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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2刑初324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13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2刑初324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鞠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邹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某某假冒部队干部,谎称可以为被害人李某1亲属办理事业编工作及为其女儿办理文凭、工作之事,骗取被害人李某1信任,被害人李某1在北京市西城区等地向被告人刘某某交付现金,并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共计38.4万元。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1失去联系。

被害人李某1于2019年5月21日报警,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我院对被告人刘某某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辩称其为被害人李某1亲属办理工作事宜已经办好,是李某1那方不愿去,且李某1让其签署欠款500余万的欠条。

被告人刘某某的指定辩护人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称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自愿认罪,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刘某某假冒部队干部,谎称可以为被害人李某1的亲属办理事业编工作、部队文凭,以及以借款为名等,骗取被害人李某1钱款共计人民币35.9万元。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赃款未退赔。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秋他通过朋友在一个饭局与李某1相识,李某1说想给女儿郝某办一个部队文凭,他当时就说能办。过了一段时间,他与李某1在国二招见面,继续谈给李某1女儿办理部队文凭和给李某1亲戚董某办理带户口的事业编的事情。大约过了一个月,李某1带着郝某和董某到他租住的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的家中,给了他现金人民币15万元,以及两瓶茅台酒、两条中华烟,他答复说办郝某的文凭没什么问题,董某的工作尽量办。之后,他想办法给李某1办这两件事,还介绍李某1认识了部队退休干部李某2,为了给董某办理工作,他给了李某25万元,后来找的什么单位不记得了,李某1嫌单位不好没去。为了给郝某办理文凭,他找的做工程的徐某,给徐某微信转账3万元。大约有两年的时间,事情一直没有办下来。期间,李某1多次问他,他答复正在办,有难度。后来李某1又要求给郝某找工作,他以活动经费不足为由,向李某1索要费用,李某1于2017年5月向他的建行卡转款两笔,分别是5万元和10万元,他答应给郝某办到北京市委接待处上班,没办成。后来又说办到首都博物馆工作,他找的空军退休干部段西安,就是问了问,因为首都博物馆暂时不招人,他没有给段西安钱。2017年初,董某不在北京呆了,李某1说那就别给董某办了,给老家的朋友赵某办吧,他答应了。后来赵某的父母来北京跟他见了三次面,第一次是2017年底,给了他现金5000元,之后有一次在西单吃饭,给了他现金2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了他20-25万。他说可以给赵某办到全国人大机关工作,后来又说办到有编制的事业单位,其实他没找人,也没花钱。因为这几件事一件也没办成,2019年初到5月,李某1让他打条、写承诺书,多写赔款,他同意了。他给李某1写过赔偿450万的承诺书;给赵某家写过赔偿174万的承诺书,其中本金24万。后来李某1不提工作的事了,让他退钱,他手里没钱就一直没退,直到被抓。2019年初他搬家了,李某1不知道他搬到哪里,李某1打电话一般他接,也有没接的时候。他办理李某1的事,自称部队干部身份,能找到军委的人办,还称认识中石油、全国人大机关的人,这样说就是抬高自己,实际上他没找过,也没有能力办理。他原来在部队工作过。此外,郝某微信给他转过2.9万,分别是托他找人在301医院看病和他媳妇过生日时表示的心意。另外,因为雄安新区的一个项目,他还向李某1借款人民币3万元。上述他一共骗取约人民币60万元。

2.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明2014年4月,她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刘某某,刘某某自称在军委工作,没有办不了的事情。当时他侄女董某刚毕业,想在北京银行找个实习的工作,刘某某说没问题,安排了一个姓李的男子办理,结果没办成,钱也没有退。刘某某说作为补偿,把她女儿办到北京市委接待处上班,办进去就有事业编,为此刘某某向她要钱。2015年5月,他和女儿郝某到北京市西城区中直小区刘某某家中给的现金20万和价值9万元的礼品,有茅台酒、中华烟、瓷器等。2017年4月28日、5月12日,她两次向刘某某转账共计15万元,用于给郝某办理工作和部队文凭。后来因为事情没办成,刘某某给她出具承诺书共计赔偿450万元。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间,刘某某称全国人大有个姓边的领导和自己是铁关系,可以把她外甥女赵某办到全国人大机关管理局工作,有事业编制,为了这件事也给了刘某某钱,2018年6月5日,刘某某打着雄安新区有项目的旗号,向她借款。她向刘某某转款人民币3万元。

3.证人郝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她母亲李某1通过朋友与刘某某相识,刘某某称可以帮助她办到北京市委接待处或者首都博物馆工作,事业编制,需要活动经费。她一共参与过4次给刘某某送礼。第一次是2015年5、6月份,她和母亲李某1到刘某某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中直小区的家中给刘某某现金20万元以及烟酒、瓷器。第二次是2016年6、7月份,刘某某在西单广州大厦请人吃饭,她帮着结饭费约1.3万元,她妈给刘某某现金2万元,好像还有两瓶茅台酒。第三次是2018年3月13日,她通过微信向刘某某转账2万元,第四次是2018年4月,她通过微信向刘某某转账4000元。刘某某没有帮她办成工作。经其辨认,辨认出被告人刘某某。

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14年他在朋友聚会上认识的刘某某,那时刘某某已经从部队出来自主择业了。2015年,刘某某找他说想给李某1家的亲戚董某办理毕业找工作的事,想找央企,他就说帮着问问。后来他通过一个姓罗的人找的关系,名额也留出来了,可以解决户口,需要10万元,李某1说钱多办不了。姓罗的为此很生气,说事情办一半。刘某某好像给了他3万元好处。现在查出来的,刘某某转给他4笔钱,分别是100元、300元、1000元、860元。2015年到2016年间,刘某某给他打电话问能否安排到301住院,他通过外甥王某办的,床位安排好了,病人家属又不去了,刘某某为此没有给他转钱。

5.证人顾某1的证言:证明他和刘某某是战友,刘某某退役后开了一家公司,后来倒闭了,刘某某到处借钱,好多战友都借给过刘某某钱,都没还。他不认识李某1。顾某2是他一个远房亲戚,在中石油工作。2018年4、5月份,刘某某给他打电话,说自己正在给一个姓李的女子办事,想给李姓女子的女儿安排到国家机关和央企,但是需要时间,让他帮着给那个孩子找个实习的地方,实习个把月就行。他就联系顾某2,让顾某2在中石油帮着找个地方实习。顾某2说安排到央企实习是不可能的,央企的实习名额也是需要审批的,只能安排到加油站,刘某某不同意。刘某某想让顾某2给姓李的打个电话安抚一下,说等待在中石油机关实习没问题,顾某2不打,他就以顾某2的名义给李某1打电话、发短信。到了2018年9月,他看刘某某与李某1之间的事太复杂,就回复刘某某弄不了了,之后的事他就不知道了。他帮刘某某是因为刘某某是他的老班长,和顾某2都没有要刘某某好处。

6.李某1、刘某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明细:证明2017年4月28日、5月12日,2018年6月5日,李某1分别向刘某某转账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情况。

7.微信转账记录:证明郝某向刘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2.9万元,其中5000元、4000元转账说明分别为“祝舅妈生日快乐,我妈和赵某父母的慰问。”

8.承诺书、保证书:证明刘某某向李某1出具承诺书,承诺还款450万的情况。

9.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刘某某与李某1微信聊天的情况,其中刘某某承诺可以办成郝某、赵某找工作等事情。

10.北京国盾信息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对被告人刘某某的手机进行鉴定并提取相关数据信息,其中显示李某1向刘某某追偿被骗款项的情况。

11.手机通话录音:证明顾某1跟李某1通电话,安抚李某1耐心等待工作办理,以及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害人李某1推脱还款等情况。

12.解放军陆军政治部保卫局出具的核查情况: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原系部队干部,2005年自主择业,与原单位无任何关系。

13.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福绥靖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为了进一步查明案情,办案民警多次询问李某1、刘某某关于涉案人员董某、赵某的联系方式和身份信息,李某1拒不提供,且自愿承担相应后果,刘某某无法提供相关信息。办案民警通过查询公安网,未发现有价值线索。

1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在案扣押被告人刘某某黑色摩托罗拉牌手机一部。

15.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的情况。

16.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成立,但对于部分指控数额因目前无法核实暂不予认定。关于被告人刘某某提出的其已为董某办好工作,是对方不愿意去的辩解理由及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刘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赃款人民币三十五万九千元,发还被害人李某1。

三、在案扣押未移送本院的黑色摩托罗拉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 岩

人民陪审员 孟 燕

人民陪审员 果振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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