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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2刑初544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12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19)京0102刑初544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1的诉讼代理人郭敏、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汪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2月,被告人高某从联盟(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离职后,于同年9月至2018年2月间,利用曾在该公司任机票代理销售业务员,熟悉机票销售流程的便利,虚构能够购买特价国内、国际机票的事实,组建“各种神仙各种飞”的微信群,在群内发出各种特价机票的信息,在收取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的票款后,将少量票款转账给联盟(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机票代理李某10、于某、王某7,用于支付机票定金,剩余大量票款用于个人消费支出,导致由于未补齐全额票款,机票作废,被害人不能按期出行,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现有七十四名被害人报案,涉及1800余张机票,被骗机票款3572154元。被告人高某仅转账支付给该公司及机票代理员李某10、于某、王某7783016元,其余2789138元个人非法占有。被告人高某骗取七十四名被害人的具体经济损失分列如下:(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1.被害人赵某1被骗机票款7794元;2.被害人王某1被骗机票款251428元;3.被害人李某2被骗机票款582240元;4.被害人李某3被骗机票款108833元;5.被害人韩某1被骗机票款3600元;6.被害人李某4被骗机票款3198元;7.被害人田某1被骗机票款26600元;8.被害人何某1被骗机票款38576元;9.被害人李某5被骗机票款18391元;10.被害人马某被骗机票款20198元;11.被害人丁某被骗机票款1099元;12.被害人李某6被骗机票款5397元;13.被害人包某被骗机票款5997元;14.被害人张某1被骗机票款11691元;15.被害人付某被骗机票款1699元;16.被害人郭某1被骗机票款4396元;17.被害人何某2被骗机票款7596元;18.被害人刘某1被骗机票款6495元;19.被害人李某7被骗机票款1699元;20.被害人仲某被骗机票款5196元;21.被害人沈某被骗机票款14097元;22.被害人师某被骗机票款6995元;23.被害人张某2被骗机票款30478元;24.被害人郭某2被骗机票款25797元;25.被害人庞某被骗机票款8000元;26.被害人信某被骗机票款3398元;27.被害人徐某1被骗机票款6295元;28.被害人殷某1被骗机票款6995元;29.被害人杨某1被骗机票款6495元;30.被害人连某被骗机票款23622元;31.被害人张某3被骗机票款5196元;32.被害人翟某被骗机票款10792元;33.被害人殷某2被骗机票款10194元;34.被害人刘某2被骗机票款4397元;35.被害人魏某1被骗机票款4797元;36.被害人周某1被骗机票款297113元;37.被害人路某被骗机票款6998元;38.被害人陈某1被骗机票款5397元;39.被害人祁某被骗机票款7596元;40.被害人章某被骗机票款122606元;41.被害人李某1被骗机票款420309元;42.被害人王某2被骗机票款3897元;43.被害人杨某2被骗机票款14394元;44.被害人王某3被骗机票款7794元;45.被害人衣某被骗机票款512683元;46.被害人刘某3被骗机票款132388元;47.被害人王某4被骗机票款5400元;48.被害人安静被骗机票款46534元;49.被害人徐某2被骗机票款4800元;50.被害人孙某被骗机票款4797元;51.被害人赵某2被骗机票款10695元;52.被害人梁某被骗机票款291794元;53.被害人赵某3被骗机票款6597元;54.被害人陈某2被骗机票款5496元;55.被害人方某被骗机票款3998元;56.被害人王某5被骗机票款141542元;57.被害人卢某被骗机票款27275元;58.被害人李某8被骗机票款14394元;59.被害人王某6被骗机票款1599元;60.被害人查某被骗机票款3198元;61.被害人姚某被骗机票款120532元;62.被害人张某4被骗机票款5196元;63.被害人韩某2被骗机票款2598元;64.被害人田某2被骗机票款10292元;65.被害人郭某3被骗机票款6396元;66.被害人赵某4被骗机票款3598元;67.被害人高某被骗机票款5397元;68.被害人吴某被骗机票款6300元;69.被害人张某5被骗机票款5397元;70.被害人刘某4被骗机票款5397元;71.被害人袁某被骗机票款7196元;72.被害人魏某2被骗机票款3897元;73.被害人何某3被骗机票款3198元;74.被害人周某2被骗机票款7795元。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于2018年1月至2月间,以其丈夫张某6参与赌博或打架被公安机关抓获,需请托关系、缴纳保释金为名,向被害人借款,共骗取被害人赵某15000元、王某110000元、李某930000元、李某35000元、田某12000元、周某119000元、李某115000元、王某540000元,共计126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犯罪数额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高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已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人并取得多数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提请法院对被告人高某依法判决。

被告人高某当庭辩解称其将机票款全都转给了航空公司的出票人王某7和于某,没有诈骗200多万元。她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提出主要辩护意见为:1、公诉机关指控高某非法占有了278万余元的事实是不清楚的,而高某提供的证据统计显示涉案时段高某收到的357万余元,交付给票务公司和王某7等票务人员321万余元,可见其并非为了非法占有,第一起涉案事实和证据尚有待查明,高某获取的差价金额也与检察院指控存在巨大差距,故此高某售卖机票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犯罪;2、高某到案后即向公安机关如实做出了供述;3、高某已通过检察机关向受害人全额退赔案款且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4、高某在涉案行为前无前科,本次系初犯,并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还签署了认罪具结书。建议法庭对高某从轻判决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于2018年1月至2月间,以其丈夫张某6参与赌博或打架被公安机关抓获,需请托关系、缴纳保释金为由向被害人借款,共骗取被害人赵某15000元、王某110000元、李某930000元、李某35000元、田某12000元、周某119000元、李某115000元、王某540000元,共计人民币126000元。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害人赵某1被骗证据

1、被害人赵某1陈述,证明2018年2月3日高某以爱人因为赌博被抓需要筹钱捞人为由向其借款,她通过微信给高某转账了5000元。

2、双方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证明2018年2月3日赵某1向高某微信转账5000元,用于高某所说的“捞人”事宜。

3、收条,证明赵某1收到高某的退赔款人民币5000元,对高某表示谅解。

二、被害人王某1被骗证据

1、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明2018年2月7日高某以自己爱人因为赌博被抓需要筹钱捞人为由向其借款,他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给高某转账了10000元。后发现被骗了。

2、支付宝和微信转账记录,证明王某1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向高某转账共计1万元。

3、王某1与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二人通过微信聊到高某的老公因赌博进公安局向其借款的事情。

4、收条,证明王某1收到高某的退赔款人民币1万元。

三、被害人李某9被骗证据

1、被害人李某9陈述,证明2018年2月3日高某以自己爱人因为赌博被抓需要保释金为由向其借款,她通过微信给高某转账了30000元。后发现被骗了就来厂桥派出所报案。

2、李某9提供的支付宝和微信账单,证明李某9通过微信借款给高某3万元。

3、李某9与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李某9与高某微信聊天内容。

4、收条,证明李某9收到高某的退赔款人民币3万元。

四、被害人李某3被骗证据

1、被害人李某3陈述,证明2018年2月3日高某以自己爱人因为赌博被抓为由向其借款,她通过微信给高某转账了5000元。后发现被骗了就来报案。

2、微信转账记录,证明李某3通过微信借款给高某5000元。

3、收条,证明李某3收到高某的退赔款人民币5000元。

五、被害人田某1被骗证据

1、被害人田某1陈述,证明2018年2月3日高某以自己爱人因为打架被抓为由向其借款,她通过支付宝给高某转账了2000元。后发现被骗了就来报案。

2、双方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证明田某1与高某的聊天内容。

3、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2018年2月3日田某1通过支付宝给高某转账2000元用于捞人。

4、收条,证明田某1收到高某的退赔款人民币2000元,对高某表示谅解。

六、被害人周某1被骗证据

1、被害人周某1陈述,证明2018年2月2日高某以自己爱人赌博被抓为由向她借钱,她就给高某转了19000元。

2、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周某1于2018年1月份通过微信转账给高某19000元用于赌博捞人。

3、收条,证明周某1收到高某的退赔款人民币19000元,对高某表示谅解。

七、被害人李某1被骗证据

1、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明2018年2月2日晚上高某以自己爱人因为和别人玩牌被抓了为由向她借钱,她就借给了高某15000元。

2、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李某1与高某关于高某所称其老公进去了要找人把他捞出来的内容。

3、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2018年2月2日李某1支付宝转账给高某10000元和5000元,用于托人把高某的丈夫张某6从看守所释放出来。

4、收条,证明李某1收到高某的退赔款人民币15000元,对高某表示谅解。

八、被害人王某5被骗证据

1、被害人王某5陈述,证明2018年1月底高某称一个客户退了45张机票,让她帮忙卖票并向她借钱处理剩下的票,并答应第二天还钱她就通过交通银行手机APP将4万元人民币分两笔(第一笔3万元,第二笔1万元)打到了高某工商银行的账户内。结果第二天高某没有还钱,后高某说其爱人赌博时被抓了需要4万元捞人,又向她借钱,她说钱已经都给高某没有钱了,高某的老公是否因赌博被抓不清楚。

2、王某5交通银行卡明细,证明王某5于2018年1月30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4万元(3万和1万)给高某。

3、收条,证明王某5收到高某的退赔款人民币4万元,对高某表示谅解。

九、其他证据

1、证人张某6证言,证明高某是他的爱人。2017年2月他因为赌博被行政拘留15日,高某知道此事。2017年4月后他没有进过派出所,也没有因为赌博的事情,公安机关找他要过保释金。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他都在公司开车,什么事也没出过,每天都回家。

2、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明,证明厂桥派出所民警对被告人高某居住地北京市东城区新太仓胡同56号进行搜查,并依法扣押高某所持有的化妆品、包、手机、工商银行卡及建设银行卡等财物的情况。

3、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衣某报案及公安机关受理的情况。

4、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高某的户籍身份情况。

5、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厂桥派出所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2月8日该所接群众报警称在北京市西城区西楼巷19号有一女子涉嫌诈骗,民警立即赶至现场经出示工作证件将该女子控制,经查该女子自称叫高某,对其诈骗事实供认不讳,民警将高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审查。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了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的第一起犯罪事实,由于被告人高某及辩护人当庭提交了高某已将收取被害人的机票款转账给联盟(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王某7等人的证据材料,目前指控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对该起犯罪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对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高某的辩解及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本院可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高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能够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能够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可对被告人高某适用缓刑。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高某认罪认罚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赃证物予以变卖或发还(详见赃证物处理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马 越

人民陪审员 赵 云

人民陪审员 田雨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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