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19)京0105刑初1272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1等人之诉讼代理人吕某甲,证人刘某1,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朱木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朝阳路某家居商场3层某橱柜衣柜门店等地,以定制家具为由,骗取李某1(女)、张某2(女)等多名被害人家具定制款人民币80余万元。后被告人董某某于2018年8月31日被抓获归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陈述、银行交易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董某某辩称自己是正常的经营行为,公司履约不能不是诈骗;合同出现问题某家居商场和展销会会先行赔付,顾客不会受损失;部分顾客未到下订单阶段。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将全部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系民事纠纷,被告人无罪;如认定被告人有罪,应扣除房租、展销会等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董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朝阳路某家居商场3层某橱柜衣柜门店等地,以定制家具为由,骗取李某1、张某2等41名被害人及1个被害单位的家具定制款共计人民币815447元。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董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8年4月5日,我在家博会上了解到某橱柜衣柜(董某某自称是北京的代理商),并微信转账交了100元定金。2018年5月10日,董某某到我家量房,并确定了具体尺寸。2018年6月6日,我到朝阳区某家居商场三层某橱柜衣柜订购了家具,通过商家POS机刷了1万元。董某某给我一张订单,上面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印章。2018年6月25日,我联系董某某,对方一直不接电话。后我联系董某某,他说已经下单了,还没做出来。我再联系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合肥某环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方称董某某根本没下单。我联系不上董某某了。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定销货单及银行交易记录显示:2018年6月6日李某1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1万元,并有100元折抵1000元的特殊折扣。李某1辨认出董某某。
2、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8年6月2日,我在朝阳区朝阳路某家居商场三层的某橱柜衣柜交了200元定金。后,董某某到我家量尺寸、设计好图纸,让我交尾款。我给董某某10700元现金,董某某给我盖着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印章的订单。董某某当时说大概需要60天才能安装。2018年8月11日,我到某家居商场找董某某,他说还没做好让我再等等。当时我看好方太厨具,他说可以帮我订购,我微信转给他4332元。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定销货单显示:2018年6月2日,张某2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10900元。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8月11日,张某2转给董某某4332元。张某2辨认出董某某。
3、被害人宋某1的陈述、证明:2018年4月6日,我去北京市朝阳区某家居商场三层某衣柜橱柜购买家具,用我妻子的支付宝给董某某1万元。4月9日,我用银行卡给董某某转账1万元;10日再次转账1万元;11日转账4000元。董某某说需要45至60个工作日到货,但到了日期货没到。我联系董某某,他一直推脱,说工厂下大雨,停工一段时间。8月22日,董某某失联。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定销货单、转账单等显示:2018年4月6日,宋某1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3.4万元。2018年7月31日,宋某1催问到货情况,董某某表示10号左右能彻底出来,宋某1是6月10日下单;8月14日,董某某表示第一批已经到了,等第二批到货,并表示这批没有宋某1的货。宋某1辨认出董某某。
4、被害人张某3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8年5月,我在某丙家博会上给某橱柜衣柜交了100元定金。2018年6月20日,董某某到我家量房。6月28日,我去朝阳区某家居商场三层某橱柜衣柜订购了家具,交给董某某现金54860元。董某某给我一张盖着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印章的订单,说两个月内送货。2018年8月9日,我联系董某某,他说8月底送货。之后,我联系不上董某某。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定销货单显示:2018年6月28日,张某3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54860元。张某3辨认出董某某。
5、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8年6月18日,我到朝阳区朝阳路某家居商场三层的某橱柜衣柜,刷卡支付12800元定金,准备购买一套不锈钢柜子。店家给我一张订单。2018年7月2日,我去店里准备退订,另一名店员接待我,收走了我之前的订单,说之后会退钱到我的账户。2018年8月25日,我联系某家居商场售后,他说这家店已经失联了。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定销货单显示:2018年6月18日,王某1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12800元;该单子标注退12723,大约30个工作日左右。王某1辨认出董某某。
6、被害人宋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8年5月2日,我在朝阳区某家居商场某橱柜衣柜交了200元定金。2018年6月23日,董某某到我家量房并要求付清。我当日用信用卡支付3万元。2018年6月30日,我到店里确认图纸,对方承诺两个月内交货。2018年7月,我再次到店里确认。2018年8月15日,我微信联系店家,没有回复。2018年8月20日,我到某家居商场询问,客服联系董某某,对方称8月底或9月初安装。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定销货单显示:2018年6月23日,宋某2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30200元。宋某2辨认出董某某。
7、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8年4月5日,我在北京市东城区保利剧院三层多功能厅看到某橱柜衣柜,通过支付宝转给董某1100元定金。2018年4月16日,董某某上门量了尺寸,我刷POS机支付了尾款6800元。2018年7月17日,董某某上门复尺。8月11日,我询问衣柜是否做好,对方说下单后60天左右能做好。后,我无法联系到该店的工作人员。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定销货单等显示:2018年4月16日,徐某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6800元;加上之前的定金,共计6900元。徐某辨认出董某某。
8、被害人马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8年6月5日,我去朝阳区某家居商场的某衣柜橱柜交1万元定金。6月9日,董某某带人到我们家测量,我在他店里刷卡支付剩下的3600元。6月11日,我去店里看图纸,董某某让加100元,我给他了。董某某书说45-60日会到我家安装。7月14日,我到某家居商场,他们经理说这家店给我们开的不是某家居商场的统一收据。我给董某某打电话,他说不在北京,因为南方下大雨工厂暂时停工。后来,我们通过渠道联系该工厂。工厂方面说,2018年6月以后董某某就没有在该厂下过单。我们还在工商部门查到董某某用的印章因工厂改名已不具有法律效力。8月22日,董某某就不接电话了。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定销货单等显示:2018年6月9日,马某1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13600元(含定金);另,标注补100元。马某1辨认出董某某。
9、被害人单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7年12月,我在某丙家博会上了解到某橱柜衣柜。后来,我到朝阳区朝阳路某家居商场三层某橱柜衣柜店了解情况,当天刷卡交2.2万元定金,剩下2000元收货后交。董某某给我一张订货单。当时,约定2018年9月到我家量房,2018年10月中旬送货。2018年8月31日,我联系不上董某某;某家居商场的客服说某橱柜衣柜的负责人跑了。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定销货单显示:2018年1月1日,单某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2.4万元(实付2.2万元,另2000元下单补清)。单某辨认出董某某。
10、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7年12月初,我和某家居商场某橱柜衣柜的董某某签了一个订单,刷POS机交了5000元定金。12月17日,我微信转给董某某2万元。2018年3月,我朋友帮我交了尾款1.3万元。2018年4月6日,我拿到订单,承诺45-60个工作日交货。此后,我一直联系董某某,他说工厂订单过多需要耐心等。8月,我还没收到家具,就到某家居商场某橱柜衣柜的店铺,店铺没人。我找某家居商场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称董某某承诺在8月20日给我们安装。董某某至今也没去我家安装家具。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定销货单等显示:2018年4月6日,赵某1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3.8万元。赵某1辨认出董某某。
11、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7年12月15日,我到朝阳区朝阳路某家居商场三层某橱柜衣柜店了解情况,当天刷卡交5000元定金。2017年12月30日,我又到店内交了3.1万元的尾款。当时,约定45日内交货。后,董某某去我家量房,出方案。我一直在催董某某,他多次推脱,至今没有送货。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定销货单等显示:2017年12月30日,王某2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3.6万元(含之前付的5000元)。王某2辨认出董某某。
12、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7年12月9日,我在老北展家博会发现了某橱柜衣柜,交了6299元的装修套餐全款。2018年7月,董某某带人到我家量房,并要求我补交全款。当日,我用支付宝转给董某某6200元,确定了家具图纸。董某某承诺45-60日给我安装家具。期间,我多次催促董某某安装家具,他说得等。8月20日,我微信联系不上董某某。8月27日,我去某家居商场的店里找,某家居商场的工作人员告诉我已经联系不上董某某了。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定销货单显示:2018年7月10日,刘某2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12561元(实付12499元)。董某某在2018年7月12日就表示给刘某2下单了。刘某2辨认出董某某。
13、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8年3月11日,我到北京农展馆世纪家博会去看家具,在某橱柜衣柜定制5个书柜,通过POS机刷卡支付了500元定金。2018年3月19日,董某某到我家实地测量,要求付全款。我通过POS机刷卡支付5000元、300元。由于不着急打书柜,期间未与董某某联系。2018年8月,我无法联系到董某某,意识到被骗。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现场订单凭证单显示:郭某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5800元。郭某辨认出董某某。
14、被害人韩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8年3月18日,我到北京展览馆某丙家博会看家具,在某橱柜衣柜定制家具并支付3000元定金。2018年3月,董某某到我家测量尺寸。2018年5月1日,我到某家居商场的店铺确定好细节,刷POS机支付剩余的1.7万元。我们约定,2018年6月底7月初安装。2018年6月,我跟董某某沟通安装事宜,他以各种理由拖延安装时间。后来,我通过某家居商场、某丙家博会与董某某沟通,均没有结果。2018年8月21日后,我无法联系到董某某。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定销货单显示:2018年5月1日,韩某1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2万元(含定金3000元)。韩某1辨认出董某某。
15、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8年6月16日,我在农展馆参加展销会了解到某橱柜衣柜并刷POS机交了1000元定金。2018年8月26日,董某某打电话来我家量尺寸。我当场刷给董某某1.7万元。我再联系董某某,显示停机。我觉着被骗,就来报警。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定销货单显示:2018年8月26日,王某3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1.8万元(含定金1000元)。王某3辨认出董某某。
16、被害人邹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8年7月14日,我在东城区保利剧院三层的装修展销会上了解到某橱柜衣柜(门店在朝阳区朝阳路某家居商场三层)。我交了100元定金。2018年8月3日,一个高个男子到我大兴区的家中测量尺寸,我们商定价格是3300元。我在POS机上刷卡2800元,给他400元现金。男子称两个月左右做好送货。2018年8月28日,我到他们店铺去找,发现人去楼空。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定销货单显示:2018年8月3日,邹某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3000元(含定金100元)。邹某辨认出董某某。
17、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8年5月26日,我在北展家博会上的某橱柜衣柜定制橱柜一套。2018年8月25日,董某某来我家测量,我用微信支付给他12543元。对方说45个工作日就能到货。10月11日,我到朝阳区某家居商场找董某某要货,工作人员说他已经不再这了。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某丙家博会专用销售单显示:2018年5月26日,陈某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13043元(含定金500元)。陈某辨认出董某某。
18、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8年4月,我了解到某橱柜衣柜。后,董某某去我家量了下房,确定了初步尺寸。2018年4月18日,我到朝阳路某家居商场三层某橱柜衣柜订购了家具,微信转账2.2万元给董某某。2018年5月9日,董某某到我家复尺,跟我说45至60日交货。6月底,我就开始联系董某某,对方一直推脱称已经下单了,还没做出来。之后,我联系不上董某某了。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定销货单显示:2018年4月18日,李某2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2.2万元。2018年6月,李某2催问董某某橱柜进度,董某某表示已经下到车间了;8月3日,董某某说周一物流去拉货。李某2辨认出董某某。
19、被害人张某4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8年5月,我在北展家博会上了解到某橱柜衣柜。2018年6月19日,董某某去我家量房,确定了初步尺寸。我微信转账给董某某9000元,还给他2000元现金。董某某说45至60日交货。7月,我联系董某某,他说已经下单,还没做出来。8月21日,我问董某某,他说还没做好让我等。之后,我联系不上董某某了。
定销货单显示:2018年6月18日,张某4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1.1万元。2018年7月29日,张某4询问定制的床和柜子进度,董龙表示下单也就一个月,估计走了一半;8月21日,董某某表示差不多完工了。张某4辨认出董某某。
20、被害人尹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8年4月,我通过“某乙装修控”团购网了解到某橱柜衣柜,交了100元定金。5月1日,董某某去我家量了下房,确定了初步尺寸。我刷POS机转账给董某某28333元,董某某说45-60天交货。7月,我就联系董某某,他一直推脱,说已经下单,但没有做出来。8月24日,董某某最后给我发信息,说公司出来状况,但保证给我送货。之后,我联系不上董某某。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定销货单显示:2018年5月1日,尹某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28333元。尹某辨认出董某某。
21、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8年4月,我在东四十条保利剧院了解到某橱柜衣柜。5月1日,我到某家居商场三层某橱柜衣柜的店面订购橱柜,刷POS支付5000元定金。5月23日,董某某到我家量了下房,说需要交9000元。我微信转给董某某9000元,董某某说50天后交货。8月18日,我联系董某某,他说还不可以安装橱柜。8月24日,我去某家居商场,发现董某某的柜台已经关了。我微信联系董某某,他说和某公司、某家居商场存在纠纷,他个人没有办法。8月31日,我短信通知董某某解除合同,限他10日内退款给我。董某某没有回复,也没有退钱给我。定销货单显示:2018年5月23日,吴某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1.4万元(含定金5000元)。董某某在2018年7月10日的微信中,明确表示下过单了,但时间太短看不到进度。吴某辨认出董某某。
22、被害人王某4的陈述、辨认笔录、订单凭证等证明:2018年4月29日,我到朝阳区朝阳路某家居商场三层某橱柜衣柜,刷卡10499元定了橱柜等厨房设施。5月12日,我又到该店定了衣柜,刷卡1.6万元。5月底,我一直给董某某打电话,他以种种理由推脱。7月,董某某说他出差了,南方下雨,材料运不来。之后,联系不上董某某。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订单凭证显示:2018年4月29日,王某4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10499元(含定金);2018年5月12日,王某4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1.6万元(含定金)。王某4辨认出董某某。
23、被害人万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微信记录等证明:2018年7月18日,我到朝阳区朝阳路某家居商场三层某橱柜衣柜购买家具。7月19日,董某某去我家量房。2018年8月1日,董某某微信发给我测量信息,让我交安装橱柜的钱。我微信转给他8500元,董某某说会在2018年9月1日左右为我安装。2018年8月30日,我联系董某某问什么时候安装,他说在外地让我等;之后联系不上了。2018年8月1日,万某通过微信给董某某转了8500元,并表示有几个尺寸需要修改;8月30日,万某问什么时候安装,次日董某某表示在外地,需要回去问一下。万某辨认出董某某。
24、被害人王某5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8年6月17日,我在兔狗家装节上购买了一套某家具的橱柜并刷卡支付12800元定金。2018年7月29日,董某某来我家量尺寸,并让我交了尾款6050元。董某某说,在一个半月到两个月间给我安装好。2018年9月7日,我联系董某某,发现联系不上了。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定销货单显示:2018年7月29日,王某5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16800元(含定金12800元),并另花费2050元。王某5辨认出董某某。
25、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定销货单等证明:2018年5月9日,我到朝阳区朝阳路某家居商场三层某橱柜衣柜交了500元定金。5月11日,董某某到我家测量。5月14日,我到他们店铺确认了图纸,又交了1.6万元的尾款。之后,对方一直没给我安装,我联系业务员,对方一直推脱。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定销货单显示:2018年5月9日,李某3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16500元(含定金500元)。李某3在2018年6月就催董某某方橱柜的安装,8月24日董某某表示李某3的柜子已经做好了,还没发出来。
26、被害人雷某的陈述、辨认笔录、销售单等证明:2017年12月9日,我在朝阳区农展馆的家博会上看到某橱柜衣柜并交了4000元定金。12月17日,我到朝阳区某家居商场交了3899元的尾款。后来,我不想定制家具了,2018年5月13日到店面做退款交接。店铺工作人员说,25个工作日内会给我退款,但一直没给我退。我打电话联系董某某,他让我再等等,后来不接电话了。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销售单显示:雷某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7899元。雷某辨认出某橱柜衣柜接待自己的人是刘某1。
27、被害人孙某的陈述、定销货单等证明:2017年12月10日,我在某丙家博会上看上了某橱柜衣柜并刷POS机支付了7899元定橱柜。2018年3月,董某某到我家测量,说还要加钱。我通过POS机刷给他2500元。后,我到朝阳路某家居商场三层选了家具。2018年4月23日,我让我女儿给董某某支付宝转账1.5万元。之后,我联系董某某,他让我等。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销售单等显示:2017年12月10日,孙某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7899元;孙某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2500元;2018年4月22日,孙某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1.5万元。孙某向董某某方询问进度:董某某方表示5月中旬已经下单了;在后期对话中,董某某方表示已经发货了,还没到。
28、被害人尚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8年5月25日,我在农业展览馆看到某橱柜衣柜的展销,就通过支付宝交了6999元的定金购买橱柜。2018年7月22日,董某某到我家量房,让我补交了1909元。之后,我们催董某某尽快定制。后来,我们发微信、打电话都没人回。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定销货单显示:尚某定制家具支付6999元定金。2018年7月15日,董某某到尚某家复尺;7月22日,尚某补交1909元。尚某催单,2018年8月10日,董某某表示“下单只和你确定图纸和交全款为准,和你啥时候定的没关系!”。尚某辨认出董某某。
29、被害人李某4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8年5月,我通过北展的家博会了解到某橱柜衣柜并刷POS机交了5000元定金。董某某说45个工作日交货。5月28日,有两个人来我家量尺寸。后来,我和对方联系,对方一直推脱,最后不接电话了。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定销货单等显示:2018年5月28日,李某4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5000元。李某4辨认出董某某。
30、被害人王某6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证明:2018年3月16日,我参加北展的某丙家博会了解到某橱柜衣柜,用支付宝转了4万元到董某某支付宝。6月初,董某某到我家量尺;6月中旬复尺。6月22日,我去朝阳区某家居商场某衣柜橱柜用支付宝交了8000元尾款。董某某说最快45个工作日交货。7月底,我联系董某某,对方一直推脱,称货还没做出来、工厂没发货。我去朝阳区某家居商场找人,店门已经关了。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定销货单等显示:2018年6月23日,王某6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4.8万元(含定金4万元)。王某6辨认出董某某。
31、被害人秦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7年12月,我通过北展的家博会了解到某橱柜衣柜并刷卡交了7899元的定金。2018年1月,董某某到我家量尺。2月11日,董某某给我看图纸,我又刷卡交了9000元的尾款。3月26日,我去某家居商场确定了图纸。董某某跟我说45个工作日交货。5月后,我没收到货,联系董某某,对方一直推脱说工厂那出了问题,后来不接电话。家博会说董某某跟他们说会在8月底前交货,但一直没到。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定销货单等示:2018年2月10日,秦某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16899元(含定金7899元)。秦某辨认出董某某。
32、被害人刘某3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8年5月26日,我参加北展的某丙家博会,刷卡2万元订购了一套不锈钢橱柜。2018年5月30日,董某某来我家量尺,并要求我另支付6100元现金。董某某说做橱柜需要等两个月。7月30日,两个月满,董某某未与我联系安装事宜。2018年8月17日,我打电话联系董某某,他说厂家还未做完,他跟厂家再沟通。8月24日,我拨打董某某电话,无法接通。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定销货单等显示:2018年5月30日,刘某3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26100元(含定金2万元)。刘某3辨认出董某某。
3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8年5月19日,我到朝阳区某家居商场的某衣柜橱柜定制橱柜,交了200元定金。5月27日,董某某到我家测量尺寸,我微信转账交了剩余的4096元。董某某表示45-60日才能安装。期间,我多次联系董某某,他各种借口推脱,后来联系不上了。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定销货单显示:2018年5月27日,王某甲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4296元(含200元定金)。王某甲辨认出董某某。
34、被害人赵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8年5月1日,我在朝阳区某家居商场某橱柜衣柜,用微信交了4500元的定金。两天后,有人去我家量尺。5月5日,我去某家居商场确认图纸,在某家居商场的柜台交了7293元的尾款。董某某说70个工作日交货。8月中旬,我问董龙进展,他说南方发大水,货物没有送到;之后,董某某就失联了。后,我去某家居商场,某家居商场将7293元退给我。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定销货单显示:2018年5月5日,赵某2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11793元(含定金4500元);标注“交红星,补7293”。赵某2辨认出董某某。
35、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8年5月25日,我参加在北展举办的某丙家博会,向董某某订购一套橱柜,交了9999元定金(刷POS机9399元,现金300元,一张300元的现金券)。2018年5月29日,董某某来我家量尺,我又微信转给他3500元。2018年6月15日,我到某家居商场董某某的店确定了材料及颜色等。董某某说需要两个月的时间。2018年9月,我无法联系到董某某。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定销货单等显示:2018年6月15日,张某1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13499元(含定金9999元)。张某1辨认出董某某。
36、被害人马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8年3月30日,我和某家居商场某橱柜衣柜负责人董某某签了家具订单,交了6999元(含定金100元)。5月17日,我微信转给董某某3740元;单据上承诺45-60个工作日交货。董某某去我家测量过一次家具尺寸。我一直和董某某联系家具进程,董某某承诺最晚8月15日厂商给我发货。8月15日,我没收到家具,到某家居商场的店铺没人。某家居商场的人联系董某某,说他回老家了。之后,董某某的电话无法接通。某家居商场没有参与收钱:在红星美凯租用店面的商户都是和客户签协议,某家居商场统一收钱,董某某并未让客户到某家居商场的收银台交钱,而是他自己和客户交易。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定销货单显示:2018年3月30日,马某2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6999元(含定金100元);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3740元。马某2催单,董某某在7月31日表示对方说大约10号发货;8月9日又表示预计15号发货。马某2辨认出董某某。
37、被害人龚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8年3月18日,我在北展家博会上在某橱柜衣柜定了一套橱柜,刷POS机支付1.1万元。2018年4月13日,我到朝阳路某家居商场将家博会的订单进行了转单。7月16日,董某某到我家测量,表示需要我们补交1.4万元。我微信扫码付给董某某。8月18日,董某某将设计图纸发给我。之后,电话、微信均无法联系到董某某。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定销货单等显示:2018年4月13日,龚某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1.1万元,标注“转单”;2018年7月16日,微信扫码付给董某某1.4万元。龚某辨认出董某某。
38、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8年5月6日,我到某家居商场朝阳路店三层某橱柜衣柜的门店订购一套家具,交了定金200元。2018年6月,董某某两次到我家测量。6月24日,我去他们门店看设计图纸,确认完毕并交了12500元。后来,我多次电话和董某某沟通交付事宜,他以业务忙为由推脱。8月27日之后,我联系不上董某某。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定销货单等显示:2018年6月24日,郑某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12700元(含定金200元)。郑某辨认出董某某。
39、被害人董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8年1月,我了解到某橱柜衣柜。1月21日,董某某去我家测量,我用支付宝支付了1万元。董某某说45-60日交货。到期后没送货。我问董某某原因,他一直推脱,说已经下单让我再等等。8月底,董某某失联。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定销货单等显示:2018年1月21日,董某2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1万元。董某2辨认出董某某。
40、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7年11月12日,我在朝阳区朝阳路某家居商场某橱柜衣柜交了5000元定金。12月24日,董某某到我家量房并要求付全款。我用支付宝付给他1.7万元。董某某承诺45-60日给我安装家具,并在当日确定了家具图纸。2018年8月下旬,我到他的店里找董某某确认安装家具的事,董某某说一部分已经到货,承诺一周后给我安装。一周后,他没来我家安装家具,我打电话无法接通。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定销货单等显示:2017年12月24日,冯某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2.2万元(含定金5000元)。冯某辨认出董某某。
41、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8年5月27日,我在北京展览馆参加家博会,在某橱柜衣柜刷POS机交了500元定金。8月13日,董某某到我家进行量尺,当场微信给他转了19500元。我还要装修,需要复尺。董某某说厂家在合肥,订货要提前,我就先订货了。后,我联系董某某,显示电话停机。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定销货单等显示:2018年8月13日,谢某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2万元(含定金500元)。谢某辨认出董某某。
42、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8年4月,我在某乙装修控网站上了解到某橱柜衣柜,就联系他们。4月29日,董某某去我家量房,设计好了图纸。我刷POS机向董某某支付9200元。7月21日,我联系某橱柜衣柜,对方说需要再测量,让我交1500元的尾款。我微信转给对方1500元。后来,我联系某橱柜衣柜的人,均无法联系了。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定销货单等显示:2018年4月29日,黄某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9200元;2018年7月21日,黄某支付尾款1500元。黄某辨认出董某某。
43、被害人王某7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7年11月,我通过某乙装修控网站了解到某橱柜衣柜,交了100元定金;我刷POS机给董某某转账6900元。开始我的房子还没到装修到家具的地步;后来我联系董某某,他一直推脱,说已经下单了,还没做出来。2018年7月,董某某催我交另一套的钱,之后我联系不上他了。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定销货单等显示:2017年12月15日,王某7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6900元;另支付定金100元。王某7辨认出董某某。
44、被害人王某8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8年6月17日,我在北京农展馆的兔狗家装节上了解到某橱柜衣柜,交了100元定金和1.6万元的钱款。过几天,董某某去我家测量。7月12日,我又定了一单,转账4.4万元、微信红包转给董某某500元。董某某说45-60日交货。到期后,我联系董某某,他一直推脱说已经下单了,还没做出来。8月30日,董某某称家里老人去世了,暂时无法交货。之后,我联系不上董某某。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定销货单等显示:2018年7月12日,王某8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4.4万元;另支付1.6万元;2018年7月12日,王某8发了3个微信红包给董某某,共计500元。王某8辨认出董某某。
45、被害人贾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8年3月,我通过某乙装修控网站了解到某橱柜衣柜。我委托朋友在保利剧院交了100元定金。3月31日,董某某第一次去我家量尺寸,我交了7900元。4月26日,董某某到我家复尺,说45-60日交货。之后,我联系董某某,对方一直推脱称已经下单了,还没做出来。6月15日后,我去某家居商场找董某某,他说以复尺的时间为准。7月,董某某失联了。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定销货单等显示:2018年3月31日,贾某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7999元,标注定金100抵1000。贾某辨认出董某某。
46、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8年3月18日,我通过北展家博会了解到某橱柜衣柜,交了500元定金。6月30日,董某某到我家量房,确定了初步尺寸;我刷POS机给董某某支付5500元。董某某说45-60日交货。之后,我联系董某某,对方一直推脱,称已经下单,还没做出来。8月7日,董某某不回信息了。我们找到一个董某某公司的工人,他说董某某根本没下单。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定销货单等显示:2018年6月30日,杨某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6000元(含定金500元)。杨某辨认出董某某。
47、被害人王某9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8年5月27日,我参加某丙家博会了解到某橱柜衣柜并支付12200元。之后,董某某去我家量房,确定了初步尺寸。因为没装修完,还没有订单。董某某说45-60日交货。之后,我联系董龙,对方一直推脱,说已经下单还没做出来。7月后,我找家博会的工作人员联系董某某,他来复尺。7月27日,我和家博会工作人员在某家居商场约见董某某。双方谈妥,我用微信支付给他1000元,董某某说马山下单。之后,我联系不上董某某了。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定销货单等显示:2018年5月27日,王某9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12200元;2018年7月28日,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1000元。王某9辨认出董某某。
48、被害人张某5的陈述、辨认笔录、销售单等证明:2018年5月,我通过北展的家博会了解到某橱柜衣柜,刷卡交了9999元的定金。董某某说45-60日交货。8月16日,董某某到我家量房,确定了初步尺寸。我刷POS机1万元和9580元给董某某。8月22日,我联系不到董某某。交定金时,对方给我一张盖着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印章的单子,8月16日交钱董某某把单子拿走了,一直没给我,图纸也没给我。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销售单等显示:2018年5月27日,张某5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9999元;2018年8月16日,张某5银行卡“汇付数据”支出1万元、9580元。张某5辨认出董某某。
49、被害人闫某的陈述、定销货单等证明:2018年5月27日,我参加在北京展览馆的某丙家博会了解到某橱柜衣柜,支付了500元定金。2018年6月2日,董某某到我家量房,确定了初步尺寸,说8月中旬可以上门安装。我用支付宝给董某某支付5663元和272元。2018年8月,我一直无法联系董某某,后来发现董某某在某家居商场的店铺已经关门。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定销货单等显示:2018年6月2日,闫某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6163元(含定金500元);当日还支付给董某某272元。
50、被害人宋某3的陈述、辨认笔录、定销货单等证明:2018年1月14日,我和某家居商场某橱柜衣柜负责人董某某签订了一份订单,刷POS机交了4.6万元,约定45天内交货。到8月31日,董某某没有来我家安装家具。2018年4月下旬至今,我一直和董某某微信联系家具进程,他答复还没收到我订的家具,由于工厂订单过多需要耐心等待。我到某家居商场的店铺,店铺一直没人。我到工商所接待室核实,“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未注册;2018年2月,北京龙某成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法人是董某某。我到某家居商场询问情况,某家居商场答复和他们无关,我就报警了。盖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的销售单等显示:2018年1月14日,宋某3定制家具花费人民币4.6万。宋某3辨认出董某某。
51、证人李某5的证言、辨认笔录、协议书等证明:2018年3月,我们公司(北京某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打算装修,我负责。我了解到某橱柜衣柜;4月初,董某某去我们公司量房,确定了初步尺寸。我们订购了家具,董某某给我们一个“费县某板材厂”的账户,我们公司给该账户打了58500元;董某某给我们该公司的发票和协议。董某某说6月23日之前将货送到。之后,我联系董某某,他一直推脱说已经下单了,但没做出来。后来,董某某一直不接电话,我到某家居商场找也没找到董某某。供货协议书显示:董某某代表费县某板材厂与北京某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约定在2018年6月23日前将材料送至施工现场,2018年7月13日安装完毕且达到验收标准。2018年4月19日,北京某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已经电汇给费县某板材厂人民币58500元。李某5催问董某某柜子进度,2018年8月18日董某某表示物流这两天不走车,东西基本都完事了。李某5辨认出董某某。
52、证人韩某2的证言证明:我是北京某家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们公司主要帮助顾客介绍家居装修的店面。2018年3月10日,陆续有客户来咨询有关衣柜和橱柜的店面。我们向客户提供某家居商场某橱柜衣柜的店名、地址,客户自行与该店交易。我们收取商户参加活动的费用,客户与商家的交易我们不参与。7月底,陆续有客户反映某橱柜衣柜货物延期,我们与商家联系得知:工厂货物延期,商家正抓紧联系工厂。8月,有客户说商家电话打不通了,一部分客户报案。8月26日,我们也联系不到商家,过来报警。董某某是某橱柜衣柜负责人。
53、证人禚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7月14日,陆续有客户反映在某家居商场的某橱柜衣柜(实际注册名是龙某成)定了货物,但没有按时发货。我们向董某某询问此事。董某某称工厂因为大雨停工,8月份就开始发货。我们通过其他渠道联系该工厂,工厂方面称董某某未提交相关订单。8月22日开始,董某某就不接电话,微信也不回。董某某从客户手中收钱,据客户反映有微信支付、刷POS机,钱款都是交给董某某本人。某家居商场没有参与收钱。在某家居商场租用店面的商户和我们签订协议,由某家居商场统一收钱。董某某没有让客户到某家居商场的收银台交钱,他自己与客户进行交易。禚某辨认出董某某。
54、证人董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8月,我到朝阳区朝阳路某家居商场的某橱柜衣柜任职店长。董某某和他妻子刘某1一起经营店铺。我是店长,负责和顾客签单、销售家具。顾客一般刷POS机,有的直接将钱转入董某某的微信或者支付宝。有的客户将钱转入我的微信或者支付宝,我再将钱转到董某某的微信或者支付宝。公司有两台POS机,一个是北京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一个是北京某商贸。董某某下单联系金某。我听刘某1说有70万元没有向工厂下单。2018年8月,董某某跟我说准备跑路。王某10是董某某的姐夫,在店里是设计师。
55、证人王某10的证言证明:2018年4月6日至8月25日,我在某家居商场某橱柜衣柜工作,是店里的橱柜设计师。董某某是我老板。董某某用我的微信收过款,董某某的微信限额了,偶尔用我的微信收款;收的款,基本上当天就回转入董某某账户;有一次给我留了2500元,用于我和橱柜工人吃饭和车辆加油。
56、证人张某6的证言证明:2018年3月,我经朋友介绍到董某某处工作。刘某1是董某某的妻子,负责签单、销售和售后服务;董某1是店长,负责签单、销售;我负责给客户安装家具。顾客下单,董某某带人去客户家中测量、设计图纸,等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厂家)将家居定做好,我们给顾客安装。董某某自己联系金某下单,我们如果发现物流运错或者尺寸不合适也直接联系金某。董某某一般是顾客付款后三个月才向工厂下单,现在不少顾客董某某未向厂家下单。
57、证人金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董某某与合肥某环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曾用名: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合作,期限一年。董某某是合肥某公司的经销商;之后董某某有订单就会找公司进行设计并下单。下单时,董某某先设计草图方案,通过QQ或者微信发给我,我找公司安排下单、设计图纸,等董某某确认,之后董某某给我们财务韩某甲账户打款。我通过QQ(尾号9478)、微信、电话(尾号557)与董某某联系。董某某自己找物流来我们厂家拉货。我们公司没有实际购买人的信息。
我们公司和董某某合伙举办四次活动,每次经费是董某某自己出钱,样品费用由董某某和我公司平摊(董某某先垫付,我公司把另一半的费用折抵货款)。2017年12月8日至10日,我们公司与董某某合作举办活动,并提供样品(费用,一方一半);2018年3月9日至10日,我们又和董某某合作举办活动,用上次的样品。2018年3月16日至18日,我们与董某某合作第三次活动。这三次,我去北京和董某某一起举办。2018年5月,董某某和我们公司合伙举办活动,我们提供样品、没有出人。2018年5月22日,公司将第一次举办活动的样品费用一半折抵货款金额13362元;2018年7月19日,公司将第四次活动样品费用一半折抵货款5500元。
我们公司没有董某某已经下单,但公司正在生产未完成的订单。董某某的订单,我们公司已经全部交付。董某某为了应付某家居商场,自己编造了一张生产进度表。其实,董某某未将生产进度表上的客户订单货款打入我公司财务账户,也就是没有为客户下单。我公司为了人情,帮董某某提供“生产进度表”并加盖公章(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58、证人李某6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董某某来我们合肥某环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2016年5月24日由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变更为此名),签订了合作合同:董某某向我公司定制家具用品,我公司是生产方。合同有效期一年。
公司与董某某举办过活动,2017年年底、2018年3月、5月,活动经费由董某某提供,我们公司提供技术人员。有两次,我们公司提供了样品,样品费用双方各半。2017年11月13日的活动,于2018年5月22日抵货款1336元;5月23日抵货款5500元。我公司已将董某某所下订单全部完成,没有任何债务关系。公司没有提供过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公章。我公司没有实际购买人信息。
59、证人张某7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合肥某环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2016年5月24日由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变更为此名)和董某某签订过经销合同,期限一年,合同到期未续签;后期仍和董某某有业务往来,但变更为买卖关系:董某某发详细订单给公司,公司定制完成后发货给董某某。具体业务是李某6、金某与董某某联系。
公司与董某某合作过活动。第一次是2017年年底,第二次是2018年上半年,都是口头约定。两次样品费用都是董某某先打款给公司,订单达到一定数量后(10-15万元),样品费全免或者半免(以抵货款的形式结算)。这两次都是承担样品费用的一半。2017年底的活动折抵13362元,于2018年5月22日折抵完毕;2018年上半年的活动,折抵5500元,2018年7月19日折抵完毕。
董某某提供具体尺寸给公司,公司进行设计,设计完成后公司将图纸和价格一并发给董某某。董某某确认并打款,公司生产发货。订单一般15个工作日生产完毕,个别情况会加急。公司至今未发生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订单延误,个别情况下夏季限电,但很少。每个订单,董某某只发具体尺寸给公司,没有客户具体信息。董某某的所有订单已交付完毕。
董某某主要通过打给公司财务韩某甲给公司付款。下单与金某联系,金某将董某某提供的具体尺寸交给公司设计人员;设计完毕,金某发给董某某确认。董某某打款给财务韩某甲,公司生产发货。我和董某某无业务纠纷也无个人纠纷。
60、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我们公司有向合肥工厂下单打款。公司收取的费用用于店面、工资、参加活动了。我们和合肥工厂合作:我们和顾客量尺寸,确定后发给工厂;工厂确定图纸,回传单子给我们;我们联系客户确定图纸。工厂加工生产,从我们打款到工厂发货大概是20天左右。我们公司和客户签订的送货时间一般是45-60天;公司不能交货要和客户沟通,支付违约金。公司不能给客户下单是因为钱款都用于店面和活动了。
61、合肥某环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1月15日,该公司于董某某签订合同,授权董某某为北京经销商,双方互为独立经营主体,合作期限至2017年1月14日。合同到期后,双方为单纯买卖关系,董某某有订单,该公司收款发货;合作以来,该公司订单量不大,截至2018年6月,该客户所有订单已经交付完毕,我公司没有该客户任何订单。2016年5月24日,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变更为合肥某环保家居有限公司。
62、客户往来明细珍证明:李某6提供的2016年1月15日至2018年8月25日与董某某的往来付款及订单详情,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董某某的现金账户付款共计28.6万余元(跟单折扣部分当时折抵),新下单60余笔;工厂另在2018年6月和7月,给董某某,现金账户返还1.8万余元。
63、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明:王某10收取客户钱款,转给董某某或经董某某同意使用的情况。董某1收到客户钱款转给董某某的情况。董某某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收到客户钱款的情况。
64、银行交易记录及冻结材料等证明:
刘某1在深圳某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户(尾号1137)并绑定其尾号9721的银行账户,及2016年4月至2018年6月9日的交易记录。刘某1在工商银行尾号9721的账户,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每次收到钱款后,很多钱款通过支付宝转账至董某某尾号0356的账户;至2018年11月21日账户余额不足人民币10元。该账户已冻结。
董某某在北京某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尾号4008、2210)并绑定其尾号0356的银行账户,及2016年9月20日至2018年7月14日的交易记录。董某某在工商银行尾号0356的账户,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的交易记录:2017年12月起多次收到银联入账、微信提现、支付宝提现、刘某1通过支付宝转入的钱款及部分他人转账;支出款项除2018年1月22日支付给某家居商场3.3万余元、4月4日支付某丙家博会5.5万元(8月22日给某丙家博会退还剩余展位费2万元),其余款项大多通过支付宝及微信支出;8月31日,余额仅为6000余元。该账户已冻结。
董某某在民生银行尾号2159的账户,2018年2月至8月的交易记录:转给韩某甲3万余元,付给某狗公司支付3.5万元,给某家居商场支付3万余元,给某丙家博会支付3.2万元。另有给董某某说的员工转账(每月数额不一,几百至七千都有);收入被害人转入的钱款等。该账户已冻结。
65、司法鉴定意见书、手机截图等证明:对董某某的2部手机鉴定,检出董某某的微信、QQ与金某、客户等的聊天记录。
2017年11月29日,董某某确认和金某的款都补齐了,对方手里也没单子了。2017年12月之后,董某某和对方谈单子,对方发核价单,董某某发转款给韩某甲的证明(相应款项和李某6提供的往来明细一致)。
2018年4月2日,董某某给金某发了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2016年给的授权书;金某后发回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2018年的授权书(期限写2018年至2020年,有效期写五年)。2018年7月24日,董某某给金某发了8个人的投诉表,金某按照董某某的要求调整并回了一个9个人的生产进度表(仅有一个出现在李某6提供的往来明细中且标为已安装,其他均为生产中)。
董某某的手机中检出北京某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电汇单及发票图片。
66、刘某1提供的来货证明及公安机关的工作记录等证明:王某2、李某3、郭某定制的家具已经到货(结合李某6提供的客户往来明细)。
民警联系被害人冯某,冯某表示2018年4月,董某某曾经派人将部分家具的板子运到家中,由于尺寸问题没有安装;其他家具仍未配送。
67、收据及合同信息证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董某某6次参加展销会,支出参会及搭建费用13万余元。董某某在某家居商场每月交房租3万余元,交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开始欠房租。
68、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8月31日,民警在朝阳区将董某某抓获。
69、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证明:
2018年8月31日供述:2016年3月,我承租朝阳路某家居商场三层的商铺,经营某橱柜衣柜。2018年3月之前,我和厂家合作都比较好。2018年5月,因经营不善,资金链出现了问题。客户交给我的橱柜款用作公司经营,不能全付给工厂做家具生产了。客户货款,极个别交给工厂做定金,绝大部分用作还信用卡、个人消费及员工工资。我没有个人挥霍,虽然没用做生产橱柜,但是也是为了让公司正常运转起来才用作别处。我现在没钱还,也无法把客户所有的家具交付使用。
2018年7月,有部分客户通过某家居商场找到我,问为何没有按照合同发货,也有工商局的人打电话问我如何处理此事。8月中旬,我因工作处理起来很烦,家里出了点事;我不接客户电话,我想尽量接新客户的单子,收上来的钱用作之前的亏空,资金运转起来可以把客户的损失补上或者给他们发货。8月31日下午,我到朝阳区建国门外一个客户家里量橱柜,被民警查获。
我跟客户要的都是全款。客户先交纳全款,给工厂下单。测量橱柜尺寸需要一周左右,然后45到60天内发货,我再交货给客户并安装好。我资金链出现问题后,有几十名客户没有下单,总金额60万元左右。
我有POS机刷卡、微信转账收款、支付宝收款、现金收款;POS机和微信的钱到工商银行0356的卡上,支付宝的钱到我民生银行2159的卡上。
2018年9月8日供述:2018年5月之前与厂家合作比较好,客户订单基本会送到厂家。2018年5月之后,客户交给我的橱柜款项一部分用作公司的日常经营与消费,一部分用作给工厂的定金,客户橱柜的另一部分定金与工厂做活动时的活动资金抵扣了,但是客户订单我已交给厂家。
我和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有合同,在2016年年底已经到期。合同到期,我还是有厂家给我的经营授权。我通过银行转账给厂家,有时也给业务员微信转账。我和厂家开展了4次活动,厂家口头承诺活动经费及样品费用各承担一半;样品的费用已经返给我了。
2018年9月13日供述:2018年6月,我有一部分客户的单子没给工厂下单;7月份之后的单子就没给工厂下单。
我通过QQ或者电话与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合肥某环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金某联系,将单子发给他,让其排单子。我一般用支付宝和民生银行2159的账户向某家居公司的财务韩某甲转账,偶尔通过微信向金某转账。一般是单对单向韩某甲账户付款:客户给我转账,我向工厂下单,直接支付货款。我给工厂预存货款,下单时工厂自行在预存货款中扣除。2018年6月29日,我最后一次向工厂支付货款。
2018年9月30日供述:客户付款后,大概有30名客户没有送货,总额40万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我参加了4次活动。
2019年1月23日供述:我收取的客户资金,某丙家博会的场地费、广告费花了18万左右,韩某和替我代付3万元左右;某丁家博会的场地费、广告费6.4万左右;某家装的场地费3.5万左右;某乙装修控的活动费3万元左右;某家居商场的房租30万左右;公司员工每月4.5万元的工资。我收取的客户50万元的安装费,基本用于员工工资、场地和广告、信用卡还款等。
公司使用两个POS机、一个刷卡器;绑定了我的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民生银行卡、我妻子的一张工商银行卡。部分刷卡的商家显示和我没关系,但是资金最终在扣除手续费进入我的银行卡。
费县某板材厂是存在的,该厂商和我没关系,我没在该厂商运营。客户到我公司下单,基本会收取定金,偶然会收取全款。通过现金、支付宝、微信、银行卡收款,资金用于公司日常支出和日常生活消费。我和妻子刘某1没拿过工资,日常消费从我个人账户直接支出。
2019年3月28日供述:我们公司的员工都能收款,员工用自己的微信或者支付宝收款,之后转给我。客户下单先交服务和品牌折扣的定金,装修完成后具备测量条件再确认产品和图纸,结算尾款下单。
2016年3月,我和合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合作时做了定销单的模板,加盖了某的公章。我在和客户签订定金或者尾款都是用这样的定销单,合肥某的员工来北京和我一起做活动也用我的定销单。
我们公司的员工都知道我收取货款未实际发货的事。
在一些客户的家居延期交货产生投诉时,某家居商场和合肥的公司核实过生产进度,对方出示了相应的生产证明并加盖了公章(我给某家居商场出示过)。某家居商场核实过合肥某的资质。
我没给客户发货,有20多单是因为合肥公司没有按照约定生产、发货;有一些5个左右客户刚确认好图纸和方案;有的客户只交了定金,没有测量和确认图纸。
在我被抓前,我和合肥公司不存在纠纷。
2019年9月25日供述:我认为只要有专用销货单、定销货单,客户的支付记录能够和销货单上的日期匹配,都是我的客户。我有两个支付宝。
当庭供述:我的公司一直正常经营,因为参加展销会导致资金紧张,产生了违约责任。我们已经沟通了客户的赔偿方案,我没有诈骗。部分客户只是交了预收款,没达成正规协议;部分客户的货已经送到客户家里;部分客户的货在我的仓库里;还有一部分货在制作;王某2的家具,我确定已经生产。2018年8月,因为我没有交房租,某家居商场把我的门店关了。我当时在筹集资金。我收取客户的钱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给客户提供正常的供货服务上。我做生意,利润在30%。我和客户签的全部是合肥某的家具,签河北的工厂单子会在合同注明。8月31日的前几天,我回家奔丧,客户有可能联系不上我。我用自己的工资(每月1.2万元到1.5万元)还信用卡;每个月还信用卡有几万元,我套现还。套现的钱,我用于公司的经营了。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1、被害人王某2、冯某、李某3、郭某的定制家具已经到货,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董某某诈骗上述被害人。
2、被告人董某某从事家具定制业务,需要测量并确定图纸后下单,有一个时间过程,被害人王某3、单某、陈某、谢某、张某5的订单尚未到达需要下单的步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董某某诈骗上述被害人。
3、在案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定销货单、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董某某在为他人定制家具过程中,收取被害方的全款并虚构已经下单的事实,诈骗李某1、张某2等41人及1个被害单位共计人民币815447元。
4、被告人董某某关于自己没有诈骗的供述和辩解:一被害人的订单是分散的、董某某参加展销会、发工资等也是分散的,因展销会等导致这么多客户长时间不能下单的理由并不成立;二董某某还信用卡的钱是自己的工资的辩解,与其自己和妻子不领工资的供述相矛盾,不予确认;三董某某长在很长的时间段内只给部分客户下单,仍然收取全部客户的钱款,并谎称已经下单足以证明其诈骗的故意,综上本院对董某某没有诈骗的供述和辩解不予确认。被告人董某某关于部分报案人的订单已经下单的辩解,在案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部分报案人还未到下订单阶段的辩解,在案证据不能排除其辩解的合理性,本院予以确认。
5、在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相关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其没有诈骗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董某某关于其他主体会先行赔付的辩护意见,不影响其诈骗行为,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部分客户未到下订单阶段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应扣除房租等费用的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法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方的经济损失。综上,根据被告人董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29年8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董某某退赔人民币八十一万五千四百四十七元,发还被害方(名单另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 旭
人民陪审员 徐大庆
人民陪审员 丁亦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金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