有某1小区2套,某2小区1套,还有2套,总共5处房子,后来包括其都入住了,周某某给这些房子的时候说这些房子就是房源中的那些房子,钱到齐了就给过户,她说这些房子就是法拍房子。结果后来与物业、房东联系发现房子都是周某某租的,不是法拍房子,是周某某租赁的房子,周某某谎称是卖给他们的,以租代买。在此期间其还领关某见了两次周某某,有一次是其与关某拿100万元现金送到周某某家的。齐某将1000万元转给关某,关某转给其,其又转给周某某。因为首先房子是其向周某某买的,关某把这个信息给了朋友,相当于他朋友从他手里购买,关某又得通过其来购买,所以资金才会这么走。其一共从关某处收到1500万元,其中有齐某1000万元,另外500万元应该是他一个人购买两套房的定金。2019年9月由于王医生催要退房款,其向周某某要钱,她说得30个工作日才能退回去,其就正式严肃的让她走退款手续,她说等有关部门走流程,到30个工作日就能走完。其于2019年9月11日给齐某还回去100万元,在此期间其把周某某和王医生约在一起问周某某怎么处理,周某某说用她弟弟名下的价值三千来万的房产做抵押给王医生和齐某,王医生没有同意,在此期间多次向周某某催要退房款,她都以没到30个工作日为由拖着不还。其于2019年11月13日被拘传,14日被拘留。其提交给公安机关的损失清单中有一笔80万元的转款,是给周某某的办事款,和购买房子无关,是通过其朋友王晓波的卡转给周某某指定的中间人,至于中间人后来如何操作的其不清楚。另外,其还给过周某某20万元现金,但是给钱时只有其和周某某两个人,没有其他人在场,也没有书面凭证。

17.被害人齐某的陈述及其报案材料证明:其买房被骗1000万元。2019年1月12日晚上,其父亲的朋友王某2在吃饭的时候说起来有人在售卖中央机关腾退房,介绍说房子按照市场价六折卖,先交200万元的定金,3天后给钥匙。看好房愿意买再过户,过户后再交尾款。其和父亲听完后愿意购买几套。第二天,其跟王某2以及王某2的两个朋友一起到北京市朝阳区某酒店去见了自称出售中央机关腾退房的负责人关某。关某称这批房委托他们公司处理。一共是30多套,其他跟王某2说的一样。关某拿出两张房源表让他们选,并说前面的都选完了,就剩下最后五套了。剩余房源是一套某5小区610平米、某8小区445平米、某8小区439平米、某2小区255平米、某2小区310平米,其当场就决定把这5套全买下来。当时关某也没说签合同就说三天就给房子钥匙,接着关某用微信给王某2发了他收款卡号,让其将1000万元定金打到他的卡上。2019年1月14日,其分别在北京市丰台区某支行柜台向关某民生银行转款500万元,北京市朝阳区某传媒产业园使用网银向关某民生银行转款500万元,后来就等着拿房子钥匙,关某一直以房款没交齐,系统出问题等原因让等着,后来发现不对就开始向他要钱,结果一直没退,他们就报警了。之前能找到关某,后来他还找一个叫李某1的人带他们去了北京朝阳的一个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领过一张1000万元的支票,后经查询里面只有1000元,再找关某后来就找不到了。王某2没有买房,之前商量的5套里面有一套王某2的,房子定金由其先交。案发后周某和李某1一人给其还款100万,共200万元。

18.证人关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初,李某1在公司高层中说他认识一个高层领导的秘书。通过这个秘书可以购买到反腐败处理的房子,价格比较优惠,在市场价五折以下,其自己准备买几套,每套交定金100万元到200万元不等。其认识一个香港唐医生,听到这件事情后,2019年3月,他到公司和李某1单独交流,唐医生当即表示要买5套,每套定金200万元。谈妥之后,唐医生约在某酒店见面,其向他说明情况,并称自己也要买两、三套。之后,他们就将1000万元转到其的账户中,其将这1000万元和自己的700万元分几笔转到李某1的银行账户中。李某1收到钱以后转给一个姓周的账户。钱到位之后,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交房。其收到齐总1000万元后,全部转给李某1的农业银行账户。其没有从这件事情中获利。这次也没有签订购买协议,就是将钱转给李某1。李某1给周的转账都备注写着购房款。其中有一笔,周要现金,其和李某1送到周的家里。

19.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9年1月12日,其之前的一个朋友唐某说他的一个朋友关某在卖中央机关腾退房,介绍说这房子按照市场价的6折卖,先要交200万定金,三天后给钥匙,看好房源再过户,过户后再交余下尾款,问其有没有意向,其觉得还不错就把这件事跟好朋友齐日斌说了,他也想买。后来其就带着他的儿子齐某一起去跟关某面谈,当时唐某也在场,关某也介绍了房子,并提供了两张房源表,还说是市场价的6折,每套先交200万定金,齐某选定了5套,关某就给其微信发了卡号,让齐某转定金到他卡上。后来齐某就给关某转了1000万元,转钱后就在等关某给钥匙,但一直等,关某也一直拖,后来其多次催,发现关某一直没有售房的意向或者动作。其带着齐某要钱也要不过来,就带着齐某报警了。

20.证人唐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1月10日晚上,其和关某及其他关某公司的股东在关某的家里喝茶,期间关某说他手上有一批中纪委没收的房子,现在要处理,问有需要的吗,价钱很便宜,当时其想到朋友王某2正准备换房,于是就给关某说了一下,当时关某通过手机微信给发了两张图片,图片内容就是关某说在处理的房子情况,有公寓名称及面积和总房款。关某还说这房子很抢手,想要尽快,之后其就和朋友王某2见面说了这事,后王某2决定买一套。关某约在某见面,王某2带着一个他的朋友齐某,其带一个懂房产的朋友,共五个人。见面后,关某说,让购买的人每套付200万元。因为当时只有五套了,某5小区一套,某路8号2套,某2小区2套,当时出面谈购房的人是王某2,实际购房人是王某2和齐某。当天谈妥了,还让尽管放心,成交价格是表格中总房款的6折,谈妥之后,关某通过微信把收款账号发给王某2,之后王某2发给齐某,后齐某给关某转了5套房的定金共计1000万元,之后就等着收房。因为当时说的是两到三天就可以给钥匙,四、五天就可以过户,然后把尾款交了,就完事了,但是交完定金之后迟迟没有下文了,也没见到钥匙,更没有看过房子,之后关某就不管这事了,后就追关某退钱。期间听王某2说关某给了王某2一张1000万元人民币的支票,但是经银行查询,里面只有1000元人民币,之后关某也没有把房子的事落地,也没有退钱,现在关某失去联系了。

21.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明:一个姓唐的医生知道李某1手上有很多便宜的房源,房源情况不太清楚,好像是罚没的房子,后唐找关某咨询问有没有了,关某咨询李某1,李某1说还有几套,因为唐医生也要买一套,但是没钱交定金,唐有个姓齐的朋友也要买,后来齐一起把唐和自己所要购房的定金交了,交了1000万人民币。最后没有买成,听李某1说这个房是交完钱不能马上入住,需要办手续,其他事不清楚。

22.证人胡某的证言及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某1小区3号楼810房屋是其父亲的产权,2017年,某1小区3号楼810房屋出租了,出租给租房合同上的周某某。租3年,年付。第二年,链家的店长给发微信说有个女的说这个房子是她的,那人到链家要撤掉房子的出租信息。链家店长说这个房子是其的,然后把这个事跟其说了。这个房子没有出卖过、没有法拍过,也没有以租代卖的想法。

23.证人王某3的证言及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通用时代国际公寓3号楼801房屋是其母亲林某的房子,房屋不是法拍房,也没有抵押。房屋上面没有任何他物权。这个房屋是自住,2019年才开始出租,当时通过某房地产中介出租的,当时是周某某代签的合同,她说是帮助李某1签订合同。跟周某某谈租赁合同的时候,没有说过以租代售的情况。中间交租金有逾期的情况。

24.证人王某4的证言及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某国际公寓m座2505房屋是王某女士单独所有的房子,她委托其帮出租,她长期在美国,该房没有抵押,也不是法拍房,也从没有以租代卖的想法,只是用来出租。一个叫李某的女中介跟其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她当时说是帮周某某租的,合同上承租方写的是周某某的名字。月租金四万八,年付,从2019年11月周某某开始拖欠房租。

25.证人邹某的证言及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某1小区2号楼2110房屋是姐姐的女儿也就是其外甥女盛某的房子,其帮她办理出租房子的事情。2019年3月通过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中介李某认识周某某,是周某某租房子,跟其签的某1小区2号楼2110是商品房房屋租赁合同,该房没有卖过,也没有被法院拍卖过,是完全自主的商品房,也从来没有以租代卖的想法。2020年3月8日该收租金了,有一个姓王或者是姓汪的女的给打电话说要来房子拿东西,她说某1小区2号楼2110是拍卖的贪官的房子,还说这个房子是她买的。

26.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甲方:张信刚,乙方:周某某,甲方将位于朝阳区某1小区3号楼2102室的房屋租赁给乙方,时间:2019年3月8日-2020年3月14日。月租金22000元。

27.齐某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科园支行出具的客户交易信息等证明:2019年1月14日,齐某向关某转账1000万元。关某收到上述钱款后将800万元转给李某1。2019年9月11日、9月26日,李某1、周某每人分别转给齐某人民币100万元,其中周某转款标注代周某某还款,李某1转款标注代关某退款。

2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李某1银行账户及周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明:李某1和周某某之间的账户往来情况。

29.齐某提供的房源信息表照片等证明:李某1等向其提供的房源信息,内容涉及某5小区、某2小区等小区等房产,信息包括房屋面积、总房款等。

第四部分:综合证据

30.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其在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工作。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租房子。其与周某某2012年因为租房认识。在其与周某某之间微信聊天中温莎大道、某3小区北区、天鹅湾北区、某5小区、某2小区、某7小区、某8小区等房源信息价目表是其提供给周某某的,当时周某某说想要北京好的小区的面积大的房源信息,其就手写之后用手机给她发过去了;第二张1-29号房源表格,其中包括某5小区、霄云路、某2小区等房源,这个表格也是周某某让总结北京好小区的价格,其就从网上选择北京好小区,然后从网上看的价格,制作了这个表格,其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了周某某。2018年12月13日其还发给周某某表格以及文字信息。这是周某某说朋友买便宜房子,其在同行中打听的消息,这个表格是别人提供的,其转发给周某某的,表格后面的信息是买房的条件和流程。当时周某某说有朋友想买便宜房子,小区好一点的,所以其就帮她问了。发完信息之后,周某某就没有再跟其有任何联系。其还给她发过某3小区的房源信息和某3小区北区7个楼的汇总表,当时周某某说有朋友喜欢某3小区的小区,让帮她找找稍微好一点的面积大一点的房源,还有房源的价格和小区的介绍,其就在网上找的信息,然后发给周某某。其还给周某某发过法拍房子的材料。当时她想买便宜的房子,正好群里有这个信息,其转发给周某某了。发完这些信息之后,周某某也没有下文了,没有继续跟进这件事了。其跟周某某的经济往来主要有两类,一种是用于交房租,一种是代为购买生活用品,还有一次是周某某让其帮她的一个朋友转钱。某1小区2710、810都是其和周某某一起见业主,当时周某某和业主说有什么事情让业主找其,当着业主的面其签的字。某2小区的户主刘某知道实际是周某某租住的,最后退租的时候也是他们和周某某直接交接的。在以上租房的业务中其帮周某某缴房租、跟业主联系、帮周某某代缴房租。某2小区那套房、某1小区3号楼的2010,2号楼的2102,这三套房子的业主说有中介电话跟他们说他们的房子在卖,周某某说是给朋友住的,肯定是朋友那边弄错了,不会卖房的。这些房子周某某都说是给朋友租的。某1小区b栋2610的买卖合同是金某和周某某本人签的,内容是其写的。签合同当天金某给周某某打的房屋定金的收条。2018年7月20日周某某跟金某购买房屋,金额是1600万元。金某还给其发了一份两人房屋交易的房款交易信息,最后全部交付清楚,并且过户了。周某某要买金某的房子,周某某和他弟弟都没有资格买房,要通过注册一个公司来买房,其就帮他们专门给周某介绍了一个专门办理营业执照的人,然后他们就注册了一个公司。他们注册了公司就买了金某这个房子,这个公司法人是周某。他们双方把房款结清,其带双方到过户大厅交税过户。

31.证人金某的证言及房屋买卖合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力城支行出具的金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明:周某某是中介给介绍认识的,她租其某1小区b栋2610、2611的房子,大概是2014年左右,这两套房一个是三居室、一个是一居室,两间房子是打通的。周某某说自己是企业家,种植中药玛卡的,其感觉周某某很有钱,做实业的,她说她的中药出口效益很好。周某某是2018年买的其的三居室2610的房子,是周某某和其签的合同。周某某都是通过转账给其的招商银行卡支付的房款。其通过查看招商银行的流水明细,具体付款情况是:2018年7月6日、7月17日、7月21日、8月30日、8月31日、9月3日、9月4日,周某某分别向其打款2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10万元、100万元、175万元、50万元共计1135万元,以上都是周某某转的房款。周某于2018年8月30日、8月31日、9月4日、9月6日、9月8日、11月23日共计转款300万元,二人共计给转款1435万元。其的总房款是1600万元,剩下的200万元是周某某给的,怎么支付的记不清了。周某某买房时,当时想把2611和2610一起买下来,但周某某没有足够的钱都买下来,于是周某某先把2610买了。

3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八里桥支行出具的周某某账户交易明细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渠路支行出具的周某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明:周某某账户交易情况及周某某、周某账户资金往来情况。

33.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协助查封通知书、2610房产信息资料、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证明:朝阳区一小区2610在北京某有限公司名下,该房屋已于2020年9月22日被司法查封至2022年9月21日。

34.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证明:周某某名下农业银行账户在案冻结的情况。

35.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周某某与李某1、李某2微信聊天的内容。

3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明:关某、李某1、杨某、温某这四个人其认识,齐某、王某2、许某其不认识,也没有见过。和关某只见过一次面,没有资金往来的情况,也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是其和李某1在广播大厦二楼茶座上聊李某1公司的事情,李某1带着关某来的,关某寒暄了几句就走了,也只是照个面。其和温某见过几次面,2018年8、9月份分几次向他借钱,共计借款860万元人民币,钱是通过杨某向温某借的,并向杨某写了借条,钱是温某的钱,有些钱是温某直接打给其的,有些是温某把钱给杨某,后杨某又给其的。2019年年初其把借的钱直接还给温某并将给杨某写的借条收回。其和温某除了这次借钱有资金往来,没有别的来往。其和杨某朋友关系,平时来往比较多,有经济往来。其没有向杨某售卖法拍房。其跟杨某说过法拍房子的事情,但是没有做,只是聊过此事,没有跟温某说过法拍房的事情,也没有向温某售卖法拍房子。和李某1关系比较好,2018年跟他说过法拍房子的事情,他说想留一些给公司,然后其将法拍房子的电子文件通过手机微信发给李某1,让李某1按照文件上的规定去操作,后来因为过了时间,李某1那边也没有钱买,这事就过去了。其和李某1之间平时就有业务和资金往来,法拍房子事情过了之后,李某1还给其转过钱,意思是以后再有法拍房子给他留意。其多次跟他说把钱还回去,他说不用,先放其这儿,后来其用这笔钱先还给了温某,也跟李某1说了借用他的钱还别人。法拍房子的信息其是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的,文件其发给李某1了,聊天记录也删除了,也没有存储这个文件,现在无法提供这个文件资料。其和李某1这几年的经济来往有2000万元左右。关于法拍房子的事情不涉及资金往来,因为没有买法拍房子的事情,李某1没钱,错过了法拍时间。其没有向关某说过法拍房子的事情。关某没有给其钱让帮忙购买法拍房子。其跟李某1总的有2000多万元的来往,他给其转账有1800多万元,他们之前一起做事都是现金交易。李某1还跟关某一起给过其100万元现金,是还其的钱。李某1给其转的钱其中有1060万元转给温某还钱了,剩下的钱其消费用了一部分,还有一部分取现出来和李某1一起做李某1公司业务上的事情。杨某和温某说钱是王某1转的,但是其没有见过王某1,也没有任何联系方式。王某1没有住处,在某2小区那套房子是其给王某1租的,房东是刘某,不是卖给他的,当时说的是如果有法拍房子就给他整,如果没有,就先给他租房住。后来法拍房子没有整成,就把钱退给温某了,王某1在某2小区租住的房子也退了。当时他想住着舒服,就装修了。其跟温某说,他先住着,等他不住了,其再给他补偿装修费。10套房屋都是其通过李某2租的。给杨某租的某3小区的房子是欠他人情,给李某1好像租了4套,赵某的是3号楼2010、1102房子,某2小区的房子其跟房主说房子你要是卖其就买,不卖就租一段时间,这是租房子的时候其通过李某2跟房主说的。其让周某转款100万元给齐某,还通过李某1转账给齐某100万元。赵某没从其这买过房子,也没给打过房款。赵某向其转过550万元是他还其的钱。金某某1小区2610的房子是其弟弟买的,其直接给金某转过房款100万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意见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及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其他证据,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周某某的辩护人当庭申请法院从周某某的家属处调取两份证据:1.赵某于2017年5月10日给周某某出具的借条一张,拟证明赵某尚欠周某某700万元,赵某给周某某的转账均系还款;2.不良资产、问题资产清单及基本说明文件,拟证明周某某提供给在案被害人的房产清单的来源。经查:周某某的辩护人申请调取的借条无支付钱款的凭据予以佐证,其本身无法证明真实借款关系的存在。且该借条出具日期系2017年5月10日,晚于赵某给周某某转涉案钱款的时间,故该借条无法证明待证事实;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2来源不明,与本案事实无关联。综上,本院对于周某某辩护人调取新证据的申请均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周某某没有诈骗被害人钱款,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多名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证明周某某以购买低价房名义,采用长期租赁房屋提供给被害人居住,并称此房系被害人出资购买的房产等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从多名被害人处骗取钱款后自行占有并处分。周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诈骗罪。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无证据予以支持,本院均不予采纳。据此,本院根据周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责令被告人周某某退赔在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损失清单附后)。

三、在案查封、冻结之款物依法予以处理(详见涉案款物处理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宋环宇

审 判 员  张 媛

审 判 员  马新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于晓航

法官助理  夏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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