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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刑初2245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15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2245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蔡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朝阳区某地,以其父病重急需用钱做手术为名,骗取杜某(男,37岁,北京市人)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后随同被害人一起到派出所归案。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材料,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谋私利,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黄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赃款,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黄某某减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朝阳区某地,谎称其父病重急需用钱做手术,骗取被害人杜某(男,37岁,北京市人)人民币15万元,所骗钱款被其用于归还自己的欠款。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随同被害人到派出所归案。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亲友代其退赔人民币15万元在案,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人吴某、常某的证言、借款协议、银行交易记录、到案经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编造理由骗取他人钱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随同被害人一起到公安机关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认罪认罚,全额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辩护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案人民币15万元,依法发还被害人杜某。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8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二、在案扣押之人民币十五万元,发还被害人杜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蕾

人民陪审员  丁亦民

人民陪审员  孙洪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梦娇

书 记 员  李松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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