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7刑初280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二部刑诉〔202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静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某虚构承接豪华事故车修理、改装需要资金流水、家人看病等事由,骗取被害人何某、刘某1等人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汽车修理厂等地通过银行转账、POS机刷卡、现金等方式给付其钱款,共计人民币43万余元。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处起获红色POS机1个在案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银行账单明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账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截图、支付宝账单、信用卡对账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李某、樊某、王某、刘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何某、刘某1、刘某3、夏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执法录像,户籍证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电话查询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唯指控数额有误,本院予以更正。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辩解其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辩解其主观恶性较小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6年7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红色POS机一个予以没收。
三、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三万六千六百四十九元八角二分,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刘晓娣一万六千五百九十五元二角八分,发还被害人何伟龙四十万七千三百二十三元五角四分,发还被害人刘仓一万零五百三十一元,发还被害人夏东波二千二百元。
审 判 长 杨 洁
人民陪审员 韩沐妍
人民陪审员 王念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云骢