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5刑初1496号
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刑诉〔202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值班律师为被告人张某某提供了法律帮助。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华佗路xx号院3号楼1层xx号xx超市内彩票店购买体彩彩票,明知已欠彩票款的情况下,骗取该店何飞的信任,通过微信的方式谎称稍后支付彩票款,继续购买第20111119期体彩北京11选5彩票,共计人民币7600元。在何飞向其索要彩票款时借机逃离。2020年11月11日19时何飞向警方报警。2020年11月29日民警在北京市大兴区金融街xx小区10号楼二单元xx室将张某某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了指控的证据和被告人张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签署了认罪认罚的具结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的从轻情节和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杰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范欣欣
书 记 员 吴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