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19)京0108刑初1288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中梅、韩志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王岩、姚志明,被害人王某1、黄某、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2年底至案发前,被告人李某以投资期货业务并给付固定利息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1(男,35岁)人民币3630520元。
二、2015年4月1日,被告人李某以投资期货业务并给付固定利息为由,骗取被害人彭某(男,37岁)人民币8.18万元。
三、2016年2月,被告人李某以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彭某(男,37岁)人民币5万元。
四、2015年5月23日,被告人李某以处理家庭房产纠纷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男,37岁)人民币5万元。
五、2016年1月,被告人李某以处理家庭房产纠纷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罗某(男,35岁)人民币8.5万元。
六、2015年4月2日,被告人李某以办理银行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男,30岁)人民币41万元。
七、2016年1月28日,被告人李某以处理家庭房产纠纷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男,30岁)人民币8万元。
被告人李某于2018年6月4日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在家属协助下赔偿被害人黄某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黄某表示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只是民事纠纷;对部分数额也有意见。其辩护人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申请排除李某的有罪供述,即2018年6月4日的笔录和2018年7月13日的笔录;公安机关存在诱供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李某于2012年底至案发前,以投资期货配资业务并给付固定利息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1(男,时年35岁)人民币3630520元。
二、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4月1日,以投资期货配资业务并给付固定利息为由,骗取被害人彭某(男,时年37岁)人民币8.18万元。
三、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2月,以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彭某(男,时年37岁)人民币5万元。
四、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5月23日,以处理家庭房产纠纷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男,时年37岁)人民币5万元。
五、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1月,以处理家庭房产纠纷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罗某(男,时年35岁)人民币8.5万元。
六、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4月2日,以办理银行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男,时年30岁)人民币41万元。
七、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1月28日,以处理家庭房产纠纷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男,时年30岁)人民币8万元。
被告人李某于2018年6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在家属协助下赔偿被害人黄某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黄某表示谅解。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由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的下列证据:
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明其于2018年6月4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称,2012年至2016年4月份期间,其分别以期货配资、家庭房产纠纷、银行贷款等理由从王某1、彭某、刘某、罗某、黄某那里借了几百万元,这些钱都被其用来做期货投资,最后亏损了。其2014年开始就赔钱了,保证不了每个月赢利和还利息。还完利息后,本金就开始缩水,越来越少。2012年至2016年,其一共借了约1000万元。其大概还利息还了五六百万。其如果做期货配资的话不会赔那么多。
其和王某1是2005年通过期货投资认识的。2012年11月份,当时其在做期货配资,王某1跟其咨询期货配资的事情,他想在其这里投点钱做期货配资,其当时承诺他月利息2.5%,一年就是30%的利润,王某1也觉得这样稳妥,收益也不错,于是就决定在其这里投钱。2012年11月8日王某1利用他的账户给其建设银行账户转了10万元,其便每月将约定好的利息给王某1返钱。其实当时其没有按照和王某1的约定,将他给其钱全部用来做期货配资,而是主要将这部分钱来投资期货了。一开始其拿着这笔钱做期货投资做的还可以,而且当时也有客户来找其出资做期货配资,两方面都有所盈利。王某1从那以后,也在陆续给其投钱,让其用来做期货配资。一直到2014年,找其做期货配资的客户越来越少,而且当时其所投资的期货也不太好,再加上每月要向王某1返还利息,致使其所能用来投资的金额越来越少,资金上开始出现亏空。但是其当时并未太当回事,觉得只要资金充足还可以做,其就没有告诉王某1其这里的实际经营情况,并继续让他在其这里投资,其拿这些钱继续炒期货,想把之前的亏空填补上,但是后来其投资业没有好转,亏空越来越大,最后这些钱里除了每月返还给王某1的利息,剩下的钱都赔进去了。一直到2016年4月,其以期货配资名义从王某1处那里一共拿了八百多万元,王某1向其要他的本金的时候,其已经没有钱了,所以其为了躲债就逃到了新疆。其是以期货配资的名义让王某1在其这里投资的,期货配资笔比期货投资的风险要低。其没有跟王某1说过其用他的钱来投资期货,他应该不知道。其之所以不告诉他钱的实际用途,是因为其如果告诉他其拿钱做期货,他不会把钱给其,而且后期其如果告诉他,群殴拿钱做期货投资了,他肯定就会找其要本金,当时其已无力偿还,只能拖一天是一天。其每月按期返还王某1利息,一共还了大概五百多万元。
彭某是其高中同学。大概是2010年3月,其去彭某家,和彭某的父母谈起其自己现在做期货投资和期货配资。于是彭某的父亲就在其这里投资了10万元,具体做什么其没说,就说做期货,按照每月1.5%,也就是1500元返钱。这些钱直到2016年其跑的时候还一直每个月还着利息,跑之后就没还。2015年,彭某也向其投资10万元,利息一样,其在跑路之前一直返利。2016年初,其手头缺钱,其找彭某借款5万元。其当时已经没有能力赢利了。
其和罗某是在2006年做股票交易时认识的。2016年其手头资金已经无法运转,但还得每月还王某1等人利息,其就想办法借钱。其找了罗某,其告诉罗某说家里面有套房子想卖,但是和其姐姐孟某有纠纷,要给其姐姐孟某50万元,孟某才同意卖房。后来罗某分两笔给其借了19万元,第一笔是2016年初借给其55000元,第二笔是13万。其当时说给他5000元利息,一共算借了19万元。当时其约定的是短时间归还。后来在2016年4月份,其给罗某通过银行转账还了10万元。剩下的钱其没办法还了,就跑路了。其借的钱实际用途是填补之前做期货投资亏损的窟窿。其如果向罗某说实话他肯定不借给其。
其和黄某是2009年左右做期货时认识的。2015年至2016年,其当时缺钱,其找了黄某,其告诉他说家里要卖房,需要借钱解决其和其姐姐之间的纠纷,后来黄某给其转了5万元。其当时承诺尽快还钱,但是拖了一年其也没还。到了2016年4月,其就直接跑路了。其用这5瓦元做了期货投资。因为黄某本身就是做期货的,其要说借钱做期货他肯定不借,所以其编了理由。
2014年,其招刘某做其公司的助理,他在其公司工作了两年。2014年至2015年,其跟刘某说想借他80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金,并向银行贷款,其说会尽快归还,会每月给2%的利息,也就是每月给刘某1.6万元。他在2015年初给其打了80万元,后期其陆续还了他约40万元。其贷款没有成功。其之所以没有把80万元一次性还给刘某,是因为其做期货投资亏本了,这里面一部钱堵窟窿了。2016年,其还是缺钱,其把卖房子的这个事又告诉了刘某,让刘某借给其50万元周转,事情解决了就马上还给他,并且承诺一次性给他2万元好处费。后来刘某就给其转了50万元,这些钱其还了约40万元,剩下的没还就跑路了。其第二次借钱的实际用途也是用来填补期货投资的窟窿。其还欠刘某40到60万元钱。
1989年,其母亲李某和孟某的父亲孟某1再婚。当时孟某1有一个女儿孟某,他俩结婚后孟某就成了其姐姐。孟某1去世后,孟某就房产问题和其一直有纠纷。其之所以跟罗某、刘某、黄某借钱时都用这个理由,是因为其如果说实话他们不会给其借钱,当时其家里也正好有纠纷,其说房产纠纷借到钱的概率大一些,所以其就编了这个说法向他们借钱。
其于2019年5月30日在检提阶段的供述称,对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侦查人员没有刑讯逼供等情况,也没有严重的疲劳审讯,保证了其饮食,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基本属实,但其当时在公安机关供述其后期向黄某、彭某、罗某等人是以处理房产纠纷为由借款这个事情,其现在想了想当时应该没有以这个理由向他们借款,当时确实有房产纠纷这个事,其顶多和他们聊过,但应该没用这理由借款,应该都是资金周转之类的理由借过钱。其2014年开始亏损,不能保证盈利,这样其就没法用盈利钱还王某1的利息,只能逐渐用炒期货的本金来还利息,这样导致其账户的本金越来越少,盈利能力也越来越差。2015年、2016年其就被利息困死了,翻不动了。其钱都是在期货账户里,都是用于炒期货。2015年开始其期货账户里的钱基本都是王某1投的本金,没有其自己的钱了,因为一直亏损,就用王某1的本金还王某1的利息,最后账户里没钱了,亏了300多万本金。2015年其自己没有资产,还有王某1的本金和利息的负债,但当时需要钱,就向罗某、彭某、黄某、刘某等人借着先用,这些钱大都进了其期货账户,然后还的时候其再从期货账户转出来还给他们,实际上也是用他们自己的钱还他们自己的钱和利息。因为王某1的利息太高了,最后导致期货账户里没钱了,还死了,罗某他们的钱也就还不上了。王某1是从2012年开始一直在其这里做期货和期货配资,其固定每月给他利息,在公安做的笔录里其说的比较详细。现在其认为,王某1这块其不属于诈骗,他一直在其这里做期货,没有骗他;彭某他们家一开始投的钱也是做期货,其不认为是诈骗,至于后来彭某投的10万元和其向他的借款,其当时确实隐瞒了资金很差的情况,其认可这个事;借罗某的钱这个事其也认可,当时确实也没还款能力;黄某应该是放在其这里投资的,这笔钱还没有给他;刘某一开始的80万元确实用来做公司贷款,后来贷款没办成就用来做期货,后来还差8或10万没还。总之,其认为王某1这款其不认可,其它的钱其认可属于犯罪数额,认罪认罚。
2.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明其被李某骗了400多万元人民币,从2012年11月8日开始,最后一笔是2016年4月7日,一共有30多笔,都是在家或者海淀区魏公村附近网吧通过网银转的。2007年,其通过做期货认识了李某。2012年,李某找到其说一起做期货配资,用他自己的户做,这样不会有风险,每个月能有两个点的利润,每月月底把利润通过网银打给其,然后他给其讲了讲什么叫期货配资,其觉得这样做没什么风险,就同意了。2012年11月8日其在海淀魏公村一网吧内通过网银给李某建设银行转了10万元。期货配资就是做期货的客户拿出一些保证金给其,然后其给客户按照一定比例放大杠杆,账户是李某的,由客户操作。当客户亏钱的时候从保证金里面扣除,保证金没有的时候停止客户操作,因为账户是李某的,他可以控制风险。当客户盈利的时候,最后把客户的保证金和盈利部分转给客户。例如,客户拿1万元保证金来配资,按照1比5的杠杆,其给客户提供一个6万的李某账户用于期货操作,当客户保证金赔到剩2000元左右时,为了控制风险李某会停止客户操作。当客户盈利时可以继续期货交易或者当时把盈利部分提出来。其挣客户的手续费,手续费是按照每手每笔收取,每个品种的手续费不同。例如,客户交易白糖,一天1手1次,手续费是10元,1手2次就是20元,10手两次就是200元。2012年12月份,李某跟其说现在配资客户增加,需要更多资金,其当月24号在海淀魏公村网吧通过网银又给李某建行账户转了10万元。之后,李某每隔一段时间就会跟其说客户增加需要更多资金让其再投资,其看李某每月把利润也打到其账户,因为其也自己做期货,这种配资相当稳,因为是自己的账户,不会有风险,就相信他了,陆陆续续给他打了30多笔,最后一笔2016年4月7日,其一共给他打了800多万元,刨去他给其打的利润300余万元,总共其投了有400余万元人民币(具体记录见明细清单)。2016年4月11日,其就开始联系不上李某了,问他媳妇,问他妈都不知道他去哪了,电话也关机,后来其通过跟他一起做期货的朋友了解,他没有用其钱在做期货配资,其觉得被骗了,就来派出所报案了。
崔某是其母亲。其使用过崔某的银行账户给李某转钱。一共用过两个账户,一个是建设银行账户,一个是宁波银行账户。其使用崔某的账户一共转给李某账户775000元人民币,李某一共给崔某的账户转账1427000元人民币。其和李某之前没有其他的经济往来,都是因为李某作骗其说拿其钱做期货配资,其之间所有的经济往来都是因为这个事,只有极偶尔的情况下,其需要用钱的时候从李某那儿预支一点,因为其所有的钱都被他骗走了,平常其身上都没有钱,具体的明细其记不清了,总共也没有多少钱,其也认可他转给其所有钱都算作是还其钱。因为其之间涉及的钱和账户都比较多,之前光想着说其自己名下的账户了,忘了提其母亲名下的账户。其和李某从来没有过在同一间办公室办公,其只是偶尔去过他在魏公村的一个办公地点几次。其要补充的是,第一,2014年李某因为给耿某做期货赔了50万元人民币,被耿某告到了海淀法院,海淀法院都有记录,其也都知道这件事,所以其不可能让李某给其做期货,他做期货肯定赚不到钱,也正是因为他跟其说的是做期货配资,期货配资风险也小,其才会相信他;第二,做期货的圈子特别小,李某作骗其这段时间内,他还特地跟某期货的黄某和某期货的王某2说他做期货的事千万别让王某1知道,并且李某在期货比赛得奖以后也特地嘱咐黄某不让告诉其他得奖的事,以上这些都能证明李某以做期货配资为由作骗其。从2012年1月8日至2016年4月10日之间,李某以做期货配资为由,累计诈骗了其31次,这属于惯犯初次被抓,这是一个常见的作骗手段。通过李某母亲提供给海淀法院的银行流水,李某在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3月期间,用他建设银行尾号7200的账户给11个人转了合计426万元人民币左右,而且其听说李某组织索某等人线上百家乐赌博,其怀疑这11个人都是参与李某组织的网上赌博,这些钱都是李某给他们充的钱,这些钱最终应该是流向了李某妻子户某的账户内,之后2016年4月8日,李某和户某离婚并于2016年4月10日出逃克拉玛依,其觉得就是李某把钱转移到户某那儿了,然后他就跑路了。
当时李某和其说做期货配资,这个很安全是经济类业务。其不知道他炒期货,如果知道他炒期货其肯定不会给他钱,因为炒期货风险极大,其不会让他去做这个。
其当庭陈述称,李某总共从其这里拿走本金约500万,他还其钱第二天就又借走了,所以这500万元一分也没有还。民事案件中的800万多万包括利息。其认可公诉机关的369万。
3.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证明其是北京某广告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其被李某骗了25万元人民币,从2011年开始的,具体日子记不清了,最后一笔是2016年年初,一共是三笔,第一笔其记不清了,第二笔是在朝阳区的建设银行,第三笔是在海淀区四季青附近微信给他转账了2万元人民币,给了他3万元人民币现金。其和李某是高中同学,一直关系都比较好,他从2008年左右开始就自己做期货。2011年的某一天,李某找到其说他在做配资,让其有闲散资金可以放在他那儿,按年利率18%给其利息,因为关系比较好,也认识他家人,其就回家跟其父母说了这件事,其父母听了之后也同意了,后来李某跟其父亲彭某1签了一份协议,其父亲通过网银给他转账了10万元人民币,之后他也会每个月给其父亲利息,之后2015年3月底,其聊天的时候他问其有没有朋友手头有闲散资金,可以放到他那儿做投资,当时由于手上正好有点钱,于是2015年4月1日其就签了一份协议,并且给他转账了10万元人民币,2016年1月份的时候,他说过年急用钱想跟其借钱,其说其手头只有5万元人民币,他就跟其借5万元人民币,说用一个月后还其6万元人民币,于是2016年2月2日其就通过微信转账给他转了2万元人民币,并给了他3万元人民币的现金,后来2016年4月开始联系不上他了,直到今天也没联系上,其觉得自己被骗了,于是就来派出所反应情况。李某跟我说是做期货配资,具体怎么操作的其也不清楚,只知道他好像是挣客户的手续费。其不知道其给李某的钱实际被用来做了什么。其父亲给了他10万元人民币,其给了他15万元人民币。其收回来合计8万元人民币左右。
其钱一共有三笔,第一笔是2011年其父母投给李某10万,这笔钱李某返利一共9.5万元左右;第二笔是2015年其投资给他10万,这笔钱他陆续给其不到2万利息;第三笔是2015年他借其5万,这些钱本金和利息都没有。
4.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明其是某期货有限公司风控。2015年5月份,一个叫李某的男子以其姐姐有急事需要用5万元人民币周转,答应办完事就还其,其就借他了,但是过了一年多还没有还其钱,现在联系他就联系不上了,最近其从同行那了解到其借他的这5万元人民币他去做期货投资了,其才知道我被骗了,就来派出所报案了。2015年5月20日,李某跟其联系说他姐姐有急事需要用钱周转,具体是什么事他没告诉其,其也没有详细问他,还其钱需要两三个月的时间,把这个急事办完就还其钱,他想从其这借5万元人民币。其说可以,过两天其就给他转账过去。2015年5月23日,其就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向他的账户上转了50000元人民币。过了三、四个月之后,也就是2015年8、9月份,其联系他问他什么时候能还其钱,他说还得三四个月才能还其,他姐姐还了他的钱之后才能还给其,其说可以。又过了三、四个月之后,他还是没有还其钱,其问他为什么不还其钱,他让其放心,这钱他一定还其,他姐姐不还他,他也得把这钱还给其。就用这个理由一直推脱没有还其,让其再等等。等到2016年5月份,其再联系他就联系不上了,电话也打不通了,去他家找过他,人也找不到了。2008年,其和他是通过期货交易认识的,因为有共同的爱好,所以其就认识了。2014年上半年的时候,他是因为有急事需要用钱,从其这借了5万元人民币,其就借他了,过了一个月之后他就还给其了。其还知道有一个叫王某1的人,他也被李某骗钱了。而且有一件事其需要向公安机关说明一下,李某在其某期货有限公司开设账户做期货投资,2014年8月1日到9月30日期间,其公司组织的一个期货实盘大赛上,李某在这次比赛中,以50万的本金,通过期货投资,在这两个月内,一共获利了70万,夺得了比赛的冠军。这本来是件好事,但是李某私下里跟其说,他夺得冠军和在其公司炒期货这事千万不要和王某1说,当时其没多想,后来其听说李某以做期货配资为由,从王某1那也拿了钱,所以李某不想让其告诉王某1,是不想让王某1知道他拿王某1这些钱是用来做期货的。
其当庭陈述称,李某向其借款理由是说他家里有事,家里姐姐什么的,向其借钱。李某确实曾让其不要把他炒期货夺冠的事告诉王某1。2012年开始国家不让做配资了,但配资是这个行业的灰色地带。
5.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明其是北京某证券知春路营业部,副总经理,其被李某骗了。李某在2006年年底入职浙江某期货公司北京东大桥营业部的时候开始,就和其一起合作,做期货投资。2013年的时候其给李某介绍了一个外汇客户,就是由客户投资,李某来炒外汇,当时签的协议是,保本协议,承诺每个月给客户百分之一的利息。到2014年底的时候,李某给客户做赔钱了,赔了80万左右,李某找其商量,先不告诉客户,想拖一段时间,想办法给客户解决亏损。一直拖了一年多,到2016年1月份的时候,李某跟其说:他想卖房子解决客户的亏损,但是他的房子产权比较复杂,房子的产权是他亲妈和他后爸的共同财产,他后爸去世了,他后爸有一个自己的亲生女儿,继承了他后爸产权的那份份额。现在想要卖房子,他后爸的女儿先要50万元,才同意卖房,卖完房在平均分房款。他现在没有钱,让其帮他凑这50万。其想让他解决客户的亏损,也就帮了他,其是2016年1月11日给李某账户里转了55000元;2016年3月13日其又给李某同一个账户又转了13万元,当时他给其打了一个借条,借条上写着向其借了19万,还款日期为2016年4月6日。其一共给李某转了185000元,当时他说给其5000元利息,所以就打了一个19万的借条。等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其就问他怎么样啦,他说:他后爸的女儿要5月份卖房。现先还其10万。于是李某就于2016年4月7日还了其10万。到2016年4月中旬,李某的电话就关机了,人也找不到消失了。和李某没有经济纠纷。
其和李某属于合作伙伴,李某负责操作外汇账户,其负责帮他拉客户,李某操作客户的账户,挣的钱其两平分。其和李某自2006年认识以来经常互相借钱用。之前其之间的借款基本都还清了。
6.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明其是某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工程师,其被李某诈骗了60万元人民币,其来报案。第一次是在2015年4月,李某以办银行贷款需要资金补账为名,从其这骗了50万元人民币;第二次是在2016年1月,李某以家里卖房需要钱周转为名,从其这骗了10万元人民币。2010年的时候,其通过朋友跟李某认识,偶尔一起吃饭,帮个小忙,并不是很熟。大概2014年七八月份的时候,其到李某的投资公司帮忙,直到2016年4月离开,这期间其算是同事,比较熟,他每个月给其点钱,其帮他打理一些公司的事,其之间并没有合同,就是朋友帮忙。2014年七八月份的时候,其开始到李某的投资公司帮忙,主要工作就是帮他联系客户之类的杂事,这段时间其关系挺不错的,其还帮他接过孩子。2015年3月的一天,其和李某两个人在公司上班的时候,他跟其说想从银行贷一笔钱,但是自己的信用额度不够,想要跟其借些钱放到他自己的账户上一段时间,这样银行就会给他放款了。其问他需要多少,李某跟其说越多越好,当时他还许诺其每个月会给其2%的利息。其关系不错,其那段时间也不缺钱,于是其就给他凑了80万元人民币,2015年4月2日,大概中午的时候,李某在他的办公室给其打了一个80万的借条,当天下午4点左右,其一起到中关村南大街的建设银行,其在柜台从自己的账户把80万元转到了他的银行账户里了。大概是在2016年1月初,李某还了其30万元。2016年1月的时候,在李某还了其30万元之后不久,他又跟其说自己家里的房子要卖,他有房子一半的产权,他姐姐有另外一半的产权,他需要一笔钱把姐姐的产权买过来,然后把房子卖掉。李某问其能不能给他50万元,周转一下,一个月之后就可以把钱还给其,并且给其2万元作为好处,其当时觉得反正之前都借给过他钱了,而且这次给其好处也比较诱人,其就决定借给他50万元。2016年1月28日的中午,其用网银给李某的银行账户转了50万元。到了2016年3月1日,李某跟其说自己手头紧,暂时不能把钱还给其,需要等一段时间,过了几天之后,其需要用钱就催李某把钱还给其,2016年3月期间,李某陆陆续续还其大概40万元钱。2016年4月开始,李某就消失了,电话打不通,人也找不到,其还去他家里找过他,都没找到。后来,其还听说李某和他的媳妇在2016年4月初就离婚了。此后,在找李某的过程中,其听说他骗了很多人的钱,很多人都在找他。直到最近,其听朋友说李某被抓了,所以其就来派出所报案了。其和李某以及他的公司之间没有其它债务关系。我只知道李某这个姐姐是他继父的亲生女儿,好像姓孟,其不认识。
其知道他炒期货,但不知道他是用其钱来炒,他炒的规模多大其也不知道,包括他以公司贷款和解决房产纠纷借其两笔钱,其也不知道他真实用途。根据审计情况,李某打给其账号的钱多于你给他的钱,是因为其俩转账方便,他会把钱转给其经其手再转给他的客户,其账号只起中转作用,其在流水中找了两笔,也做了说明,可以证明这个情况。
其当庭陈述称,其被骗的49万元还没有还。
7.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其系某期货有限公司职员,其了解期货,从业8年了。其认为李某的期货账户从2013年就开始大规模亏损,而且是一直亏损。2015年至2016年5月期间,李某的期货账户没有大量资金注入,即使有一些资金的进出也是入账之后就又出去了,很少去期货的交易,只是把期货账户当做一个中转站。其合计亏300万左右,其觉得他的操盘水平很差,根本没有什么操盘理念,全是靠赌。
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李某的母亲。其原丈夫死后,只有其和其儿子李某,其儿媳妇和儿子离婚了,孙子判给了儿媳妇,但是孙子还和其一个户口簿。其不清楚名下是否有房产,其只知道2012年曾经要申请过两限房,但是申请的结果其不知道。其是离过婚的人,其带着李某,老孟带着他的女儿,组成了家庭,组成家庭之后,老孟单位福利分房,老孟是承租人,后来其和老孟共同出资将这套房买了下来,后来老孟去世,法院将这套房判给了其和老孟的女儿孟某一人一半产权。现在这套房就是其也在这住,孟某也在这住。这套房现在是没有纠纷了。2014年12月份老孟去世之后,其和李某一直住着现在的这套房,2016年的时候,孟某想要搬回来住,然后其就和孟某聊这件事情,说住在一起,也没有血缘关系,不习惯,不行咱们把房卖了,把钱分了,但是孟某想要房款的三分之二,其不同意,于是孟某就上法院告其了,海淀法院受理之后,于2016年的10月判决,其和孟某一人一半产权,这房也就不卖了,就这么在一起住着,一直到现在。没有过出售房产的情况,只是当时商量过这房要卖了,怎么分,但是实际上没有实践过。
李某的个人收入首先是各个期货公司的居间人,这样每个月会挣五六千元,另外就是他还期货操盘,就跟做股票一样,2009年他还和罗某合伙开了一个公司,也是投资类的公司,罗某是法人,2014年他还以自己的名义开了一家公司,李某是法人。王某1冒用李某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某投资管理公司,这个是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的,公司的监事就是王某1的老婆,陈某。其自己查过银行的账,李某总共跟王某1签了810万的欠条,实际上王某1只给李某转了760万,转的这760万元都不是王某1自己的钱,实际上王某1的初始资金只有160万元左右,王某1把钱打给李某后,再把钱拿走,拿走之后还银行的贷款,还了之后,从银行里贷出款来,再给李某,让李某继续写欠条,王某1的另一部分资金就是从亲朋好友那借钱,许诺别人10%-12%的年利率,然后把这些钱都打给李某,让李某再写欠条。就这样利滚利,王某1的利息达到41%,李某还了392万利息,总共810万元的欠条,写完欠条之后又要走了300万,短期十几天就一滚,三年写了29张欠条。王某1冒用李某的身份信息注册公司,这样的话,出了事的话,就是李某扛,所以其才把李某从外地叫回来,让他来处理这些事,在注册的时候,就是有问题,所以其让李某去做笔迹鉴定,王某1他们全家有三十多张银行卡,有十张是专门还银行贷款的卡,王某1这是套路贷,到现在为止,实际上李某只是欠王某1100多万。
9.李某相关期货账户,证明其期货账户均亏损严重。
10.北京安立德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李某与王某1、崔某款项往来情况,王某1、崔某共支付李某12974852元,王某1、崔某共收李某返款9344342元,付款与收款差额3630510元;李某与刘某款项往来情况,刘某共支付李某1325254元,刘某共收李某返款1439950元,付款与收款差额-114696元;李某与罗某款项往来情况,罗某共支付李某1025000元,罗某共收李某返款1100000元,付款与收款差额-75000元;李某与彭某、刘某1款项往来情况,彭某、刘某1共支付李某130000元,彭某、刘某1共收李某返款728000元,付款与收款差额57200元;李某与黄某款项往来情况,黄某共支付李某115000元,黄某共收李某返款50000元,付款与收款差额65000元。
11.民事判决书,证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5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某、被告户昕宇共同偿还原告王某1借款本金7553715元及利息1812892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各方确认由王某1及崔某名下转入李某账户的金额共计12971852元、李某向王某1及崔某名下账户转入金额为9344337元,差额3627515元。
除了上述证据之外,公诉人还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由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的协议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借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截图、银行账户流水、交易明细、和解协议、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李某对上述证据中的部分证据提出异议,辩称其和王某1投资过期货;其记不清楚还了王某1多少钱了;王某2的证言不客观;王某1汇给其钱包括期货、信用卡、买车、贷款等用途,有不少钱是和炒期货无关的,具体不清楚;对彭某的陈述不认可;其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彭某拿过钱,金额记不清了;黄某的陈述不真实;罗某的钱和诈骗无关;刘某的钱其已经还了大部分;2018年6月4日的笔录由两人记录,做了一个小时,没有刑讯逼供,语言上多少有点,其没有承认犯罪,就说是炒期货赔了;对于2019年5月30日检提的笔录,对部分内容不认可;其还了王某1200到300万。其辩护人认为,王某1关于本金的陈述前后矛盾;王某1是期货从业人员;王某2的证言不客观;鉴定机构的资质存疑,其资质是2019年1月7日到期;王某1在民事案件中承认800多万以外的钱款跟李某无关;对彭某陈述不认可;起诉书的表述不清楚;对罗某陈述的真实性不认可;罗某和李某存在频繁的经济往来;对刘某的陈述真实性和关联性不认可;李某对刘某的借条上没有借款用途;2018年6月4日李某的笔录和录像有很大出入,程序违法。
在庭审阶段,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及申请: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证明2011年7月5日开始从事配资业务系违法行为。
2.中国期货行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期货市场投资教育工作、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证明2011年7月5日开始从事配资业务系违法行为。
3.王某1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的三十张借条和汇款转账记录,拟证明李某和王某1之间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王某1自称被骗800万元,从未说用于配资。李某不断偿还本金和利息。
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开庭记录,证明王某1和李某的民事案件庭审答辩情况。
5.王某1留在李某处U盾一个,拟证明李某和王某1合作做期货,王某1将U盾交给李某使用。
6.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推广截屏,拟证明李某和王某1合伙做生意,留的是王某1的电话。
经质证,公诉人认为,证据6上记载的是期货配资,不是辩方所说的投资期货;留电话不能证明存在合作关系。被害人王某1称,U盾是李某偷走的。
关于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申请排除被告人李某2018年6月4日的供述的申请,法庭认为,经核实,该堂笔录的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明显不当,也不存在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行为,故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落款时间已经超过有效期的问题,法庭认为,经查,上述问题系因鉴定机构正常办理年审所致,且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是在案的相关银行转账记录,故不能以此为由否定该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关于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称本案中部分民警违法办案的问题,法庭认为,现无证据证明其上述推断。
法庭认为,控方提供的证据均由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调取,形式、来源合法,均可作为定案依据使用。对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辩方提交证据的证明效力将与其辩解及辩护意见在下文一并论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称李某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李某长期从事期货投资,无其他稳定收入来源,其名下也没有房产、车辆,主要银行账户也是用于期货账户内钱款转账交易,并无大额可自由支配资金。案发前,李某已经完全没有资金,只能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弥补亏空。故可以认定李某长期基本都是使用他人钱款进行期货操作,自己并无足够的经济实力,一旦期货交易没有足够盈利,甚至在出现交易亏损的情况下,李某完全没有能力通过自身经济力量来弥补亏损或支付借款本息。根据证人王某2的证言,李某账户从2013年开始大规模亏损,基本没有盈利,操盘极差,近似赌博,根本难以挽回损失,而李某对于其操盘较差、损失严重的事实也予以认可。因此,在这种操盘水平下,加之期货交易的高风险特点,李某还拿钱去炒期货,其本质上是使被害人钱款处于极高损失风险之下,而被害人不可能在明知李某炒期货的情况下而向其出借款项。另外,被害人黄某、罗某、刘某均称李某都曾以与其姐姐解决房产纠纷为由向其借款未还,对此李某在开始供述中予以承认,后翻供称其没有以此为由借款。对此,法庭认为,李某在侦查机关供述中曾认可此借款理由,且该供述有同步录音录像为证,证明力较高,其事后翻供的理由并无任何证据予以支持;同时,被害人尤其是罗某对于李某以房产纠纷借款的前后过程描述很详细且出庭作证,可信度较大,而目前并无确凿证据证明罗某等被害人有串通编造事实的情况。因此,结合李某为了逃避还款而逃匿的行为,可见其隐瞒钱款真实用途用于风险极高的期货交易,且在明知自己操盘能力极差的情况下仍将大部分钱款陆续投入期货交易,致使被害人资金亏损严重,最终无法偿还,其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明显,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害人王某1被骗金额问题,根据王某1所述,被告人李某是以期货配资的名义让其投资,但李某对此予以否认,辩解称其向王某1所述是做期货,包括配资和炒期货。对此,本院认为期货交易资金风险极大,正常投资人都不太可能将大额钱款交给他人用于炒期货,而用于风险极低的期货配资更符合常理;另外,根据被害人黄某所述,2014年9月李某在期货比赛中得奖后让黄某不要告知王某1自己在炒期货,可见李某一直是向王某1隐瞒自己炒期货的事实。因此,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被害人王某1系出于投资期货配资而向其交付的钱款。鉴于王某1与李某钱款往来均是处于同一意图之下实施的连续性行为,且无证据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因此其涉案数额可以以审计结果为准。
关于除王某1之外其他被害人被骗金额的问题,本院认为,对于其他被害人,因涉及的被骗金额较小,借款次数较少,且每起借款或者投资事实均具有独立性,因此应就每一起事实单独进行评价,以此计算涉案钱款数额,而不能笼统的将李某与被害人多年以来所有的钱款收支往来统一计算。考虑到被告人李某供述中认可的相关数额与被害人陈述、转账记录等证据基本对应,故公诉机关认定的上述犯罪数额并无不当。
鉴于其到案后已经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2018年6月4日起至年2030年12月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向各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详见附后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于 洋
人民陪审员 李秋生
人民陪审员 于景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