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1956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轶鸣、代理检察员高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兴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编造虚假身份,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宋某(男,28岁)进行交往,后多次以生病、过生日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款,并用于个人消费、还款。截至2020年1月,被害人宋某在本市海淀区北邬嘉园北里等地,通过微信等向被告人转账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收到还款10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均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家庭经济困难,提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编造虚假身份,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宋某(男,28岁)进行交往,后多次以生病、过生日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款,并用于个人消费、还款。截至2020年1月,被害人宋某在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微信等向被告人转账共计人民币393710.5元,收到还款人民币102187.3元,尚有291523.2元未归还。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的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微信转账记录,京东账单明细,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宋某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九万一千五百二十三元二角。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段倩倩
人民陪审员 于景艳
人民陪审员 吕晓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耿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