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2538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7月至9月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雅园国际A座、北京市朝阳区某购物中心一层星巴克咖啡厅等地,虚构可以为他人办理北京市机动车购车指标,骗取被害人刘某(男,31岁,河南人)人民币1.2万元,骗取被害人鲁某(女,38岁,北京人)人民币7万元,骗取被害人王某(女,32岁,天津人)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当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被告人周某某当庭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7月至9月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雅园国际A座、朝阳区某购物中心一层星巴克咖啡厅等地,虚构其可以为他人办理北京市机动车购车指标,骗取被害人刘某(男,31岁,河南人)人民币1.2万元,骗取被害人鲁某(女,38岁,北京人)人民币7万元,骗取被害人王某(女,32岁,天津人)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周某某后于2020年4月28日被抓获归案,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向被害人刘某、鲁某、王某分别退赔0.8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刘某、鲁某、王某的陈述,协议书、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110接处警记录,退赔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被告人周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人口信息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部分退赔,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结合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某予以量刑,并责令其继续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周某某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四千元,退赔被害人鲁某人民币六万二千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何宝明
审判员 宋 磊
审判员 张小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