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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2刑初659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15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2刑初659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俊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辩护人孙树宝、徐跃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4月间,在北京市西城区火箭军总医院病房内,以“焚香请神”发“特等气功”为名,为患者张某治疗癌症,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0万元。后被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请神发功治病为名,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董某某在法院审理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董某某的辩护人孙树宝、徐跃峰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董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间,被告人董某某在北京市西城区火箭军总医院病房内,以“焚香请神”发“特等气功”为名,为患者张某治疗癌症,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0万元。后被抓获。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5月31日被民警抓获。在本院审理中,被告人董某某家属代其退赃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庞某、管某、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病历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对账单,音频及视频资料,案款收据,中国中央电视台办公室保卫处出具的情况说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成立。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预缴罚金,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31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止。罚金已预缴纳)

二、在案扣押被告人董某某退赃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发还被害人陈某。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董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解冻账户后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发还被告人董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红奎

人民陪审员  杨亚欧

人民陪审员  张玉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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