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841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729号起诉书及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以京朝检公诉刑变诉[2020]240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本案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郭岩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王某某(化名“张某3”)伙同郭姗姗、李敬(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远洋商务61号楼、住邦2000等北京声远鸿运国际艺术品销售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内,虚构帮被害人出售收藏品的事实,以收取手续费、鉴定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1(女,74岁,北京市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500000元、逯某(女,72岁,北京市人)人民币60000元、郭某(女,66岁,北京市人)人民币76000元、田某(男,71岁,北京市人)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化名“张某3”“秦羽”)伙同郭姗姗、汪浩东(另案处理)等人于2019年1月至4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源创空间大厦XXX室北京华深创赢国际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内,虚构帮被害人出售收藏品的事实,以收取保证金、手续费、鉴定费等为由,骗取郗某(女,32岁,河北省人)等32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1550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认罪认罚,但辩称自己作用小于郭姗姗、量刑也应当低于郭姗姗。王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在共同犯罪中,应区分同案犯的作用进行量刑,王某某的量刑应低于郭姗姗;另王某某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郭姗姗、李敬(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远洋商务61号楼、住邦2000等北京声远鸿运国际艺术品销售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内,虚构帮被害人出售收藏品的事实,以收取手续费、鉴定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1等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64.6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郭姗姗、汪浩东、王倩等人(均另案处理)于2019年1月至4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源创空间大厦229室北京华深创赢国际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内,虚构帮被害人出售收藏品的事实,以收取保证金、手续费、鉴定费等为由,骗取郗某(女,32岁,河北省人)等3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8.8万元。
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8日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亲属代为退赔人民币5万元在案。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六七月份,我接到电话,对方自称是声远鸿运公司业务员王某2,称可以帮我卖收藏品。后来我去到北京市朝阳区远洋商务楼XXXX号,业务员王某2、经理张某3接待的我,他们说自己有海外买家,可以把我的收藏片卖出去,对方给我的藏品估价4000万,让我先交2000元的前期费用,后又让我缴纳50万元的手续费,这期间,王某2以母亲看病没钱为由向我借了20万元。2018年9月21日,我刷卡70万元,刷的是我尾号8659的银行卡。2018年9月26日,张某3又让我交加急费,说交100万元,我说太多了,张某3说少给我要点。之后我把银行卡给张某3,他们说POS机有问题,我让他们每次刷1元试一下,他们这样操作了10次,后来发现他们刷走了我100万元,我觉得没办法也就没说什么。在之后王某2又向我索要手机,2018年9月27日,王某2跟我一起去西单大悦城苹果专卖店买了两部苹果手机,花费大概3万元。之后,王某2借我的20万元分两次还给我了。在之后,我去公司,张某3不在公司,总以在外地出差为借口拖延,再后来他的电话就打不通了。公司有个老总叫白某、还有个业务员叫邓某。白起的真名叫李腾、王某2的真名叫张某棋,因为我当时报过警,当时出警的民警问出来的。
2.被害人张某1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明:其于2018年9月刷卡170万元的情况。
3.被害人姚某的陈述证明:2019年3月底,我接到秦羽的电话,他自称是华深创赢公司的经理,问我有没有收藏品要卖,我手里正好有收藏品,于是就于2019年3月底来到位于高碑店乡源创空间大厦XXX房间的华深创赢公司,秦羽接待的我。我手中的藏品被估价375万元,说可以替我卖,但需要缴纳21万元的手续费,缴了手续费就能很快找到买家。因为我没有那么多钱,于是我陆续缴纳了9.7万元,是在公司内刷的我本人尾号8164的银行卡。后来我的字画没有卖,对方也不退我钱,我才知道被骗了。后来我才知道秦羽的真名叫王某某。
4.被害人姚某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明:其于2019年3月至4月间刷卡共计9.7万元的情况。
5.本案其他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以及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收据等书证证明:各被害人于2018年至2019年间,在声远鸿运公司以及华深创赢公司,被公司的销售人员、经理等人员,以可以代卖收藏品但需缴纳服务费等为名,骗取钱款的情况。多人辨认出被告人王某某系声远鸿运公司及华深创赢公司经理,参与诈骗活动。
6.证人张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我在潘家园市场有个摊位卖画,2018年6月,有个女的来买画。她买的是那种裱好了的画,2018年10月,她又跟我提出要模仿范曾的字画;2019年2月,她又跟我要了裱好的12幅张云龙的画,其他就没有买过了。我一共挣了6000元左右。每次买画,对方都让我把画送到远洋商务大厦以及华汇大厦的地址。这个女的每次来买画时,都是开一辆山东牌照的白色奔驰,她的微信号是×××。
经张某2辨认,郭姗姗就是向其购买画的女子。
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我于2019年3月6日到华深创赢公司上班,刚开始时是业务员,后期成了前台接待。因为我和汪浩东是老乡,他把我招来的。公司位于高碑店原创空间大厦229房间。工作中,汪浩东定期给我们数据也就是客户的手机号,我们业务员给客户打电话问是否有收藏品出售。如果客户有收藏品我们就会让他们到公司来,和他们聊家常、进行登记,让他们通过我们进行变现。之后就以销售名额不够为理由,向客户收取费用;之后还会让客户买我们公司的画。
当时汪浩东跟我说要把我变成监事,再用我的身份证签房屋租赁合同、给员工开通四个手机号以及用我的身份证办网线。汪浩东说会给我公司5%的股份。郭姗姗还拿我的证件办了一个POS机和配套的建设银行卡。因为这是诈骗公司,谁都不想用真实姓名登记,他们用我的身份证所以给我股份。我在公司一共拿了6000多元,都是现金发的。
8.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其在华深创赢公司上班、公司以帮助客户销售收藏品进行诈骗的情况,其到公司后,还没有发过工资。公司老板是郭姗姗,经理是汪浩东和王某某。
9.同案行为人吴昊的供述:我于2019年3月10日到北京华深创赢国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工作,在公司任业务员。业务员的具体工作是给客户打电话,询问客户是否有收藏品,是否想变现,如果有,我们就约客户来我们公司,我们跟客户见面,看一下客户的收藏品,然后给客户报价,让客户交一笔名额费(我们以名额紧缺为由),之后带着客户去王倩那儿交钱。客户交钱有的是交现金,有的刷卡。客户交钱后我们开收据,写上定金。另外我们还卖给客户画,告诉他们这个画跟名额费同等价值。
我们向客户收费没有标准,主要看客户是否着急变现,然后定价。郭姗姗是公司的老板,汪浩东、王某某是公司经理。公司业务员还有麻成龙、马某、田某良、李明华、王某、陈鑫江、李某5。当时是汪浩东和王某某给我们做的培训,教我们如何跟客户谈、怎么让客户交钱。平时我们有处理不了的客户就找经理处理。其实我们公司没有代卖的渠道,卖给客户的话也都是最便宜的地摊货。我们的行为是诈骗行为。
我的基本工资是3500元,提成按收取客户钱的10%。我做了4个左右客户。最多的一个收了4万元,最少的一个收了3000元左右,总共收了6万元左右。我拿了六个月工资,大概1.8万左右,提成大概有三四千元。
我在德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声远鸿运国际艺术品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易天诚国际艺术品销售有限公司也都干过业务员,这几家公司干的事情都是一样的。我跟王某某是表兄弟关系。
10.同案行为人郭姗姗的供述证明:华深创赢公司是我、汪浩东、王某某三人共同出资成立的。我出资六七万,最开始约定我占50%的股份。公司实际经营后,我约占股20—30%,其余部分如何分配我不清楚,我们都是口头约定。公司成立一个多月,我到公司去过几次,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只拿分红。日常经营由王某某和汪浩东负责,公司财务王倩是我找的,其他人我不认识。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帮客户卖收藏品,赚取手续费,如果客户的藏品没有卖出去,就把我公司收来的一些字画抵给客户。华深创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好像姓蔡,我是通过王某找的一个代办注册公司注册的,法人的信息也是这个人找的。王某是我之前投资的两家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一家是声远鸿运公司,在朝阳区住邦2000;一家是中易天诚公司,在朝阳区华汇大厦。我还参与投资了在朝阳双井的北京嘉山国际贸易公司以及在朝阳区建外SOHO的德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这几家公司的经营业务都是替客户卖收藏品,收取手续费。我从华深创赢公司获利10万元左右。其他公司获利多少我不清楚。
(2018年6月10日讯问)王某某在德亚公司的时候是业务员,到嘉山贸易公司、声远鸿运公司、中易天诚公司和华深创赢公司时,王某某就是经理了。当业务员的时候,王某某是打电话约客户、让客户来给客户的商品虚估价格再让客户缴纳手续费或者保证金;当经理后开始培训新人话术、告诉新业务员怎么谈客户,负责客户的业绩和整体运营情况。王某某在华深创赢公司分得9万元,其他公司我不清楚他分了多少钱。汪浩东在华深创赢公司分了10万元。
我在这几家公司占股差不多都是20%-30%,在声远鸿运和中易天诚我一共分了150万元左右,在华深创赢公司我一共取了几万元,具体记不清了。
(2019年6月29日讯问)嘉山贸易公司、德亚文化发展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王健、声远鸿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李敬、华深创赢公司是我、汪浩东、王某某共同组织的公司,实际负责人是汪浩东。嘉山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左某伟,是我的嫂子,当时我用她的身份证办的营业执照,其他公司的法人都是代办营业执照的人找的。
李腾在德亚文化公司、声远鸿运公司和中易天诚公司都干过,他跟着李敬干,他们俩是亲兄弟。李腾还有个名字叫白某。
(2019年11月17日讯问)我名下的奔驰牌小轿车是2019(笔误,应为2018年)年10月以52万元在天津购买的。购车款是我自己的存款以及从这几家公司得来的盈利。
11.同案行为人汪浩东的供述证明:华深创赢公司多次变换了地点和名称,这个公司应该是2019年3月初成立的。郭姗姗是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拥有公司收益的50%股权,我与王某某是公司的管理层负责管理员工工作,王某某拥有公司收益的25%股权,我拥有公司收益的20%股权,王倩负责公司财务、吴昊、李明华、麻成龙、马某、王某、陈鑫江都是业务员负责开展公司业务,诈骗钱财,王某也是公司监事,负责监督大家工作,拥有公司收益的5%股权。
2019年3月8日至今,我基本除了休息日每天都去拉客户同时管理公司人员。
公司经营中,我、王某某、吴昊、李明华、麻成龙、马某、王某、陈鑫江先分别打电话联系公司获取的拍卖公司拍卖人名单,先用代替出售藏品为由将客户拉拢至公司,跟客户说明公司有固定买家,并承诺事主可以代替其出售藏品,后以暂无代替出售名额为由告诉事主如想获取出售藏品的名额先需购买公司出售的字画,看客户谈吐衣着定价,大致售卖价平均5万元,并让客户签署我们公司提供的买画的协议,事后并不帮助客户出售其私人藏品,也未打算帮助客户出售其私人藏品,以各种理由拖客户时间。王倩负责公司财务,统计当天各个员工的业绩并上报数字给郭姗姗,收取各员工诈骗来的现金,核算POS机入账金额,每月15日、月底用现金的支付方式支付公司员工工资,我与王某某是公司的管理层负责管理员工工作,偶尔也拉业务。收取客户钱款是通过公司提供的POS机刷卡或者现金收。原来有两台POS机,现在只有一台了,现在使用的是王某提供的。
关于分成,谈成的业务员分总价的20%,总价的80%归公司收益,郭姗姗拥有公司收益的50%,王某某拥有公司收益的25%,我拥有公司收益的20%,王某拥有公司收益的5%。我一共谈成8笔业务,总金额302000元,其中有5.2万元是我谈成的两笔业务,我替李明华谈成4笔业务共计17万元;还有两笔是我替马某的谈成的业务,共计8万元。一共赚了约2.8万,其中2万元是我的股份分红,8000余元是谈成业务的提成。我们给客户的字画是郭姗姗提供的,她让我们用这些字画抵押给事主。客户的资料由郭姗姗提供的,也有我在之前公司获取的客户资料。公司有新员工入职的时候由老员工培训,我和王某某也培训过新员工话术。主要就是教员工如何打电话约客户来,如何跟客户谈,如何骗取事主的手续费。
郭姗姗、王倩、王某不使用假名字;我对外自称王东;王某某对外自称秦羽;吴昊对外自称杨帆;李明华对外自称李明明;麻成龙对外自称何浩然;马某对外自称马明;陈鑫江对外自称陈龙。
2018年4月,我在建外SOHO一家叫德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待过半个月,2018年8月还在慈云寺桥住邦2000的声远鸿运公司待过几天。但是都没有做成业绩,也没有收入。
这两家公司都是使用与华深创赢同样的套路,谎称能替客户卖藏品收取手续费为名,诈骗事主手续费。这几家公司负责人都是郭姗姗。她为了躲避警察打击,所以频繁更换公司名称和办公地点。
(2019年9月27日讯问)我在声远鸿运公司干过业务员,地址在远洋商务1103。这个公司的老板是郭姗姗和李敬(又叫王云),王某某和李腾是经理。
12.同案行为人王倩的供述证明:我参与了华深创赢公司的诈骗行为,公司地址位于朝阳区源创空间大厦。公司之前在双井办公,叫嘉山公司,后来又去建外、再后来去八里庄慈云寺,2018年底搬到华汇大厦叫中易天诚公司,2019年3月改名叫华深创赢公司。这些公司都是假冒替客户拍卖收藏品,实际上是骗取客户的手续费。因为公司是骗人的,所以都是在一个地方干两三个月就走。华深创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蔡绍旸,但法人是虚构的,这些公司实际控制人都是郭姗姗。公司在双井的时候我是前台,到了建外之后我负责财务。每天的工作是记录员工考勤,收客户的钱并且开收据,做每个员工的基本工资、业绩,把每天收的汇报给郭姗姗。郭姗姗全面负责公司业务。公司大概有12个员工,有汪浩东、王某某是公司经理,麻成龙、陈鑫江、马某、田某良、李明华、王某、吴昊、李超、胡某等是公司业务员。由业务员给客户打电话,说帮客户代卖收藏品,约客户上门具体聊如何代卖,然后向客户收取费用以及卖给客户画。公司有新人入职,一般都是汪浩东和王某某进行培训。公司其实没有代卖的渠道。收客户钱没有统一的标准,看客户情况,有实力的就多收、没实力的就少收。客户的钱有的是刷卡、有的是现金。收取客户钱款我们给他们开收据,写上定金。公司一共有三台POS机,应该绑定的都是郭姗姗的账户。拨打的客户的电话也是郭姗姗给的,卖给客户的话是公司批发来的。
我在公司拿工资,之前每个月3500到5000元,案发时拿8000元,一共拿了6万元工资。业务员是拿工资加提成,基本工资是每月15日发现金。
(2019年9月27日讯问)声远鸿运公司是郭姗姗和李敬合伙的,他们俩是老板;王某某和李腾是经理,业务员有邓某、张某棋、李某、程某等人。李敬用假名“王某”、王某某用假名“张某3”、李腾用假名“黄某、白某、李某华”。
公司直接刷卡的钱就到郭姗姗那里了,要是收现金的就由我放到保险柜里,郭姗姗偶尔过来一次将钱取走,郭姗姗还让我帮她订过酒店的行政套房,她假扮买主进一步骗取客户的钱。我帮郭姗姗订过千禧酒店、W酒店的房。
13.同案行为人李明华的供述证明:我于2019年3月来到华深创赢公司任业务员。公司的管理层有郭姗姗、汪浩东、王某某,郭姗姗决定重大事项,汪浩东、王某某负责管理日常工作,指导业务员诈骗技巧。
我的主要工作是按照公司提供名单拨打电话询问客户是否出售收藏品,将有需求的客户约至公司,免费帮助客户找买家,并承诺可以代替客户出售藏品,但必须排队。如果要快客户就要缴纳名额费,收款根据客户谈吐衣着来定,大致需要5万元。财务收款后给客户开收据,约定4月底给客户匹配买家,将来交易成功后公司收取交易额的8%作为手续费、无论交易如何名额费都不退。同时,还会把公司提供的字画诱导卖给客户,让客户在不知道字画价值的情况下,用名额费购买字画。公司实际上没有给客户匹配买家。汪浩东和王某某说会代替客户出售藏品,但没有看见两人实际去做。
王某某、汪浩东培训过员工,说公司是海外投资后转型做文化公司。说公司要对藏品做鉴定,要名额需要前期费用。一开始是汪浩东对藏品评估价格,评估完后约客户见面,他和王某某与客户谈前期费用,因为许诺客户会按照我们评估的价格把藏品卖出去。后期我就自己估价跟客户说了。我估价的藏品有玉玺、字画、袁大头币之类的。
业务员拿客户缴纳钱款总价的20%的收益,我一共谈成六七笔业务,总金额十五六万元,公司发了三四万元的提成,不使用真实姓名是避免客户发现被骗后找到我。
14.同案行为人陈鑫江的供述证明:2017年3月来到华深创赢公司当业务员。当时我父亲和王某某的父亲是朋友,王某某联系我让我去他们公司。公司老板是郭姗姗,财务是王倩,汪浩东、王某某是公司经理。麻成龙等人是公司业务员。业务员给客户打电话,询问客户是否有收藏品想变现,之后就约客户来公司见面,看客户的收藏品之后给客户报价,然后以名额紧缺为由让客户交名额费。我们也给客户推销画,其实是普通的画,但告诉客户是名人字画。我的基本工资是3500元,提成按收取客户钱款的10%。我一共做了7个客户,总共收了2万元。
实际上公司不帮客户出售收藏品,也不退钱。
15.同案行为人麻成龙的供述证明:2019年3月15日进入公司工作。一共谈成10-20笔业务,总金额不详。公司说我在一个月试用期,之后承诺我独立谈成的业务给成交额的10%作为提成。我刚过试用期,领了2218元工资,是王倩给我的现金,另有提成1万元。
16.同案行为人李敬的供述证明:2018年4月,我在酒吧里认识了郭姗姗,我曾经追求过她,但最终没有成为男女朋友。我用过“王某”这个名字,只有少数人知道我这个名字。
(2019年11月14日)我被扣押的车辆是2019年1月份以110万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买的。买车的钱中70万是我自己攒的、另向亲戚朋友借了30多万、向郭姗姗借了3万元。70万元是刷卡的,刷的是朋友王强的工商银行卡。
(2019年11月21日)我在声远鸿运公司任经理;在中易天诚公司没有职务,但是也谈客户分钱;后来在华腾文化国际艺术品销售公司任合伙人。在声远鸿运公司时,我带销售团队,但不培训员工,员工主要是由主管王某某进行培训。在声远鸿运公司我大概分得40万、在中易天诚分得100万左右。这些钱都是郭姗姗以现金的方式分给我,郭姗姗是声远鸿运公司和中易天诚公司的负责人,王倩是这两个公司的财务。
17.同案行为人李腾的供述证明:我曾在声远鸿运公司、中易天诚公司任职过,都是业务员,主要是卖书法字画。这两家公司的老板都是郭姗姗,财务都是王倩,李敬是声远鸿运公司的业务员,其他的人我不熟。我在这两个公司都是各拿过一个月2500元的底薪。我没有在这两家公司行骗。李敬是我的亲哥哥。
18.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户明细单证明:经该公司查询,使用郭姗姗身份证作为结算人的有2个商户号(商户号分别为822100051111673、822100059321895),其中尾号1673的商户公司法人为左丽伟,以及这两个商户号的交易明细。在2017年至2019年间,两个商户号均有多笔交易入账。结算账户均为6228480018777600976。
19.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交易明细单证明:结算人为盛某(郭姗姗母亲)(机具SN码尾号7086,结算卡号为×××)、郭某2(郭姗姗哥哥)(机具SN码尾号7954,结算卡号为×××)、王某(机具SN码尾号9356,结算卡号为×××)的三个POS机的交易情况。尾号7086机器于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1月21日有多笔交易入账;尾号7954机器2018年10月10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有多笔交易入账;尾号7954机器自2019年3月3日至2019年5月14日有多笔交易入账。
20.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郭姗姗、王倩及盛某、郭某2、王某等人银行账户的进出账情况。
21.涉案公司工商登记材料:
华深创赢公司,历史名称:北京易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3日,法定代表人蔡某。
声远鸿运公司,历史名称:北京右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培英智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29日,法定代表人卢某。
22.同案行为人郭姗姗手机微信记录截屏证明:郭姗姗与对方名称为“公司王倩”“字画”的信息往来内容。郭姗姗与王倩自2019年3月14日的微信往来中,王倩向郭姗姗发送每日的店业绩、员工支取工资情况等。
23.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对本案中从同案行为人处起获的电脑主机、手机进行鉴定,提取出相关数据。其中,从华深创赢公司台式机中提取出记载有客户姓名、电话以及收藏品成名的表格、客服电话沟通话术、员工工资表、业绩统计表、客户给付资金统计表、拨打电话情况统计表等。
从同案行为人郭姗姗、汪浩东、李敬的手机中,均提取出微信聊天记录等信息。其中,郭姗姗与李敬(微信昵称“征途。”,微信号:×××)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反映出,李敬在2019年1月4日给郭姗姗发送了一张户名李某6的银行卡照片,临近日期,二人就李敬购买玛莎拉蒂牌二手轿车有过交流。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谈到客户、公司事宜,以及提到“子健”也参与公司经营事务。
24.中通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对本案被害人、被告人以及相关联银行账户等进行会计鉴定的情况。
25.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8日,前往派出所投案。
26.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情况。
2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
(侦查阶段)我是华深创赢公司的业务员,当时是郭姗姗把我招去的。我在声远鸿运公司干过一两个月;中易天诚公司我全程都在,但也就是个公司员业务员。这三家公司的负责人都是郭姗姗,声远鸿运和中易天诚公司的店长都是王某,华深创赢公司的经理是汪浩东、李明华是主管,再往下全是业务员,我也是业务员。吴昊、马某、陈某是我找来的,因为当时郭姗姗说员工不够,让我找人来公司,谁都可以。
我单独骗了两个事主,加在一起大概1.3万到1.4万元的金额,从中提成2300到2500元;还有汪浩东带着我一起骗了两个客户,其中一个客户被骗了四五万,提成8000到1万元,我和汪浩东一人分一半,另一个客户家里了多少钱我不记得了,我也没有从这个客户手里拿提成。
(当庭供述)我从声远鸿运公司拿了25万到30万的提成分红,从华深创赢拿了4.16万提成。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其中能够互相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金额计算有误,本院予以更正。鉴于王某某有自动投案情节,且当庭能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部分款项在案,故本院对王某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责令王某某退赔。关于被告人王某某所提其量刑不应高于郭姗姗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地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9年7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本案被害人之经济损失(含在案之人民币五万元),予以发还【名单后附。与本院(2020)京0105刑初357号刑事判决书合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轶凡
人民陪审员 张冬梅
人民陪审员 罗艳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